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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能源結構轉型相關問題之探討-綠能(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

五、離岸風力業者申設之裝置容量超逾台電公司之併網容量,恐衍生多項法律問題 日期:107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能源結構轉型相關問題之探討-綠能(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 目錄大綱:肆、綠能(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相關問題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何殷如

台電公司為配合政府2025年離岸風電之推廣目標,除提供既設變電所併網外,針對併網需求較大之彰化及桃園地區,將依據「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辦理,該公司預估相關工程完工後,累計併網容量達6.5GW。惟經濟部統計截至107年3月底止,業者申請離岸風力第2階段潛力場址(含場址外),通過環評之裝置容量計11.25GW,併網缺口計4.75GW(11.25GW-6.5GW)。

台電公司評估前述6.5GW之併網能量,其中4GW仰賴新建之彰工345kV超高壓升壓站,惟該升壓站須通過二階段環評,即使順利通過,最快須至2025年方能完工,至於4.75GW之併網缺口,即使增加併接點,現有電網亦無法容納,恐將衍生以下問題:

(一)經濟部賦予輸配電業者得介入調整容量分配及分割結果,將使分配結果陷於不確定狀態

為解決併網困境,經濟部賦予輸配電業者在一定條件下得適度調整容量分配及分割結果,故離岸風力業者即使取得經濟部同意及分配之場址及容量,私人輸配電業者仍可自由介入調整,無異使政府之分配結果陷於不確定狀態,妥適性有待商榷。

(二)現有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範本似賦予台電公司更多介入空間,日後恐滋生爭議

依據台電公司106年12月發布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範本第9條第5項規定:「前項甲方(台電公司營業處)或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停減供電能期間,乙方(業者)超出甲方要求所供應之電能,應於當期購電度數扣除,不計購電電費。」上述得暫停或減少供應電能之規定,似賦予台電公司更多介入空間及權利;至於業者所關心未來如期併網保障,及無法如期併網之賠償,皆未納入前述契約中明文規範,日後恐滋生爭議。

綜上,我國離岸風電雖具有發展潛力,惟因開發電源量龐鉅,在原有基礎設施不足之情形下,勢必遭逢併網缺口等多項挑戰,考量現有規範未臻完善,允宜早日預為因應,以利後續電力傳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