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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業特種基金債務舉借相關問題之探討

四、非營業特種基金財務預警機制之建置情形 日期:107年7月 報告名稱:非營業特種基金債務舉借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非營業特種基金長短期債務情形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歐婉如

(一)中央政府公共債務預警機制之建置及執行

1.公債法修正增列各級政府公共債務預警機制,該法第6條規定:「中央、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分別達‥規定債限之90%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送立法院審查,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監督機關審查。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提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未經立法院同意,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1年度舉債額度‥。」本法條旨在使各級政府瀕臨法定債限時,能本財政自我負責精神,即時採取校正措施以進行債務改善管理。

2.公債法103年修正實施後, 103年度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共債務比率超過規定債限比率90%,財政部分別於103年3月及12月函送「中央政府債務改善計畫」及「中央政府債務改善計畫落實執行情形」送本院審查,本院亦於103年9月及104年5月經院會決議准予備查。

(二)各基金財務預警機制建置情形

有關迄106年底尚有借款餘額之6個作業基金及1個特別收入基金財務預警機制之建置,其中除校務基金訂有自償性債務舉借及控管之規定外,眷改基金、經濟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安置基金、科工基金及民營化基金均未訂有明確之財務預警機制(詳附表2-5)。

附表2-5:非營業特種基金所訂債務預警機制相關規定

基金名稱

預警機制規定

預警機制內容

作業基金部分: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未自訂規範

未予規範,其資金管控係依「國防部特種基金營運資金統籌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台灣大學校務基金為例)

依據名稱:國立台灣大學自償性計畫債務舉借及控管要點

第5點規定:自償性計畫之成本效益評估及財務規劃,應敘明自償率、償還期限及非自償部分之經費來源等,得聘請校內專業教師協助審查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第6點規定:辦理自償性計畫,應於完工營運後,每半年檢討計畫自償率及營運情形,與原預估財務報表做差異分析比較,如有無法達成原定自償率之虞或遇有重大問題時,管理單位應即檢討提出改進措施。

經濟作業基金

(含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未自訂規範

未予規範,以逐月編製流動式現金流量及收支達成率之方式控管財務。

交通作業基金

(含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及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

未自訂規範

未予規範,惟國道基金財務計畫已構建財務模組,俾評估未來財務收支及償債規劃。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未自訂規範

未予規範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未自訂規範

未予規範,惟該基金訂有財務計畫作為預算編列及執行之依據

特別收入基金部分: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未自訂規範

未予規範

※註:1.資料來源,各基金提供,本研究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