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股銀行營運績效之良窳,攸關我國金融市場穩定及經濟發展,如獲利情況良好更可挹注國庫收入。近幾年公股銀行為拓展海外市場,並協助臺商於東協、南亞及澳洲等投資或併購,紛至該地區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惟海外投資風險相對高,部分臺商如未能做好投資前之環境風險評估,一旦投資或併購失利,恐將波及放款之公股銀行;故宜強化國外分行或子行放款之風險控管機制,持續督促逾期放款相對較高之公股銀行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並加強公股銀行(尤其國營銀行)各國外分支機構之經營績效、放款等資訊公開揭露,以利本院及外界之監督。
鑒於金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金融服務線上化與數位化已為發展趨勢,傳統金融服務方式未來勢將面臨轉型挑戰;故對於部分國外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多年,仍未升格為分行對外營業致連年虧損、公股銀行於部分國外市場(如印尼)能見度相對偏低、部分國外分支機構設置卻過於集中,業務類型與客戶來源同質性高,於無獨特利基下恐因競爭激烈影響獲利等問題,除應檢視當地市場准入條件,因地制宜發展特色金融,並考量將部分商情蒐集分析、徵信調查等業務,委由國外知名徵信機構辦理以撙節營運費用外,允宜加強評估公股銀行現有海外據點設立之規模、成本效益及經營績效,研酌整合區域據點以發揮綜效,並結合網路與資訊科技以創造更具效率之經營模式;同時宜強化金融創新、專業人才培訓及開拓海外市場能力,以利公股銀行擴展金融服務國際版圖暨提升營運績效。
此外,為強化本國銀行業法治自律觀念,金管會於99年3月29日訂定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其後並歷經6次修正,顯示我國推行銀行業應建立法令遵循機制已有數年。惟近年公股銀行海外分行仍發生因法令遵循重大疏失遭當地國裁罰事件,故主管機關允應賡續督促各銀行加強國外分支機構之法令遵循與洗錢防制,落實內部監控查核及風險管理機制,並強化金融監理檢查成效,俾健全國外分支機構之經營發展與投資人保護,同時宜增進我國與分支機構地主國間之監理權限分配及合作關係,以利跨國金融監理工作之推動。
(分機:1926林靜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