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央政府自61年度起,設立12單位非營業特種基金以辦理特定相關業務,達成各項政策目標,並隨政經情勢發展及配合政策需要增設相關基金,據106年度總預算案,非營業特種基金計增加為208單位(含分預算102單位),預算支出(含基金用途)規模已超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規模,其在中央政府總預算體系之重要性不言可喻,復以近年來本院對於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整併及裁撤等事宜亦多所關注。
經蒐集與調查近10餘年是類基金之裁併及改制等資料,並追蹤瞭解行政院及各部會辦理情形後,研析發現:一、自90年度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因未併同總預算案進行審查,致審議期程更為延宕;二、特種基金組織型態之改制凸顯設立之初未妥適審酌業務屬性,且欠缺效益之衡量,改制成效不明;三、數量逐年擴增,整併成效欠佳,未切實配合組織改造及參據本院決議檢討辦理;四、忽視後續管考,未建立基金裁併之追蹤考核機制,且欠缺基金完成改制後之評核作業;五、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連年短絀,且營運或業務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迭經審計部指出影響基金設立目的之達成等欠妥情事,均亟待研謀改進。
爰此,提出相關建議事項如下,供各相關單位參考:
一、為提升預算審議時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宜參照90年度以前之作法,檢討回歸併同總預算案進行審議。
二、行政院及各基金主管機關宜以近10餘年改制案例之未當情事為借鏡,重視實質面向之改制效益與目標之達成,並於改制後進行定期評估(如於改制完成後3年或5年進行一次性評核作業),俾利考核預期效益及目標之達成情形。
三、行政院宜賡續配合組織改造及參據本院決議,切實通盤檢討現行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整併及裁撤事宜,並建立後續管考機制,以有效提升各基金主管機關辦理績效。
四、達成基金設置目的乃各非營業特種基金運作之基本目標,各基金主管機關允宜確實督導所管基金之運用情形,促其檢討改善短絀及提升計畫之執行,並宜針對功能不彰或業務量萎縮者,適時檢討該基金存續之必要性。
(分機:8660 黃惠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