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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八、退休(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大專校院,衍生占用職缺、支領雙薪之現象,有違社會公平正義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慧敏 黃彦斌

據教育部資料,截至104年8月1日止,共有1,667名退休(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大專校院職務,再任職務及人數分別為校長34人、教師1,387人及職員246人;而再任者以退休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為主,分別為686人及749人,占再任總人數比重分別為41.15%及44.93%(詳附表32)。

附表32:退休(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大專校院教職員人數一覽表單位:人;%

項目

再任校長

再任教師

再任職員

合計

比率

政務人員

3

12

-

15

0.90

公務人員

4

184

29

217

13.02

教育人員

25

653

8

686

41.15

軍職人員

2

538

209

749

44.93

合計

34

1,387

246

1,667

100.00

※註:1.資料來源,教育部,資料日期104月8月1。

2.該統計資料為學年制,105年資料尚在調查統計中。

已支領退休(職)金之退休(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大專校院職務,造成占用職缺、支領雙薪之現象,有違社會公平正義。茲敘明如下:

(一)退休(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大專校院職務,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

為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以下簡稱旋轉門條款)。因該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範圍為「營利事業」,任職於「財團法人」者,即不受前揭條文離職轉任限制;而依私立學校法第2條規定,私立學校為財團法人,故上述退休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不受旋轉門條款之限制。

(二)退休(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大專校院職務,停止支領雙薪之規定未法制化

退休(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財團法人停止支領雙薪乙節,僅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有法律規定,軍職人員及教職人員之相關法律尚未完成法制化。但以目前已完成法制化之法律觀之,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職務應停止支領雙薪者,係指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財產總額20%以上(公務人員)、50%以上(政務人員)者之財團法人,是以,政府對私立大專校院之獎(補)助款非屬對學校資本(基金)之捐助,致支領月退休金或優存利息之各類退休人員再任私立大專校院職務,不在停止支領雙薪範圍內。

另原行政院送本院審議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第87條雖將停止支領雙薪規定納入規定,惟亦以政府捐助財產總額比率為限制門檻,受政府巨額獎助者不在其列,亦未能解決上開退休人員再任私校職務支領雙薪之現象。

(三)為解決退休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私校職務支領雙薪問題,教育部允速依本院決議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送本院審議

鑒於「雙薪議題」助長更多之流浪教師,本院於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部歲出部分作成決議「(二十六)…。爰要求教育部應儘速就主管法規完成建置,並經由行政院將相關修法送至立法院審議,以建立制度。」此外,本院亦於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部歲出部分決議,要求教育部就上開人員再任私立大專校院教師或職員影響校內升遷、就業機會及雙薪問題等疑義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本院。據教育部依上開決議所提之書面報告表示,現行法規並未限制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私立學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伍)金及暫停優惠存款之權利,該部為杜爭議,採取之措施如下:

1.由私立學校負擔已領有退休金之軍公教再任人員之退撫儲金;

2.訂定規範限制私立大專校院以教育部獎補助款支付領有月退俸軍公教再任人員薪資,即相關人員薪資由學校經費支付。

惟由私立學校負擔領有月退俸軍公教再任人員之退撫儲金,與其在職期間雙薪問題無涉;而只要學校接受教育部補助,即可節省自有經費,因此,受教育部補助學校,由資金面而言,並無法將學校經費及該部補助款完全切割,故限制以教育部獎補助款支付相關再任人員薪資之規範,難杜雙薪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