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際可再生能源機構(The 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 IRENA)機構統計,截至2015年底止,全球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222GW,預估2050年前將達到4,500GW。由於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快速增加,該機構統計2016年全球太陽光電廢棄物約29萬3,500公噸,預估2030年及2050年將分別達到970 萬公噸及1.38億公噸(詳附圖4-1)。
附圖4-1:全球PV模組廢棄物2030年及2050年預估成長量
※註:1.資料來源,End-of-life Management: Solar Photovoltaic Panels, IRENA,2016, P12,附圖7。
2.Regular-loss係指正常報廢之太陽光電模組(以生命周期30年估算);Eearly-loss係指因故提前報廢之太陽光電模組。
(一)我國迄未擬訂太陽光電廢棄物相關管理機制,相關法令付之闕如
目前太陽光電系統中之模組分為矽晶型及薄膜型,主要成分為玻璃及金屬,皆可回收再利用,惟薄膜型含有毒重金屬如鎘,不適合掩埋或焚化處理,因此歐盟成立跨國非營利組織PV CYCLE協會,協助歐盟各國進行處置;相對於我國將太陽光電廢棄物回收後簡單暫存或破碎掩埋,現行作法容有下列缺失:
1.回收處理法規闕如,難以掌握廢棄物去向及流量
目前國內並未強制規範太陽光電系統生產者(含太陽光電電池及太陽光電板等業者)須直接參與回收工作,亦未有相關法令規範,故業者對太陽光電廢棄物之回收並無申報、分類之義務,政府難以掌握廢棄物去向及流量,業者亦無投入廢棄物回收處理、再利用之意願,更遑論進行高值化之研究。
2.欠缺經濟誘因,無法促使業者積極參與回收工作
太陽光電廢棄物來源可分為生產端(即不良品)及消費端(即裝置後汰換所產生),由於國內欠缺相關管理機制及合宜去化方式,亦無提供廢棄物回收獎勵,經濟誘因不足,無法促使回收業者積極參與回收工作,產品生產者延伸責任難以推動。
3.現有產業鏈欠缺專職回收技術業者及相關技術
台灣太陽光電產業會員涵蓋太陽光電產業、上、中、下游廠商,惟欠缺專職回收處理業,且技術未開發成熟,加以政府未有配套措施鼓勵業者,因此業者投入研發及提升回收之技術意願低;相較於德國、法國及日本等國家已有廢棄物回收處理及資源化技術,我國回收技術仍在起步階段,有待積極提升。
4.環境污染成本頗高,亟待及早重視
據環保署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報告指出,以國內2032年當年總廢棄量矽晶產品3,300噸估算,影響當年度損失經濟成本約新臺幣(以下同)487.8 億元,包含環境經濟損失27.8億元,及環境污染外部成本460億元,顯示太陽光電廢棄物環境污染成本頗高,亟待及早重視。
(二)允宜參考先進國家之作法研議回收機制,並完備相關法令,以減輕環境負擔
鑑於未來太陽光電廢棄物龐鉅,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訂於107年底前完成整體回收處理機制及完備相關法令,並由經濟部、環保署積極輔導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推動成立廢棄模組回收處理聯盟,負責回收處理工作。至於未來回收經費來源,經濟部將評估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提存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於計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時,納入廢太陽能板清除處理費等參數,由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每年繳交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提撥一筆費用作為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並設立清除處理費專戶。
惟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對象為台電公司、民營電廠及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對其非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收取,其收費方式以電力附加費為主,並輔以一般稅收及污染費/專門稅收,徵收對象與收費方式皆與歐盟由業者(含太陽光電模組廠、回收廠及處理廠)依其製造量或進口量繳交有別;倘仿效日本由發電業者自行提存,亦可能面臨業者未提存或提存不足之困擾,允宜參考先進國家之作法研議回收機制,並完備相關法令,以減輕環境負擔。
綜上,鑑於我國地狹人稠,允宜參據先進國家作法,妥善規劃太陽光電系統廢棄物之回收機制及基金來源,俾利掌握廢棄物之流量與流向,以建立完善回收環境,俾減輕環境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