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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捐助及接收日產之財團法人相關問題探討

五、部分財團法人獎金發放超逾公務人員標準,且獎金名目浮濫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捐助及接收日產之財團法人相關問題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江穗美 林秋琴

立法院決議102年度起,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之獎金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考核發放。立法院另於102年1月11日院會決議,行政院應立即全面檢討現行財團法人之績效核算及獎金發放標準,並整合各部會意見,儘速完成法制化。

依行政院於102年4月12日函送「財團法人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檢討報告」,現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年終獎金分為兩類,大部分性質類同行政機關,比照公務人員標準考核發放,少部分具營利性質者,比照國營事業發放。考量前述財團法人組織態樣及執行公共任務性質多元,不宜亦不適訂定單一辦法予以統一規範,仍由各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及業務屬性訂定規定。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獎金發放問題檢討如下:

(一)25家財團法人發放104年度各類獎金超逾公務人員標準

各主管機關所轄之財團法人發放104年度各類獎金超逾公務人員標準2.5個月者計有25家(詳附表3.5.1),包括原能會所轄1家、經濟部所轄16家、農委會所轄3家、交通部所轄1家、金管會所轄1家、衛生福利部所轄2家及文化部所轄1家,其中政府捐助比率超過50%者計14家;獎金發放月數最高者為原能會所轄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除發放年終獎金1.5個月及考績獎金1個月外,另以年度盈餘發放營運貢獻獎金4.9至6.2個月,合計7.4至8.7個月。

附表3.5.1:各機關所轄財團法人發放104年度獎金超過2.5個月情形表 單位:月;%

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名稱

年終/工作獎金

考核/考績獎金

績效或其他獎金

合計

政府捐助占基金比率(%)

104年度政府委辦與補助比率(%)

104年度預算書須送立法院審議

原能會

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

年終獎金1.5個月

考績獎金1個月

營運貢獻獎金4.9~6.2個月

7.4~8.7個月

85.20

0.73

ˇ

經濟部

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2.45個月

-

0.88個月

3.33個月

50.00

60.50

-

中興工程顧問社

0.49個月

1.91個月

1.1個月

3.5個月

95.83

22.75

ˇ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1.5個月

1個月

自籌經費結餘獎金0.7個月

3.2個月

97.26

3.18

ˇ

中衛發展中心

0.45個月

1.61個月

0.78個月

2.84個月

53.44

75.09

ˇ

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1.7個月

0.3個月

專案獎金0.8個月

2.8個月

58.82

43.00

ˇ

台灣非破壞檢測協會

1.5個月

1~2個月

-

2.5~3.5個月

63.64

0.00

ˇ

全國認證基金會

2.5個月

-

1個月

3.5個月

56.70

11.44

ˇ

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1.5個月

1個月

0.5個月

3個月

100.00

8.26

ˇ

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

1.5個月

1~2個月

0~0.5個月

2.5~4個月

70.00

0.00

ˇ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1.5個月

1.34個月

-

2.84個月

50.00

45.77

-

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1個月/144人

2個月/108人、1.5個月/36人

營運獎金平均1.06個月(另發放久任獎金1~3個月/29人)

3.56~4.06個月

36.36

31.95

-

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

2個月

1個月

-

3個月

31.13

0.00

-

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2個月

-

0.9個月

2.9個月

25.61

35.89

-

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2個月

-

2.27個月

4.27個月

38.9848.94

-

台灣創意設計中心

1.5個月

0~4個月

-

1.5~5.5個月

32.35

76.42

-

商業發展研究所

0.6~3.2個月

-

-

0.6~3.2個月

44.33

81.07

-

農委會

農業工程研究中心

0.38~1.5個月

-

0~2.5個月

0.38~4個月

44.04

42.01

ˇ

豐年社

1.5個月

-

2.5個月

4個月

97.64

33.08

ˇ

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

0.875~1.5個月

-

1~2個月

1.875~3.5個月

100.00

0.00

ˇ

交通部

中國驗船中心

1個月

-

0.5~3個月

1.5~4個月

31.82

4.22

-

金管會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1.5個月300人

-

績效獎金1.4個月292人、考勤獎金1個月302人、特別獎金0.7個月288人

4.6個月

22.82

0.00

-

衛生福利部

國家衛生研究院

1.5個月

0~1.5個月

-

1.5~3個月

100.00

88.51

ˇ

病理發展基金會

1.5個月

0.5~1個月

0~2個月(另有三節獎金每人每節2萬5千元)

2~4.5個月

100.00

0.00

ˇ

文化部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1.5個月

1~1.5個月

-

2.5~3個月

100.00

8.88

ˇ

※註:1.資料來源,各主管部會彙整之財團法人填報資料,本研究彙整。

2.政府捐助占基金比率係以原始捐助或累計捐助占基金比率取較高者;政府委辦與補助比率係政府補助收入與委辦收入占總收入之比率。

3.農業工程研究中心自行認定之政府捐助比率為44.04%,經農委會認定政府捐助比率逾50%,故函送預算書。

4.經濟部所轄中技社未提供資料。

(二)行政院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獎金項目及標準,易衍生獎金名目浮濫之缺失

行政院對財團法人獎金發放之檢討報告,認為應由各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及業務屬性訂定獎金項目與標準,惟由於各主管機關對業務屬性與獎金發放之認定標準不一,寬緊有別,易衍生浮濫等缺失。舉例如下:

1.經濟部所轄計有21家財團法人之政府捐助比率超過50%,其中有8家財團法人獎金發放超過公務人員標準。依該部訂定之「經濟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獎金發放原則」,適用範圍為成立當時或累計由政府捐助之財產逾其財產總額50%者,發放獎金以平均2.5個月為原則(即部分人員獎金得低於2.5個月,部分人員得高於2.5個月,但總額為平均2.5個月),但以自籌經費計畫盈餘發給獎金,獎金總額平均最高以3.5個月為上限,並規定即時性、個案性、對整體營運有顯著貢獻等非屬經常性功績獎賞不受限制。惟財團法人常受有政府之補助或委辦經費,自籌經費計畫難以合理歸屬其人力、業務行政等之成本,恐虛列自籌計畫盈餘,或現金資產係由政府捐助而來,所產生之財務收入亦認列為自籌計畫盈餘而發給獎金,有欠允當,包括:

(1)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發放104年度年終獎金1.5個月,考績獎金1至2個月,績效獎金最高至0.5個月,合計2.5至4個月(詳附表3.5.1)。惟該財團法人104年度收入決算數5,059萬3千元,包括租金收入486萬9千元、投資收益3,878萬3千元、利息收入601萬9千元及其他收入92萬2千元,全數來自業務外收入,並無業內收入,經濟部同意其自籌經費計畫盈餘發放獎金,平均可達3.5個月,認定過於寬鬆浮濫。

(2)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發放年終及考績獎金2.5個月已達公務人員標準,另發放自籌經費結餘獎金0.7個月,合計3.2個月(詳附表3.5.1)。由於該財團法人擔負政策性任務,政府每年捐助龐大金額並由金融機構配合捐款,充裕其資金維持信用保證能量,以協助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業務屬性不具營利性質,至104年底累積短絀642.22億元。104年度以業務經營、政策效能、財務及人力資源等構面,作為發放自籌經費結餘獎金之績效,以保證金額、新發生逾期率及代位清償後收回金額等作為自籌績效指標,惟上開指標似應列為營運績效,且已有發放考績獎金,經濟部仍同意其認定解釋為自籌經費計畫績效,認定過於寬鬆。

2.衛福部所轄病理發展基金會除發放年終獎金1.5個月與考核獎金0.5至1個月之外,另依據績效獎金發放辦法,於年度決算賸餘之80%內發放績效獎金,最高不超過2個月本薪總額,故獎金合計最高可至4.5個月(詳附表3.5.1),另發放三節獎金每人達7萬5,000元。由於該基金會年終獎金與考核獎金已達公務人員標準,再以8成賸餘發放獎金之作法,有欠合理,允宜檢討將賸餘留供未來加強醫療技術發展及擴大社會公益服務之用。

又衛福部104年度行政監督報告指出,病理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按月支領「督導費」4萬元、專任顧問按月支領3萬元,未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列入薪資範疇計算。若將其計入,已逾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19.05萬元),依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爰未核備者,應不得支領,主管機關應督促其檢討改善巧立名目支薪情形。

(三)部分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執行長等管理階層之獎金遠逾員工平均發放月數

經濟部規定所轄財團法人政府捐助比率超過50%者,獎金發放以平均2.5個月為原則,部分人員獎金得低於2.5個月,部分人員得高於2.5個月,但總額為平均2.5個月,若以自籌經費計畫盈餘發給獎金,獎金總額平均最高以3.5個月為上限。經濟部所轄中興工程顧問社,政府捐助比率95.83%,104年度各類獎金發放包括年終獎金0.49個月、考績獎金1.91個月及績效獎金1.1個月,合計3.5個月(詳附表3.5.1)。惟查該財團法人執行長支領年終獎金0.5個月外,並支領考績獎金3.5個月及績效獎金3.4個月,合計7.4個月,其餘主管支領獎金達5.3個月至7個月,管理階層之獎金遠逾員工整體水準,與績效考核激勵員工之精神有悖。

另金管會所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平均年終獎金1.5個月,考績獎金1個月,合計2.5個月,主管級均支領3.5個月,管理階層支領較高之獎金月數。

(四)機關現職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職務,除支領高額兼職費外尚領取三節及專案獎金

行政院(國防部代管)所轄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防發展基金會)僅有2名專任職員擔任會計員與出納,其餘8名人員係國防部現職人員兼任,每人每月支領兼職費8千元。

國防發展基金會104年度發放公務人員所無之三節獎金,專任職員每人每節5千元,國防部兼任人員亦依職等支領每節6千元到1萬元不等之三節獎金,及每人數千元不等之專案獎金。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第1點第4項規定:「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支領2個兼職費為限,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6,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由公務機關派兼者,悉數繳庫…:1.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超過新臺幣8,000元部分。…。」。

由於該基金會之營運經費均由政府捐助基金之孳息收入支應,收支款項核屬公款性質,應本撙節原則支用。具機關現職人員身分兼任財團法人職務而支領兼職費以外之獎金,有違上述兼職費支領之相關規定,且屬變相福利,允非妥適,應依上開規定予以繳庫。

綜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具公益性質,並由政府資源捐助成立,或仰賴政府挹注財源以維持營運,允宜確實依立法院決議比照公務人員標準發放獎金,是以,上述獎金核發欠當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應儘速促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