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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七、軍教退休人員轉(再)任雙薪規範尚未完成法制化作業,且退職政務人員規範較為寬鬆,復存在軍職退伍人員轉任公職仍支領雙薪及優惠存款等現象,致迭有訾議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慧敏 黃彦斌

為杜絕退休(伍、職)軍公教(政)人員再任公職,或轉(再)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支領雙薪之爭議,並避免淪為酬庸與利用職權之嫌,本院爰於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作成決議,要求行政機關檢討改進軍公教退休人員再任之雙薪問題並提出法制化方案。惟軍教退休人員轉(再)任雙薪規範尚未完成法制化作業、退職政務人員規範較為寬鬆,且軍職退伍人員轉任公職仍支領雙薪及優惠存款,仍待檢討修正。茲說明如下:

(一)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轉投資公司及財團法人部分暫依本院決議辦理

本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作成通案決議,支領退休俸之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轉投資公司及財團法人職務者,應全面檢討其薪資制度,以杜絕雙薪及淪為酬庸,另應針對上開人員轉(再)任政府轉投資公司及財團法人職務之雙薪問題,提出完整配套解決、法制化方案,在完成法制化前,自98年1月1日起,其轉(再)任職務之月薪超過3萬2,160元者,其實支月薪應依該職務薪資減去所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後之差額支給,超過上述支薪標準者,政府對該財團法人不得編列預算補捐助或委辦業務。行政院於98年8月12日通函各機關依上開決議辦理。

(二)已完成退休公務人員轉(再)任雙薪規範之法制化作業

考試院並於98年4月3日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嗣於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23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及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者,應停止支領月退休金;同時為釋出工作機會,解決部分退休人員再任支領雙薪問題,將工作報酬未達委任第1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毋須停止月退休金之規定刪除;同法第32條第6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養老給付且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上開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應併同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溢領之金額。故退休之公務人員雙薪問題已完成法制化作業。

(三)軍教退休人員轉(再)任雙薪規範尚未完成法制化作業

1.本院99年7月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之附帶決議:「公務人員(含軍公教)退休(退伍、退職)轉(再)任公職或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以及政府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佔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領取雙薪之現象,…,軍公教人員退休制度之主管機關考試院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防部、教育部、主計處,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之規定,於6個月內研修相關法制,明訂軍、公、教人員退休(退伍、退職)轉(再)任公職或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以及政府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佔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時,應立即停止領取月退休金與18%優惠存款。」

2.軍教退休人員轉(再)任雙薪規範尚未完成法制化作業:規範軍教退休人員轉(再)任雙薪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修正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其中退伍軍人再任與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停發月退休金標準,存不一致之情形,亦即軍職人員仍維持以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為其停發標準之基本限額,雖經銓敘部多次建請配合修正,惟國防部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5號解釋意旨,基於「武職人員因其從事戰鬥行為或其他與國防相關之任務,攸關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且該等人員之養成過程、官階任用資格之年齡限制、陞遷條件及服從之義務等均與文職人員有別」之理由而未採納。

(四)軍職退伍人員轉任公職仍支領雙薪及優惠存款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規定,退休教職員有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之情形者,停止領受其退休金之權利,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再任由公庫支領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故教職員尚無退休後轉任公職兼領雙薪情形。惟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規定,軍職人員退伍轉任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等情形仍得支領月退俸,且無轉(再)任公職應暫停領取優惠存款利息之規定。是以,依調查顯示,103年度在職之軍職退伍後轉(再)任轉(再)任中央機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行政法人等專任職務公職人員,領取月退休金或18%優惠存款利息計4,124人、6億6千餘萬元;另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因軍職人員無退休後轉任公職兼領雙薪情形,估計一年影響支出包括軍公教退撫基金差額3.12億餘元、政府編列預算(由退輔會支給)5.7億餘元及優惠存款3.64億餘元。(五)退職政務人員再任雙薪之規範與退休公務人員不同且更寬鬆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後任職於「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50%以上之財團法人」職務者,停止月退職酬勞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與公務人員轉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即須停止支領雙薪之限制較為寬鬆。另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者,應停止支領雙薪,惟退職政務人員轉任政府轉投資事業者並無相關規範,故退職政務人員與退休公務人員再任雙薪之規範不同且更寬鬆,是否符合退休制度設計理念與社會觀感,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