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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捐助及接收日產之財團法人相關問題探討

肆、結論與建議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捐助及接收日產之財團法人相關問題探討 目錄大綱:肆、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江穗美 林秋琴

本研究調查發現部分財團法人未納為主管機關行政監督範疇或主管機關之監理未盡周延,茲彙總建議應予全面清查之改善事項如附表4.1。另本次追蹤調查發現,仍有部分財團法人發放優渥薪酬及不合理之高額獎金、部分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財團法人或其轉投資事業支領雙薪,亟待各主管機關強化監理,督促所主管財團法人切實改進,俾使財團法人設立之公益性宗旨有效落實。

附表4.1:建議全面清查事項一覽表

事項別

建議內容

辦理機關

職工福利委員會接收日產

全面清查機關單位及國營事業之財團法人職工福利委員會接收日產情形,完成清查前應先比照本院決議暫時停止處分有爭議資產,並依法納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接受監督,或將財產歸還國家,並將以前接收日產之重要變動情形詳實向外界說明,以符公平正義。公務機關有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審視是否符合職工福利金條例之適用,如已無適用之條件,應檢討予以解散。

行政院、各主管機關

轉投資(轉捐助)

就財團法人之轉投資(轉捐助)行為及轉投資事業(轉捐助財團法人)訂定具體行政監督及薪酬標準等機制;全面清查財團法人將受法令限制業務移轉被投資公司而原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者,訂定具體裁撤財團法人時程,並釋出不符公益本質之轉投資事業股權,以增裕國庫收入。

行政院、各主管機關

以國立大學名義設立財團法人

教育部允宜與各主管機關全面清查國立大學校內以大學名義成立之財團法人,建置統一之資訊公開平台,揭露渠等收支情形,俾利捐贈人與全民監督。並應研議將此類財團法人併入校務基金,俾符相關規定。

教育部、各主管機關

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

全面清查國有不動產供財團法人無償使用情形,並研議收回以為整體規劃有效運用,或收取合理使用費。

各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署

捐助章程

全盤檢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內容,且參照本院決議、為適切之修正,並研議一致之監理密度機制。

各主管機關

(江穗美 分機:8653

林秋琴 分機:8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