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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機關辦理「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績效之探討

六、股利所得稅及兩稅合一制度之檢討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國稅機關辦理「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績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執行績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玉清

近年來我國社會各界評論個人股利所得相對其他類別所得稅負較重,內外資股利所得租稅待遇不同及營所稅與綜所稅稅率差距過大,引發所謂「假外資」等租稅規避誘因,對國內整體投資環境、資本市場及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財政部為建立符合課稅公平並兼具國際競爭力之股利所得課稅制度,併同考量兩稅合一稅制改革、兩稅稅率調整、各類所得(薪資所得與資本所得)間稅負平衡等層面,由賦稅署委託中華財政學會於106年4月底完成研究報告,財政部將參考該研究報告所提方案、國際趨勢及外界意見,就經濟效率、租稅公平、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等4面向進行評估,並通盤考量相關配套措施,衡平中低股利者與高股利所得者及薪資所得與資本所得之稅負後提出改革方案,目前傾向採境內個人股東單一分離課稅稅率20%,並將綜所稅最高課稅級距由45%降為40%,營所稅則配合調高1%或2%。經查:

(一)可能採行方案與多數OECD國家之做法接近,惟因稅收影響數甚鉅,致須調升營所稅稅率,且造成高所得者減稅獲益甚多

1.我國對股利所得課稅可能採行改革方案與多數OECD國家之做法接近

目前OECD國家對股利所得大多採部分(定額或定率)免稅後,選擇分離單一或定(分)級課稅,如德國於2001年採完全設算扣抵法,於2009年改採「部分(定額)免稅後,得選擇分離單一稅率課稅或合併申報」,規定投資所得801歐元(約新臺幣2萬8千元)以下免稅,有配偶者加倍;超過部分按26.375%扣繳分離課稅;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低於分離課稅稅率者,得選擇合併申報。我國可能採行方案與多數OECD國家之做法接近。

2.該方案之稅收影響數約-250億元,基於財政穩健原則,須調升營所稅稅率,惟提高營所稅稅率之不利影響甚鉅

如採境內個人股東單一分離課稅稅率20%,稅收影響數約為-186億元、綜所稅最高課稅級距由45%降為40%之稅收影響數約為-64億元,合計約-250億元,基於財政穩健原則,須調升營所稅稅率1%或2%。惟營所稅稅率調降為 17%係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若調高稅率用以彌補稅改之稅損,可能造成未來其他部會擴大要求減(免)稅措施、工商界因稅負增加而反彈、企業發放股利與保留盈餘政策改變等不利影響,亦與目前各國減稅做法不同,不利於國際租稅競爭;另目前甫因一例一休制度之實施,各界普遍反映人力成本增加,此時若擬調高營所稅稅率,其執行難度不低。

3.該方案造成高所得者減稅獲益金額頗鉅,且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恐致民眾及輿論非議

該方案之邊際稅率為33.6%,較現行制度下股利最高邊際稅率49.68%,減少16.08%,高所得者減稅獲益甚為可觀,以104年度課稅級距40%及45%者之平均股利所得各為189萬3千元及1,907萬7千元計算,平均每戶最高各可減稅21萬7千餘元及306萬7千餘元;原適用課稅級距45%者,尚可因稅率調降為5%而平均每戶減稅62萬餘元,金額頗鉅;而適用較低課稅級距者,除無法再享受原有之扣抵稅額利益外,超出免稅額者尚須一律適用20%之股利稅,稅負反而增加,恐致民眾及輿論非議。另該方案將股利所得採單一分離稅率課徵,未計入綜合所得,亦有違量能課稅原則。

(二)允宜配套酌增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單一分離課稅稅率、境外股利所得稅率,以維護租稅公平,並可減低調高營所稅率之不利影響

1.允宜配套酌增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單一分離課稅稅率

為加強照顧低所得者,可配套調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等措施,以減少低所得者稅負,並降低負面衝擊。另因單一分離課稅稅率20%之股利邊際稅率為33.6%,與現行最高邊際稅率49.68%之差異達16.08%%,及綜所稅最高課稅級距降為40%,減稅利益甚為可觀,易使外界誤解政府僅對高所得者大幅減稅,而若酌增單一分離課稅稅率至25%,內外資邊際稅率差異僅4.15%,可避免獨厚高股利所得者,且因無稅損而不須調高營所稅率,政策可行性較高。

2.允宜參酌歐美國家,研議調高境外股利所得稅率,以縮減內外資稅率差異及有效改善假外資情況

鑒於我國對境外股東之股利所得分離課稅稅率為20%,低於大多數OECD國家,例如:分離課稅稅率35%者有瑞士、智利;美國、澳洲、紐西蘭為30%;芬蘭為 28%;丹麥、義大利為 27%;德國、希臘、法國、挪威、加拿大、比利時、奧地利為25%,其稅率均高於我國甚多,故可酌予調高境外股利所得稅率,以縮減內外資稅率差異,並有效改善假外資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