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基金管理機關均透過網站揭露投資運用資訊,惟資訊之質與量均有改善空間
各基金管理機關所提供之投資運用資訊透明度不一,惟從資訊項目觀之,顯多基於行政管理目的。從資訊使用者角度觀之,相關資訊揭露之透明度及充分性,似仍有待商榷。以軍公教退撫基金為例,根據該基金104年底發布之基金運作意見調查,對基金資訊揭露情形非常滿意及滿意者僅占受訪且曾閱覽相關資料之公務人員22.1%,非常不滿意及不滿意者則占11.8%。進一步分析不滿意之原因則以看不懂揭露內容及揭露項目過少為主,軍公教退撫基金提供之資訊顯然仍有改善空間。且以各基金資金運用涉及數百萬人退休權益,其管理與投資之資訊公開揭露允應更充分完整,以利各界共同監督。
(二)各基金管理機關允宜檢討資訊揭露方式,俾利外界監督與滿足各類民眾知的權利
依據會計法第21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各基金所編製之各類對外會計報告,除依充分表達原則,滿足行政、監察及立法之需求外,亦應就民眾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分析、統計或預測。目前各基金網站公開之各類報告,多聚焦於基金運用成果(如績效),就運用過程之訊息往往付之闕如,在資訊表達之充分性、完整性仍有所不足。舉例而言,在自行經營部分,目前我政府主管之退休及保險基金均未就已出售之股票、債券等運用項目揭露其買賣價格及時間等;在委託經營部分,均未公布各受託機構經營團隊之基本資訊、在特定時間之主要資金運用項目的配置情形(如各類資產類別及明細、投資布局區域及其比率等)及可能所涉風險情形等資訊。各基金主管機關應遵循會計法相關規定之精神,另可參酌美國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定期公告各項投資標的之配置情形、渠等之風險及報酬、委外經營之投資團隊等相關資料之作法,檢討現行資訊揭露方式,俾利外界監督與滿足各類民眾知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