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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業特種基金債務舉借相關問題之探討

一、非營業基金債務舉借相關規定 日期:107年7月 報告名稱:非營業特種基金債務舉借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非營業特種基金長短期債務情形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歐婉如

預算法第50條規定,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其中收支餘絀、債務舉借及由庫撥補、應繳庫額均屬重要計畫項目;而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規定,特種基金為辦理各項業務所舉借之債務,應確具可靠之償債財源,倘有不足以清償債務本息之虞,應即研提債務清償計畫。以下列述非營業基金債務舉借共通性規定及個別基金自訂之規範:

(一)共通性規範

1.債務舉借預算之編製及執行

(1)預算法第88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

(2)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作業基金舉借長期債務之規定略以:新增債務以具有償還財源者為限,並應具體敘明舉借緣由、用途、償債財源,依「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辦理;長期債務之償還,則應具體敘明償債財源核實編列。至特別收入基金債務之舉借依上開規範為,除因財務調度需要,舉借短期債務外,非經專案核准,原則上不得舉借長期債務。

(3)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有關作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之執行略以:各基金應切實依預算編列項目及分期實施計畫執行,而年度進行中為減輕利息負擔,就原列長期債務舉借,擬暫以舉借短期債務支應者,應審慎評估於長期債務舉借預算額度內,自行核辦。至特別收入基金短期債務之舉借依上開要點,應以因應短期資金調度需要為原則,其無法以自有財源於短期內清償者,除依法令規定或經專案核定外,均不得辦理。

2.自償性債務編列之規定

(1)公債法第5條第5項規定:「前4項所定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包括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通過所舉借之自償性公共債務。但具自償性財源喪失時,所舉借之債務應計入。…。」

(2)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條第4項規定:「中央及各地方政府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納編入總預算案及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始可列為自償性債務。」同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則規定:「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其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關,應注意經濟變動因素,逐年檢討其對自償性債務償債財源之影響。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關經檢討其自償性債務有喪失自償性償債財源之虞時,應檢送修正計畫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

(3)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第11點規定:「自償部分由非營業特種基金自行籌措,其方式如下:(一)基金自有資金。(二)中長期資金借款。(三)金融機構或其他基金借款。(四)發行乙類公債。(五)其他。」

(二)個別基金自訂之相關舉債規範

106年底非營業特種基金長短期債務餘額約4,645億元,尚有借款餘額者計有6個作業基金及1個特別收入基金,其中除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以下簡稱民營化基金)自訂舉債規範及舉債上限,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眷改基金)依行政院核定之融資計畫訂有舉債上限外,其餘交通作業基金、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校務基金)僅自訂舉債規範,至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以下簡稱安置基金)、經濟作業基金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科工基金)則未再訂定舉債規範及舉債上限(詳附表2-1)。

附表2-1:非營業特種基金訂定之舉借債務相關規定

基金名稱

自訂舉債規定及內容

自訂舉債上限

作業基金部分: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行政院101年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融資計畫」。

依融資計畫,控管短中長期融資總額以747億元額度內為目標。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台灣大學校務基金為例)

依據名稱:國立台灣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第5條)

內容:自償性計畫債務之舉借及償還,為有效規劃學校中長期資金,以配合自償性計畫舉借債務暨計畫完成營運之債務償還,應訂定自償性計畫債務舉借及控管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未予規範

經濟作業基金

(含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未自訂規範

未予規範

交通作業基金

(含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及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

依據名稱: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

內容:自償性交通建設計畫之財務計畫所列建設總經費,屬自償比例部分,由本基金編列預算籌措財源支應,包括賒借或洽請財政部代為發行乙類公債。

未予規範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未自訂規範,惟為紓解榮民公司財務壓力,行政院99年同意安置基金代為舉債。

未予規範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未自訂規範

未予規範,惟該基金以財務計畫所列每年預估借款餘額,控管實際借款餘額

特別收入基金部分: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第6條

為支應相關法定支出,得在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基金專戶舉借資金配合運用。

※註:1.資料來源,各基金提供,本研究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