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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二、各類職域社會保險制度之條件不一,引發行業間不公平訾議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慧敏 黃彦斌

第一層法定公共年金為強制之社會保險制度,為老年經濟安全之基本保障,因此,政府允宜致力於衡平不同行業間之保障程度,以兼顧公平性,並增加國民可接受性,然現行政府各類職域社會保險制度之條件不一,時而引發行業間不公平之訾議。兹說明如下:

(一)各類職域社會保險制度之各項補助條件不一

社會保險制度第一層法定公共年金,係各類職域人員採取風險分攤之方式,以保障其最低收入安全及基本醫療照顧,惟各類職域社會保險之補助條件不一(詳附表15),包括對各類職域社會保險之保費補助比率各異(軍公教人員保險費由政府負擔65%;私校教職員為政府及私校各負擔32.5%;勞工保險則依身分別給予不同之補助,介於10%~80%;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政府各負擔70%及40%);此外,對各類職域社會保險行政事務費補助上限比率不同,多數保險之行政事務費補助上限為年度保費或應收總額之3.5%,而勞保(含職災保護)及農保則以(伸算)應收保費之5.5%為上限,前開對不同職域被保險人補助水準不一,且對補助水準高低似尚難歸納一致性之合理原則,易產生公平性疑慮。

(二)各類職域社會保險制度之給付項目及虧損撥補存在異質性

現行各類職域社會保險之給付項目存在差異性(詳附表15),如農保、國保無眷屬喪葬津貼,其他社會保險則列為給付項目;另僅軍保無生育給付及勞保有傷病給付,同樣衍生行業間保障水準不同。再者,除公教保險新制及104年底以後之軍保朝調整保費之自給自足精神規劃外,其他社會保險之虧損填補之責任歸屬,則涉及民眾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之確定性程度,然觀諸現行各類職域社會保險制定之政府所負虧損撥補責任有別,農保及國保皆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軍保104年度以前之虧損部分,雖尚待規劃具體期程額度,然依法應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惟僅勞保規範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之虧損由中央審核撥補,截至目前撥補責任未臻明朗,且是否納入「安心條款」,由政府負最後財務責任,仍待未來改革方案時討論,上開因補助水準不一、給付項目存在差異且虧損撥補規範具異質性,易使民眾產生各類職域間保障程度歧異,甚而引發行業間不公平之訾議。

附表15:各類職域社會保險制度政府補助、給付項目及虧損撥補規範比較表                  單位:%

制度別

公教保

軍保

勞保

農保

國保

保費補助

公教

私校

一般

義務

農民

國民

本人

35

35

35

0

20

60

20

80

80

30

60

雇主

-

32.5

-

-

70

-

-

-

-

-

-

政府

65

32.5

65

100

10

40

80

20

20

70

40

保險費率

法令

7%-15%

8%-12%

6.5%-12%(不含就保)

6%-8%

6.5%-12%

現行

8.83%

10.25%

8%

9%

2.55%

8%

各項給付

死亡

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喪葬津貼

失蹤津貼

喪葬津貼

遺屬年金

喪葬津貼

眷屬

喪葬

眷屬喪葬津貼

眷屬喪葬津貼

眷屬喪葬津貼

失能

失能給付

殘廢給付

失能給付

殘廢給付

身心障礙給付

老年

養老給付

退伍給付

老年給付

無(另有老農津貼)

老年給付

育嬰

留職

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無(目前由就業保險給付)

生育

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

傷病

傷病給付

行政事務費補助

年度保險費總額之3.5%為上限

在保險費項下支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收入總額之3.5%。

編製預算當年度6月份應收保險費之5.5%全年伸算

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之5.5%為上限

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3.5%為上限虧損撥補

1.舊制:財政部審核撥補。

2.新制:調整保費挹注。

1.104年度以前之虧損,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

2.105年起之後調整費率挹注。

「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之虧損,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由辦理本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審核撥補

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

※註: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