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營業基金短期債務預算編列及管理仍較長期債務寬鬆,允宜賡續檢討
1.有關非營業基金短期債務未納入公債法規範乙節,本院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所作通案決議略謂:為避免非營業基金之短期債務,以借短支長方式融通,變相隱藏長期負債,且未受規範限制之工具,爰要求行政院應針對非營業基金短期債務建立總量限制等適當之規範,並應比照普通基金未滿1年之短期債務,每半年於財政部國庫署「各級政府公共債務統計表」中彙整揭露,以利財政紀律之維持。而據財政部表示,非營業基金有其特定任務,尚不宜就其短期債務建立總量管制,然該部業依本院決議按時彙整揭露短期債務餘額,該等債務亦由104年底之2,537億餘元逐年遞減至107年3月底之1,941億餘元(詳附表2-4)。
2.非營業基金短期債務餘額雖已依本院決議予以揭露,惟現行短期債務預算編列及管理仍較長期債務寬鬆。如:長期債務舉借預算需依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編列,且如經行政院核准先行辦理亦需依預算法規定補辦預算;然短期債務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所訂定位為基金之財務調度,預、決算書並未單獨列示其舉借及償還情況,監督管理機制明顯較長期債務薄弱,允宜賡續檢討。
(二)部分非營業基金短期債務一再續借或舉新還舊,仍存有借短支長之融通情形,宜予檢討
1.檢視106年底非營業基金短期債務2,009億餘元,其中校務基金1億餘元及經濟作業基金5億餘元係由長期債務轉列,而眷改基金74億元、高鐵基金103億餘元、科工基金1,109億餘元及安置基金21億元則為減輕利息負擔,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就原列長期債務舉借預算額度內改以舉借短期債務,至安置基金73億餘元及民營化基金621億餘元則係以財務調度為由所舉借之短期債務(詳附表3-4)。
2.上述安置基金短期債務73億餘元係為辦理榮民公司之清理及紓解該公司資金調度危機,於97年間舉借短期借款以承接榮民公司土地,99年間前述土地悉數轉回該公司統籌處分,惟為減輕其財務壓力,經行政院核准仍由安置基金代為舉借債款,每年以舉新還舊方式續辦至今。而民營化基金屬特別收入基金,非經專案核准不得舉借長期債務;是以,該基金自90年成立以來即以財務調度為由,舉借短期債務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且近10餘年因釋股收入預算未能順利執行,導致債務快速增加,只得以續借或舉新還舊方式一再借款。
3.近年非營業基金舉借短期債務雖大多已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就原列長期債務舉借預算額度內改以舉借短期債務方式辦理,惟民營化基金及安置基金(73億餘元部分)之短期債務多年來一再以續借或舉新還舊辦理,其債務屬性實已趨近長期借款,卻仍帳列短期債務,恐變相隱藏長期負債,宜予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