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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評析

一、英國方面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評析 目錄大綱:貳、英、日兩國對行政法人實施績效評鑑之作法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一)英國行政法人之特徵及其設置情形

為使原由行政機關辦理之公共事(服)務,能具有更為獨立自主之運作方式,使之在維持政府適度監督下,擺脫原行政機關在政治、人事、財務方面等較高程度之約束,改以較富有彈性、更機動之組織有效提升產出(服務)績效,快速因應社會變化與民眾需求,英國早於1970年代便積極推動各類「非部會公共組織」(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 簡稱NDPBs)之設置,其中主要任務在執行公共性事務之「執行性NDPBs」(Executive NDPBs,以下稱行政法人)屬性即與我國行政法人類似,其組織特徵概如下述:

1.由主管業務之政府部門部長提議設置,代表英國政府履行部分行政、商業、執行或管制功能。

2.任務範圍涵蓋全國。

3.組織屬性為法人組織,具有權利能力之法律人格,並透過國會法律、皇室特許狀(Royal Prerogative)、皇室特權委託,以及依公司法設立登記等方式設置。

4.非政府部會,也非政署(Executive Agency)。

5.非英國皇室之下轄單位,亦不具有皇室地位。

6.組成董事會之人選,由英國女皇在部長或代表部長之官員建議下指派。

7.主管業務之部長對此等機構之績效和存續,負有最終之說明責任。

英國行政法人由於並非內閣部會之一部分,故在人員雇用與預算方面具有充分之自主權。據統計,截至2015年1月底止,該國行政法人計有153個。

(二)英國行政法人之績效評鑑制度

英國政府早自1979年起即對各NDPBs實施嚴格審查及強化課責機制,嗣於2010年開始推動NDPBs之組織改革,並自2011年至2017年間,針對當時所設共900餘個NDPBs進行績效評鑑。為利評鑑事務之執行,英國內閣辦公室於2014年3月修正發布「三年期評鑑:NDPBs評鑑準則(Triennial Reviews:Guidance on Reviews of 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規範各項評鑑原則、範圍及作法等,其主要內容如下:

1.評鑑之基本原則

所辦理之評鑑事項需符合下列6個思考面向:

(1)挑戰性(Challenge):確認NDPBs是否仍有提供該項職能之必要,以及是否為提供該項職能之最佳組織型態。

(2)適當性(Proportionality):評鑑之辦理方式應避免過於官僚,並適合NDPBs之規模及性質;性質相似之NDPBs應歸類併同辦理評鑑以合效益。

(3)關聯性(Contextual):評鑑應儘可能整合相關部會之施政策略、行政效率及組織願景等,並尋求跨部會共同評鑑。

(4)即時性(Pace):評鑑宜儘快完成,避免干擾NDPBs之正常業務運作,辦理期程通常不超過6個月。

(5)包容性(Inclusivity):評鑑需公開徵詢執行及非執行層級之代表,並個別諮詢NDPBs成員、使用者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且評鑑辦理起始及結束,皆須通知國會及其所設之部會評選委員會(Departmental Select Committees),以確保其有機會參與評鑑過程。

(6)透明度(Transparency):所辦理之評鑑皆須由部會首長向內閣辦公室提出評鑑報告,經內閣辦公室核閱許可後,向國會及社會大眾公告。

2.評鑑目的

對NDPBs之評鑑,原則每3年辦理1次,其目的在於:

(1)使個別NDPBs就其所提供之職能及運作模式,面對是否得以維持存續之挑戰。

(2)對於經評鑑認為可持續設置之NDPBs,產生下述效果:

A.督促NDPBs更有效率地提供其應有職能,包括增進組織運作效能、撙節成本及促進經濟成長等。

B.確保NDPBs具備妥適之內控及治理機制,以及符合公認之良好企業管理原則(good corporate governance)。

3.評鑑組織

(1)評鑑組織組成之基本原則:應避免由NDPBs或其利害關係人主導,並視NDPBs規模大小及業務性質決定以個人或小組方式進行。

(2)評鑑組織之成立方式:由主管部會成立評鑑團隊負責進行評鑑,其成員名單須經主管部會及內閣辦公室同意,其中應包括NDPBs非執行董事、內閣辦公室代表、具備相關專業技能與經驗之外部學者專家,或邀請其他NDPBs高階人員、董事加入評鑑團隊。

4.評鑑進行方式

(1)評鑑業務分工方式

A.內閣辦公室:協助各部會設定目標及願景、訂定評鑑之基本原則、核定並公布部會所提評鑑計畫、促進評鑑過程中之跨部會合作及討論。

B.主管部會:擬定評鑑計畫與期程、監督評鑑小組評鑑工作之執行並協助提供相關資源。

C.NDPBs:提供相關評鑑資料、協助評鑑審查之進行,並在評鑑過程中適時提出建議。(2)階段式進行評鑑

A.第1階段:評估NDPBs之功能及貢獻,以及其未來是否需繼續存續或改以其他形式執行所賦予之職能。如認為可予存續,則應檢證以NDPBs方式提供該項職能係最為適當者(較具效率、成本較低),並符合下列3項檢驗條件中1項以上:

(A)需外部專家提供專業性、技術性建議,無法由政府機關人員負責,且不適合聘僱相關人員執行之業務。

(B)需保持政治中立,避免任何政治勢力、商業因素及社會輿論影響之業務。

(C)業務性質宜獨立於部會首長外運作者。

B.第2階段:由主管部會籌組之評鑑小組會同NDPBs董事、執行長等共同實質檢視NDPBs之業務績效表現,並包括內部控制及治理機制、資訊公開政策等。

5.評鑑指標

評鑑指標需視NDPBs之功能或服務型態之不同而有所調整,並由主管(補助)部會監督所訂績效指標是否恰當,俾有助其設置目標之達成。其評鑑指標基本概可分為下列4面向:

(1)成果評量(Result measures):產出數量、結果呈現方式、相關利益者之滿意度。

(2)效率評量(Efficiency measures):運作效率、成本效率。

(3)過程評量(Process measures):目標訂定、組織能力。

(4)投入評量(Input measures):收入增加情形、其他額外投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