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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一、各類職域退休及保險制度簡介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各類年金制度及其財務狀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慧敏 黃彦斌

(一)各類職域退休及保險制度

我國在建立退休及保險制度時,參酌世界主要國家經驗,透過建立多層次保障制度,建構國民老年經濟安全之屏障,包括第零層社會救助(包括中低老年生活津貼等)、第一層法定公共年金(強制社會保險)、第二層法定職業退休金及第三層商業年金(如個人儲蓄商業年金)。政府所建構之各類職域退休及保險制度,涵蓋第一層及第二層年金,發展迄今,其範圍如下(詳附表1):

1.第一層法定公共年金:即「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包括軍人保險(以下簡稱軍保)、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及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老農津貼等;

2.第二層法定職業退休金:包括軍職人員退撫制度、公教人員退撫制度、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撫制度及勞工退休金制度(含舊制及新制)等。

附表1:我國各類職域退休及保險制度表

身分

保障

層次

軍職

人員

公教人員

勞工

一般

國民

農民

第二層

法定職業退休金

軍職人員退撫制度

公教人員退撫制度

政務人員離職儲金

私校教職員工退撫制度

勞工退休制度

第一層

法定公共年金

軍人

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

勞工

保險

國民年金

農民健康保險

老農

津貼

※註:1.資料來源,參考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之勞保年金制度及軍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規劃簡報檔第4頁。公教人員之第二層法定職業退休金尚包括國營事業退撫制度;勞工部分則另有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制度。

(二)各類職域退休及保險制度法源依據、責任及提撥型態、給付方式

我國於民國32年即制定公務員退休法(後於48年間更名為公務人員退休法),隨後各類職域之退休保險制度陸續建立開辦,39年開辦勞工保險及軍人保險、47年則開始實施公務人員保險、69年建立私校教職員保險、78年開辦農民健康保險、84年推動公務人員退撫新制、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88年將公保與私校保整併為公教人員保險等,近年主要進展如94年實施勞工退休金新制、97年開辦國民年金保險,另於98年將勞工保險改為年金給付及99年開辦私校退撫儲金制度;其次,61年即制定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88年配合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於84年間實施,調整重新界定政務人員範圍等,改名為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92年則制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取代該條例,改採離職儲金制度,冀透過調整或增加各項制度保障內涵及範圍之方式,建構民眾適足完整之老年經濟安全屏障。

其中84年7月1日以前之公務人員退撫制度(以下簡稱退撫舊制),退休給付採「恩給制」,經費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其餘退休保險制度,依雇主提供之退休基金依責任及提撥型態又分為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及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兩制雖各有其優缺點,惟相較之下確定給付制產生之未來政府應付給付責任,將可能由下一代負擔,而產生世代移轉之代際不公平現象,兼以造成政府財政之沈重負擔。以下謹將各類職域退休及保險制度法源依據、實施日期、基金名稱、責任及提撥型態、老年給付方式彙總如附表2。

附表2:我國各類職域退休及保險制度摘要事項彙總表

保障層次

退休及保險

制度

法源依據

實施日期

基金名稱

責任及提撥型態

老年年金或一次性支付

第二層

法定職業退休金

軍職人員退撫制度

公教人員退撫制度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公務人員退休法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85.05.01至92.12.31)

84年7月以前為舊制

(退撫舊制)

未設立

恩給制

一次給付或年金

84年7月以後為新制

(退撫新制)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註2)

確定給付制

一次給付或年金

政務人員離職儲金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93年

未設立

確定提撥制

一次給付

私校教職員工退撫制度

私立學校法

99年以前為舊制

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

確定給付制

一次給付或定期給付(註3)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99年以後為新制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

確定提撥制勞工退休金舊制

勞動基準法

73年8月

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確定給付制

一次給付

勞工退休金新制

勞工退休金條例

94年7月

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確定提撥制

一次給付或年金(可採月退休金方式領取)

第一層

法定公共年金

軍人保險

軍人保險條例

39年6月

未設立

確定給付制

一次給付

公教人員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法

47年9月

未設立

公保準備金

確定給付制

一次給付或年金(私校)

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

39年3月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確定給付制

一次給付或年金

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法

97年10月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確定給付制

年金

農民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78年7月

未設立

確定給付制

無(另有老農津貼,年金)

※註:1.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於民國84年7月1日成立,初始由公務人員加入,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隨後分別於85年2月1日及86年1月1日陸續納入,政務人員自85年5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之服務年資亦由該基金負擔其退休金,故基金參加成員包括軍、公、教及政務人員等4類,稱為退撫新制。

3.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定期給付,由教職員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