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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近年來重要人才政策實施成效之探討

二、面對各國爭相競才,我國近年來實質薪資幾呈停滯,尚難提供留才之有利環境 日期:107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近年來重要人才政策實施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人才政策實施成效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慧敏

全球化人才競爭中,各國均採行各項攬才措施,以吸引海外專業人才,如前所述如新加坡、香港及德國等國家均提供優渥條件及完善配套措施吸引專業人才,其中薪資高低是專業人才移動之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惟:

(一)各國爭相競才,恐加劇我國人才外流

我國赴海外工作者日益增加,其中又以赴中國大陸及赴東南亞最多,加上中國大陸近來推出對台31項措施提供各種特殊優惠待遇,包括放寬對台資企業、個人經營等工作限制等條件,以吸引高科技產業、教育、科學、文化及醫衛等各領域專業人才,此外,對於我國人才之挖角,已從各領域專業人才及碩博士生,逐步往下擴及至青年階段之菁英,鼓勵高中生前往中國大陸之大學就讀。據教育部之統計,高中應屆畢業生赴海外就讀人數逐年攀升,從101年6月至106年6月各為858人、1,067人、1,288人、1,421人、1,478人及1,584人,且預期107年6月畢業之高中生赴中國大陸就讀大學人數將再創新高,中國大陸對我國人才之攬才更形積極,恐造成人才流失加劇。

根據人力銀行於107年3月間進行海外工作意願調查顯示,有高達近9成上班族有意前往海外發展或曾經有海外工作經驗(其中60.9%想要赴海外工作、21.1%曾經有海外工作經驗已回台、7.5%正在海外工作),並以中國大陸(含港澳)、越南、新加坡、美國、加拿大及泰國等國為優先考慮國家,是以,面對各國爭相競才,我國人才流失問題恐越形嚴重。

(二)實質薪資自90年起幾近停滯,尚難提供留才之有利環境

依我國歷年工業及服務業薪資狀況可悉,平均每人每月總薪資或經常性薪資雖逐年遞增,但每人每月實質總薪資90年度4萬6,716元,至104年度及105年度僅分別為4萬6,782元及4萬6,422元,幾乎與90年度相當,直至106年度始略提昇為4萬7,271元,然增加金額甚少;而每人每月實質經常性薪資90年度3萬8,398元,至106年仍僅3萬7,781元,尚低於90年度之水準(詳附表9),整體而言,實質薪資自90年起幾近停滯。而據人力銀行調查,上班族嚮往海外工作著眼於「追求高薪」(62.29%),因此,我國近年來實質薪資水準幾近停滯,尚難提供留才之有利誘因。

附表9:近年來工業及服務業每月薪資情形彙總表 單位:新台幣元

年度

每人每月

總薪資

每人每月

經常性薪資

每人每月

實質總薪資

每人每月

實質經常性薪資

90年

41,960

34,489

46,716

38,398

91年

41,530

34,746

46,330

38,762

92年

42,065

34,804

47,058

38,935

93年

42,680

35,096

46,989

38,639

94年

43,159

35,382

46,447

38,078

95年

43,488

35,724

46,521

38,216

96年

44,392

36,319

46,650

38,166

97年

44,367

36,387

45,038

36,937

98年

42,182

35,629

43,193

36,483

99年

44,359

36,214

44,989

36,728

100年

45,508

36,689

45,508

36,689

101年

45,589

37,151

44,726

36,448

102年

45,664

37,527

44,446

36,526

103年

47,300

38,208

45,494

36,749

104年

48,490

38,716

46,782

37,353

105年

48,790

39,238

46,422

37,334

106年

49,989

39,953

47,271

37,781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薪情平台。

2.經常性薪資係指受僱員工(不含執行業務所得者)之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實質經常性薪資係指消除物價變動因素後,以100年時之價格基準所衡量之經常性薪資水準。

3.總薪資係指受僱員工(不含執行業務所得者)經常性薪資(含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及非經常性薪資(含加班費、年終獎金、員工酬勞、非按月發放之績效獎金與全勤獎金等)之報酬總額;但不含保險費、退休金與資遣費等非薪資報酬。實質總薪資係指消除物價變動因素後,以100年時之價格基準所衡量之薪資水準。

4.計算公式為:(計算期之名目薪資⁄計算期之消費者物價指數)×100,其中消費者物價指數係以100年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