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層法定公共年金為強制之社會保險制度,為老年經濟安全之基本保障,因此,政府允宜致力於衡平不同行業間之保障程度,以兼顧公平性,並增加國民可接受性,然現行政府各類職域社會保險制度之條件不一,時而引發行業間不公平之訾議。兹說明如下:
(一)各類職域社會保險制度之各項補助條件不一
社會保險制度第一層法定公共年金,係各類職域人員採取風險分攤之方式,以保障其最低收入安全及基本醫療照顧,惟各類職域社會保險之補助條件不一(詳附表15),包括對各類職域社會保險之保費補助比率各異(軍公教人員保險費由政府負擔65%;私校教職員為政府及私校各負擔32.5%;勞工保險則依身分別給予不同之補助,介於10%~80%;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政府各負擔70%及40%);此外,對各類職域社會保險行政事務費補助上限比率不同,多數保險之行政事務費補助上限為年度保費或應收總額之3.5%,而勞保(含職災保護)及農保則以(伸算)應收保費之5.5%為上限,前開對不同職域被保險人補助水準不一,且對補助水準高低似尚難歸納一致性之合理原則,易產生公平性疑慮。
(二)各類職域社會保險制度之給付項目及虧損撥補存在異質性
現行各類職域社會保險之給付項目存在差異性(詳附表15),如農保、國保無眷屬喪葬津貼,其他社會保險則列為給付項目;另僅軍保無生育給付及勞保有傷病給付,同樣衍生行業間保障水準不同。再者,除公教保險新制及104年底以後之軍保朝調整保費之自給自足精神規劃外,其他社會保險之虧損填補之責任歸屬,則涉及民眾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之確定性程度,然觀諸現行各類職域社會保險制定之政府所負虧損撥補責任有別,農保及國保皆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軍保104年度以前之虧損部分,雖尚待規劃具體期程額度,然依法應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惟僅勞保規範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之虧損由中央審核撥補,截至目前撥補責任未臻明朗,且是否納入「安心條款」,由政府負最後財務責任,仍待未來改革方案時討論,上開因補助水準不一、給付項目存在差異且虧損撥補規範具異質性,易使民眾產生各類職域間保障程度歧異,甚而引發行業間不公平之訾議。
附表15:各類職域社會保險制度政府補助、給付項目及虧損撥補規範比較表 單位:%
制度別
公教保
軍保
勞保
農保
國保
保費補助
公教
私校
一般
義務
產
職
漁
外
遣
農民
國民
本人
35
35
35
0
20
60
20
80
80
30
60
雇主
-
32.5
-
-
70
-
-
-
-
-
-
政府
65
32.5
65
100
10
40
80
20
20
70
40
保險費率
法令
7%-15%
8%-12%
6.5%-12%(不含就保)
6%-8%
6.5%-12%
現行
8.83%
10.25%
8%
9%
2.55%
8%
各項給付
死亡
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喪葬津貼
失蹤津貼
喪葬津貼
遺屬年金
喪葬津貼
眷屬
喪葬
眷屬喪葬津貼
眷屬喪葬津貼
眷屬喪葬津貼
無
無
失能
失能給付
殘廢給付
失能給付
殘廢給付
身心障礙給付
老年
養老給付
退伍給付
老年給付
無(另有老農津貼)
老年給付
育嬰
留職
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無(目前由就業保險給付)
無
無
生育
生育給付
無
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
傷病
無
無
傷病給付
無
無
行政事務費補助
年度保險費總額之3.5%為上限
在保險費項下支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收入總額之3.5%。
編製預算當年度6月份應收保險費之5.5%全年伸算
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之5.5%為上限
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3.5%為上限虧損撥補
1.舊制:財政部審核撥補。
2.新制:調整保費挹注。
1.104年度以前之虧損,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
2.105年起之後調整費率挹注。
「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之虧損,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由辦理本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審核撥補
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
※註: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研究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