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機關辦理各項公共建設計畫所需經費,嗣後宜回歸由年度總預算統籌辦理,以利財務管理及資源之合理分配
日期:107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資源配置趨向之研析
目錄大綱:肆、依近年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資源配置之趨向,其間潛存值予重視之議題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按「公共建設及設施」科目預算所辦理事項,依「預算科目定義及標準表」之定義,包括公共建設工程及其附著物水電設備,諸如橋樑、鐵路、公路、街道、下水道、土地開墾、清理及治山、防洪、水利、灌溉、公園、室外停車場、運動場等之規劃、設計、監造、工程管理、施工及購置(含資本租賃)皆屬之,涵蓋範圍甚廣。完善之基礎公共建設除可增益國人生活品質外,亦有利改善投資環境,促進國內外廠商駐足投資,爰各國政府莫不重視公共建設資源之投入,並將其視為提升國家競爭力重要之一環。然檢視近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用途別預算之編列情形,「設備及投資」科目預算所占比率均未及10%,107年度之8.33%更為近年最低,且該科目預算中用以辦理「公共建設及設施」者,其編列數及占比亦從103年度之677.45億元、40.55%,降至 107年度之467.46億元、28.53%。依此數據乍看之下,易導致誤認我國中央政府對於公共建設似未投以應有之重視。事實上,近年行政院除編列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外,尚分期編列如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等以辦理各項公共建設為主之特別預算,爰如僅從歷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顯示之金額及比率,並無法完整明瞭中央政府在公共建設方面資源投入之全貌。鑒於公共建設之類項眾多、需經審慎進行效益影響評估及設計、招標、施工等程序,費時較長且經費需求多較為龐大,有賴周全規劃並視國家財政狀況分階段辦理,所需經費允應避免臨時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建議嗣後宜回歸由年度總預算統籌辦理,並落實行政院於近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所揭示之「兼顧地區均衡發展」、「靈活財源籌措」、「計畫經費需求應與執行力相配合」等規定,俾利財務管理及國家資源之合理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