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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九、部分退休及保險制度須由中央政府負擔之款項者,未能依法如期撥補,亟待擬訂具體財務撥補計畫,或明定最終財務支付責任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慧敏 黃彦斌

各類職域退休及保險制度若規範由政府負擔虧損撥補責任,或應負擔之款項者,如未能如期撥補,終將造成日後之財政負擔,謹說明如下:

(一)部分職域社會保險之虧損未能如期撥補

社會保險制度第一層法定公共年金,係各類職域民眾老年經濟安全之最基本保障,因現行制度之設計係採確定給付制,故除公教保險新制及104年底以後之軍保朝調整保費之自給自足精神規劃外,其他由政府負擔最終支付責任或財源籌措之社會保險制度,倘未能依法如期撥補,或擬定具體撥補計畫,將造成日後之財政負擔;另外,若未能於相關法規明定最終財務支付責任,將使該納保人之老年經濟安全陷入不確定性,同時也不利政府財政資源之規劃。

然觀諸現行各類職域社會保險之虧損撥補責任歸屬及實際執行情形(詳附表33),除公教保險舊制係由財政部估算政府尚待撥補數及衍生之利息,並據以匡列預算如期撥補外,其他之社會保險亟待擬訂具體財務撥補計畫,甚或明定最終財務支付責任。包括:

1.農保及國保未如期撥補:截至104年底農保尚有未彌補之虧損8.83億元(詳附表34);國保屬中央政府依法應負擔款項不足數計204億餘元,包含中央應負擔保費150億6千萬餘元及利息4千萬餘元、中央政府短期週轉53億8千萬餘元(詳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4年度決算書第14頁)。

2.軍保及勞保尚待擬訂財務撥補計畫或明定最終財務支付責任:軍保已修法明訂104年底前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據精算報告估計,104年底未提存應計負債411億元,尚待國防部擬訂具體計畫循程序執行撥補;而勞保現行條文對於最終財務責任歸屬未臻明確,尚待年金改革委員會討論確定修法方向,明定政府是否負最後支付責任,並據以釐清虧損撥補計畫之具體做法。

附表33:各類職域社會保險制度虧損撥補規範及執行情形表

制度別

虧損撥補規範

執行情形

公保

舊制:財政部審核撥補。

新制:調整保費挹注。

1.財政部每年編列對公教保險舊制養老給付補助之預算,係估算截至預算年度上一年底止之養老給付屬政府撥補而尚未撥補部分,及國庫未撥補數所衍生之利息予以匡列。

2.98年度至104年度各撥補159億餘元、138億餘元、144億餘元、192億餘元、196億餘元、183億餘元及108億餘元。

軍保

104年底前: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

104年底後:調整費率挹注。

1.目前已由國防部及台銀人壽完成軍人保險第4次財務精算報告。據精算報告估計,104年12月31日以前保險年資應計退伍給付總額583億元,已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172億元,未提存應計負債411億元。

2.國防部刻正規劃未來撥補之具體作法及時程,未來擬陳請行政院審議。

勞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本條未明定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尚待年金改革委員會討論確定修法方向,並釐清具體財務撥補計畫。

農保

由辦理本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審核撥補

1.農保自開辦以來,每年均為虧損,近10年來每年之虧損介於35億餘元至42億餘元。

2.截至104年底,尚未彌補之虧損8.83億元。

3.歷年虧損撥補情形詳附表34。

國保

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

1.依據國民年金法第49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另依同法法第12條規定,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地方及中央政府共同負擔。同法第30、34、42條及46條規定,年金差額及辦理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由中央政府負擔;同法4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財源依序為公益彩券盈餘獲配收入、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公務預算。

2.97年度至104年度各年度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之款項介於62億餘元至583億餘元之間,僅101年、102年及104年中央主管機關各撥補102億餘元、120億餘元及175億餘元(詳附表35),故截至104年12月31日止中央政府依法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計204億餘元,包含中央應負擔保費150億6千萬餘元及利息4千萬餘元、中央政府短期週轉53億8千萬餘元。

※註:1.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及各類職域社會保險主管或業務承辦機關,本研究整理。

附表34:農保虧損撥補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各年農保實際虧損數

農保虧損數政府編列預算填補金額

截至該年度尚未撥補虧損金額

95

3,520,418

5,369,335

3,043,86196

3,523,765

3,465,965

3,101,660

97

3,922,997

3,665,224

3,359,433

98

3,954,796

3,507,224

3,807,005

99

3,810,404

3,788,041

3,829,367

100

3,925,036

3,834,266

3,920,138

101

4,284,795

3,905,683

4,299,250

102

3,828,063

4,030,800

4,096,513

103

4,020,459

5,842,782

2,274,190

104

3,611,697

5,002,678

883,208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提供。

附表35:歷年國保基金責任準備及中央應負擔款項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

分配及稅課收入

當年度責任準備增減數

期末責任準備餘額

中央政府短期週轉

中央主管機關公務預算撥補或其他財源

97

6,285,491

40,868,590

34,583,099

34,583,099

98

26,448,550

9,914,933

(16,537,268)

18,045,831

99

20,106,129

9,638,800

980,187

19,026,018

100

22,092,209

10,647,390

(15,925,806)

3,100,212

101

29,448,470

18,646,579

(10,801,891)

2,534,321

10,236,000

102

32,527,751

19,125,347

(10,020,831)

4,549,490

12,036,000

103

21,744,504

17,528,727

(4,215,778)

1,519,442

1,185,729

0

104

58,350,933

15,679,450

(42,009,997)

196,800

23,110,239

17,577,116

※註:1.資料來源,勞保局提供。

(二)舊制私校退撫基金屬各學校主管機關應補足提撥收支不足差額,未能如期撥補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8條第11項規定:「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準此,各學校主管機關應如期撥補舊制私校退撫基金提撥收支不足差額。惟截至104年底各學校主管機關待撥補金額23.63億餘元,100年度以前、102年度至104年度待撥補金額各為2.82億餘元、1.36億餘元、1.35億餘元及18.09億餘元,其中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8億餘元、各地方政府13.25億餘元(詳附表36)。

附表36:截至104年底舊制私校退撫基金提撥收支不足差額之待撥補金額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主管機關

應撥補年度

合計

100年度以前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

-

1,038,495

1,038,495

高雄市教育局

245,267

136,157

135,818

195,849

713,092

新北市教育局

28,976

-

-

169,002

197,978

臺南市教育局

6,511

-

-

1,508

8,019

臺中市教育局

--

-

4,245

4,245

新竹縣政府

1,697

-

-

526

2,223

新竹市政府

-

-

-

1,844

1,844

臺北市教育局

-

-

-

396,844

396,844

花蓮縣政府

-

-

-

1,193

1,193

待撥補金額合計

282,450

136,157

135,818

1,809,506

2,363,933

※註:1.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101年度無待撥補金額。

(三)各級政府積欠軍公教退休人員優存差額代墊利息金額龐鉅,仍待尋求社會共識合理解決制度爭議

臺灣銀行為配合政府照顧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奉財政部49年10月31日(49)臺財錢發字第07864號、銓敘部(49)臺特三字第1713號函開辦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嗣後依財政部54年2月23日(54)臺財錢發第01135號令辦理學校教職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臺灣銀行與各級政府機關對優惠存款利率負擔方式,現行係依據100年2月1日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辦理,其中臺灣銀行負擔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1/2。臺灣銀行長期受託辦理是項業務,每年先行代墊各政府機關應負擔之利率差額息,該行辦理是項優惠存款業務係採「先墊支後索償」作法,然由於各級政府財政困窘,加上近年來銀行利率一再調降,故各級政府應負擔之優存差額利率及金額不斷上升,以致積欠該行代墊之優存差額利息,累積至為龐鉅,截至104年底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積欠182億餘元及511億餘元(詳附表37)。

鑒於軍公教18%優惠存款利率制度之實行有其歷史背景,雖在1995年實施退撫新制後,新進人員不適用此優惠,僅擁有1995年以前舊制服務年資者,仍可辦理優惠存款,且其間歷經多次優惠存款措施之調整方案,並各設有軍、公及教職人員之所得替代率之上限,惟仍引發外界檢討調整之聲浪,允應併同年金改革制度全面檢討,尋求合理解決。

附表37:104年底各級政府委託辦理公教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未歸墊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別

98年度(含)

以前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合計

臺北市

0

0

0

0

0

0

5,591,507

5,591,507

臺南市

0

0

0

0

0

0

2,854,001

2,854,001

臺中市

1,487,430

0

0

0

0

0

2,940,162

4,427,592

高雄市

9,264,578

0

0

0

0

0

4,631,487

13,896,066

基隆市

0

0

0

0

0

0

607,676

607,676

嘉義市

0

0

0

0

0

0

547,599

547,599

新竹市

0

0

0

0

0

0

528,576

528,576

彰化縣

9,548

0

0

0

0

0

2,155,592

2,165,139

屏東縣

289,509

35,487

52,131

45,435

34,327

37,557

1,576,591

2,071,037

花蓮縣

0

0

0

0

0

0

656,929

656,929

宜蘭縣

31,388

0

0

0

0

0

817,139

848,527

臺東縣

0

0

0

0

0

0

473,736

473,736

澎湖縣

0

0

0

0

0

0

270,437

270,437

桃園縣

0

0

0

0

0

0

1,809,527

1,809,527

新北市

4,565,979

0

0

0

0

0

2,928,952

7,494,931

苗栗縣

0

0

0

0

0

3,878

1,054,730

1,058,608

雲林縣

406,913

70,875

69,901

69,810

70,021

59,612

1,389,563

2,136,696

南投縣

127,330

36,050

28,971

31,487

41,527

34,552

952,201

1,252,116

金門縣

0

0

0

0

0

0

187,356

187,356

連江縣

0

0

0

0

0

0

17,538

17,538

嘉義縣

353,925

45,662

32,897

38,692

39,403

41,401

1,134,746

1,686,726

新竹縣

0

0

0

0

0

0

581,294

581,294

地方合計

16,536,599

188,073

183,900

185,424

185,278

176,999

33,707,341

51,163,615

中央合計

0

0

0

0

0

4,064,840

14,139,130

18,203,970

中央+地方

合計

16,536,599

188,073

183,900

185,424

185,278

4,241,839

47,846,471

69,367,585

※註:1.資料來源,台灣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