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為因應特殊公共任務或政策目的需要而設立,以代行政府任務或發揮社會功能,故應以適當之監督,並對薪資、獎金作一定之規範,以確保能忠實配合政府政策執行相關業務,俾達成設立之目的。
金管會所轄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包括財團法人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及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等單位,係由政府主導成立,人事及業務經營均由政府控制,卻因政府捐助或持股比率未超過50%為由不受國會監督,致待遇獎金極為優渥而有失公平合理,說明如下:
(一)本院決議金管會所轄代行政府公權力之財團法人及證券交易所等單位應自99年度起將預算書送本院審議,該會卻以政府捐助或持股比率未過半為由規避未送
本院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通案決議(三十):「凡由政府執行公權力,其收入屬強制性之財團法人及證券交易所,其預算書應自99年度起送交立法院審議,例如:保險安定基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櫃檯買賣中心……等。」
有關上開決議金管會之辦理情形為:「1.依相關法令檢討後,已於99年5月13日將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等5家財團法人99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2.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係政府捐助基金未達50%之財團法人,應於100年度報送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而證交所係由財政部彙送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櫃檯買賣中心則由民間出資,經分析尚難解為應送預算書之單位。」
惟財團法人櫃買中心及證交所公司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之業務係由政府授權獨家經營,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均由政府控制,且本院已作成決議要求預算書送審議,該等單位仍以政府捐助或持股未超過50%為由規避國會監督,拒絕送預算書至本院審議,並於本院調查資料時,以不受國會監督為由,屢有推拖遲延或拒絕提供。
(二)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之設立及收入係基於法律規定授權而取得
證交所係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93條之授權許可設立之公司,櫃檯買賣中心係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設立之財團法人,並依該中心章程第3條受該會監督管理;另期交所係依期貨交易法第8條「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前項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及第45條第1項「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期貨結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亦同。」之規定辦理;集中保管結算所係依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之授權許可設立,且各該單位之收入來源均依據法規規定並須報金管會核定(詳附表3.6.1)。
附表3.6.1: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設立許可及收入依據情形表
單位名稱
特許、獨占或授權業務
設立許可依據
收入依據
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市交易撮合
證券交易法第93條:「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於登記前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或許可;其申請程序及必要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證券交易法第132條第1項:「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訂立由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第3項:「第1項之經手費費率,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櫃檯買賣中心
櫃檯買賣股票、管理等
1.證券交易法第42條及62條中賦予「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法源。
2.「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確立櫃檯買賣中心之法律地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發行人應繳納櫃檯買賣費用者,其費率由本中心擬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第18條:「櫃檯買賣證券商應遵守本中心之章則及公告,並依規定繳納業務服務費、設備使用費、資訊使用費等,其費率或金額由本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臺灣期貨交易所
期貨集中交易撮合
期貨交易法第8條:「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前項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45條:「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亦同。…。」
1.期貨交易法第47條:「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七、服務費事項。」
2.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113條:「本公司向結算會員及期貨商收取各項費用,其種類、費率或金額,由本公司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保管證券及票券(包括保管帳簿劃撥、有價證券交割、辦理股務查核作業)
1.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2.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經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業務之收費基準,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擬訂,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註:1.資料來源,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本研究整理。
2.櫃檯買賣中心之設立依據係參考該中心網頁。
(三)櫃買中心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員工薪資較金融保險業員工平均薪資高出甚多
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業務因獨占市場而獲利豐厚,造成員工薪資偏高,如: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及集保結算所103年度平均員工年薪分別為170.0萬元、170.4萬元、167.1萬元及162.3萬元(詳附表3.6.2),較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03年度金融保險業受僱員工平均薪資為99萬7,104元高出甚多。
附表3.6.2:103年度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薪資水準及經營績效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單位
員工人數
全部薪資
全部獎金(考績獎金、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及紅利)
平均年薪
稅後純益
每股盈餘(元)
證券交易所
616
650,478
396,752
1,700
1,843,904
2.86
櫃檯買賣中心
277
270,834
201,251
1,704
307,073
--
期貨交易所
228
218,110
162,842
1,671
2,081,745
7.18
集中保管結算所
493
461,558
338,835
1,623
1,577,767
4.70
※註:1.資料來源,本院預算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第5題。
2.櫃買中心為財團法人,非屬股份有限公司制,故無每股盈餘資料,另該中心無紅利項目,係加計工作獎金數額。
3.平均年薪=(全部薪資+全部獎金)/員工人數。
(四)須送審議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獎金有一定規範及標準,而證券期貨之財團法人及周邊單位未受國會監督,管理階層卻可領取優渥薪資及高額獎金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書須送本院審議者,其薪資待遇及獎金之發放須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及本院決議辦理,有一定規範及標準予以限制。
而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之薪酬,係依金管會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辦理,其中第1點規定董事長、總經理之固定收入總額(月支薪俸及主管加給合計),得在不超過相同性質、規模之公營事業主持人固定收入2倍之上限範圍內,由各單位評定。又第2點規定,當年度其所支領之非固定收入總額(如房屋津貼、績效獎金或其他各項獎金等),不得超過固定收入總額,超過部分得繳作該單位之收益。
經查櫃買中心及證交所等單位董事長、總經理之薪資係以台灣銀行或中國輸出入銀行董事長、總經理薪資之2倍為支領上限,且獎金等非固定收入幾乎等於固定收入(詳附表3.6.3),例如證交所董事長104年度全年薪資411萬餘元,獎金等非固定收入397萬餘元,合計達808萬餘元。惟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之財源係基於法律規定行使而取得,並無競爭對手,不同於一般營利事業,如台灣銀行須面臨公民營銀行之同業競爭,努力提高營運收入以維持事業營運。主管機關顯未審酌各單位之性質、規模及獲利情形等因素,檢視其薪資報酬之合理性及衡平性,逕以約當台灣銀行或中輸銀董事長及總經理2倍薪資之單一標準核與其薪資基準,致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董事長、總經理薪資高於五院院長月薪外(32.3萬元),且尚可支領高額獎金等非固定性收入,卻不必接受國會監督審議,顯失合理。
附表3.6.3:104年度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及獎金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單位名稱
職稱
姓名
薪資
(含主管加給)
獎金
合計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
4,115
3,972(預估數)
8,087
總經理
林○○
3,967
3,802(預估數)
7,769
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董事長
吳○○
3,143
3,685(預估數)
6,828
總經理
李○○
3,964
3,681(預估數)
7,645
副總經理
林○○
2,641
2,453(預估數)
5,094
總稽核
張○○
2,068
1,716(預估數)
3,784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丁○○
3,333
3,092(預估數)
6,425
總經理
林○○
3,030
2,873(預估數)
5,903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
4,115
4,115(預估數)
8,230
總經理
邱○○
3,852
3,852(預估數)
7,704
總稽核
蔡○○
2,010
1,919(預估數)
3,929
經理
蕭○○
2,010
1,954(預估數)
3,964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887號政府提案第12255號之1647。
2.櫃買中心董事長薪資以扣除所支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97萬餘元後之差額支給。
綜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由政府出資或具公益性目的,須受國會監督,且薪資獎金有一定規範及標準。而證券期貨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周邊單位,其設立及收入係基於法規授權而取得,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均由政府控制,享有獨占利潤造成員工薪資偏高,董事長及經理人薪酬極為優厚,卻不受國會監督,顯失合理。本院前已作成決議要求渠等將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惟該等單位卻以政府捐助或持股比率未超過50%為由,而規避本院之監督,實有未當,爰主管機關應確實督導上述單位依本院之決議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