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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一一、政務官及司法官等各類人員之年金制度應同步檢討,以避免年金改革失之衡平,導致成效受限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慧敏 黃彦斌

鑒於年金制度改革攸關民眾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年金制度之設計不僅涉及跨世代之負債移轉,更關乎各職域人員之公平正義,之前政府雖於101年間曾啟動年金制度改革,102年4月25日行政院通過軍、公、教、勞工年金改革方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無法取得社會共識,故未能完成。現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於105年6月23日正式啟動,冀能透過會議充分討論,及各職域年金制度之資訊公開透明,使改革具衡平性,因此,為建立可長久運作之年金制度,社會高度關注之政務官及司法官等各類人員之年金制度應同步檢討,以避免改革失之衡平,且成效受限。茲敘明如下:

(一)軍公教人員之年金制度改革未能同步,已造成權益失衡,足為借鑒

據監察院之調查報告指出:「銓敘部雖自88年起即著手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事宜,且於99年7月經修法通過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惟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並未依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時之附帶決議完成修法,致現行公務人員之法定基金提撥率已提高為15%、支領月退條件由『75制』變更為『85制』、取消55歲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優惠、從嚴規範退休再任權益及配偶支領月撫慰金條件等規定內容,與軍教人員相關規定發生重大差異,造成軍公教退休人員權益失衡,…。」準此,因軍教人員之年金制度改革未能同步進行,造成軍公教人員間之權益嚴重失衡,本次年金改革允應引以為鑒,各職域人員之年金制度應通盤衡平考量。

(二)政務官及司法官等各類人員年金制度亦應同步檢討修正,以符公允

本次年金制度改革為新政府施政之重要焦點,社會寄予高度期待,對於改革範圍是否排除政務人員及司法官等迭有疑義,為使改革更具衡平及全面性,且為大眾所接受,允應就社會高度關注之各類人員年金制度之合理性,納入檢討修正,其內容如下:

1.政務人員

我國政務人員退職制度61年至85年4月30日止為恩給制,85年5月1日至92年12月30日為確定給付制,此二段時期擔任政務官者,政務人員可選擇一次退職酬勞金(以下簡稱退職金,服務未滿15年者),亦有月退職酬勞金之設計(服務滿15年以上者得選擇一次退、月退或二者兼領),凡政務人員任滿2年以上,即有退職金之請領權限,且得與常任文官之年資併計退休年資,以退職生效日在職同職務人員之月俸額加一倍為基數,計算退職金,並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支領18%優惠存款利息,惟優惠存款金額不得超過200萬元。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於93年1月1日施行後,改為確定提撥之離職儲金制,93年1月1日以後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在職期間按月撥繳離職儲金,退職時領取公、自提儲金本息(非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無法參加政務人員離職儲金);因此,93年以後才初次擔任政務人員者,無法領取退職酬勞金。

惟因政務人員適用領取退職金者,係依政務官退職時較高之職等之敘薪水準,併計以前年資計算退職金,依統計資料可悉,歷年來領取月退職酬勞金者平均月退職金為8萬2,040元、平均優存利息3萬5,353元(優存利息占所得比率30%)、平均月所得11萬7,393元(詳附表41)金額甚高,另外,請領人數235人中,退職酬勞金(含優存)12萬元至14萬元者81人(占總人數34%)、14萬元至16萬元者43人(占總人數18%)、16萬元以上2人(占總人數1%);加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0條規定,於92年以前已任政務人員且符合一定條件者,退職時仍可適用92年以前原規定請領退職酬勞金及辦理優惠存款,引發外界對於政務人員退休條件過於優渥之議,允應併同年金制度改革審慎評估調整修正。

此外,近來媒體報導質疑部分政務官黨職併公職,並領取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乙節,其中黨職併公職係銓敘部自58年起陸續報請考試院同意將「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等社團人員年資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其間考試院並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後考試院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會議決議當日廢止。銓敘部於提報77年7月28日考試院第7屆第185次會議決議,採計要點於76年12月3日廢止前,已任公務人員者,於退休、撫卹時仍得併計黨務年資,廢止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即不得併計。其後,95年第10屆第180次考試院會議通過,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他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自考試院決議後,不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往已退休處分確定者不予撤銷。是以,95年4月20日以後已停止黨職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年資,惟以往採計之原則是否適法合理,亦應併同年金制度改革檢討。

附表41:政務人員領取退職酬勞金情形表單位:人、新臺幣元、%

2.司法官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高達98%,優於各職域退休人員,允應於年金制度改革時併同檢討修正

依法官法第78條第1項明定法官自願退休時,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支領退休金外,實任法官另加給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復依法官法第78條第2項規定,法官之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98%者,減少其月退養金給與數額,使每月所得,不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級,準此,若法官選擇支領月退休金,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高達98%,以105年7月統計資料顯示,其平均月退休所得(含退養金)約為12萬4,621元、退休所得替代率達66.20%,其中退休法官有71人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達98%,約占總人數的21.39%,每月可領額度超過17萬元,明顯高於前所提及之各職域人員之實質退休所得替代率及法定上限。另據評估,在相同條件下,法官現職每月俸給約為最高常任文官之1.27倍,其每月退休所得亦高達後者之1.76倍,故為使年金改革具衡平及全面性,允應併同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