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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業特種基金債務舉借相關問題之探討

四、部分非營業基金短期債務引發或為工具以隱藏政府真實債務,或為融通管道以規避自償性債務審議等疑慮,應一併檢討 日期:107年7月 報告名稱:非營業特種基金債務舉借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非營業特種基金舉借長短期債務相關問題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歐婉如

(一)民營化基金恐成為隱藏政府債務之工具,經監察院糾正多年尚待賡續改善

1.監察院於102年5月間對民營化基金之運作提出糾正,糾正案文略謂:民營化基金多年來財源不足,支出未減,基金虧損嚴重,再加上釋股政策遭挫,僅能仰賴舉債支應,惟負債又即將逼近上限,該基金已成為政府隱藏真實債務之工具,允應速謀基金退場機制。

2.由於民營化基金經監察院糾正多年未見改善,是以,本院審議106年度預算案亦對民營化基金虧損及債務等問題作出決議,要求應儘速評估基金存續之合理性並研議相關退場機制;行政院106年8月函示略謂,保留民營化基金存續運作,並由該基金按所定用途支應相關支出,另視政府財政狀況及該基金實際運作需要,增撥收入以償還債務。

3.近來民營化基金短期債務數額雖稍減,惟迄107年3月底仍逾617億元,債務實屬龐大;鑒於民營化基金釋股收入財源並不穩定,且多數之釋股保留數近期亦不易執行,然行政院既維持該基金存續運作,並按基金所定用途繼續支應民營化支出,允宜儘速研議日後運作模式。

(二)以節省利息為由,安置基金代榮民公司舉借債款已10年,恐成為政府融資工具,允宜檢討

1.安置基金帳列短期債務73.517億元係97年間為紓解榮民公司負淨值造成之資金調度危機,賡續推動該公司民營化,舉借短期借款承接榮民公司板橋、新店等地之土地;99年間前述土地悉數轉回該公司統籌處分,惟為減輕其財務壓力、節省利息支出,經行政院核准仍由安置基金代為舉借債款,每年以舉新還舊方式續辦至今已10年。

2.本案雖係考量國庫負擔最小前提下所為之權宜措施,惟由安置基金代為借款,且期間長達10年,恐已使該基金成為政府融資工具,允宜加速辦理榮民公司清理計畫,俾儘速償還借款。

(三)高鐵基金既以短期借款籌措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所需資金,復又全額保留該筆長期債務預算俾嗣後統籌運用,恐有規避自償性債務審議之虞

1.高鐵基金為辦理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105年度編列242億元投資款,所需資金則編列同額之長期債務舉借預算;104年度該基金為配合台灣高鐵公司增資時程,經行政院核准先行辦理認購普通股242億元,並考量市場短期利率較長期借款及公債利率低,以短期借款241.14億元支應增資所需資金,迄107年3月底該筆借款餘額已降為67.56億元

2.據高鐵基金105年度及106年度決算顯示,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之借款105年度及106年度雖已降為154億餘元及103億餘元,惟該基金為統籌調配資金及考量高鐵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利益分配時程,所編242億元之長期債務舉借預算迄106年底仍全數保留。

3.高鐵基金依預算法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提前於104年度舉借短期借款辦理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並無可議。惟該筆借款目的旨在為投資案籌措資金,債務餘額105年度及106年度亦減為154億餘元及103億餘元,高鐵基金卻仍全額保留舉借預算數242億元供嗣後統籌調配資金,恐肇致後續實際借款用途與預算用途不相符之狀況;且自償性債務依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需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始得編列預算及辦理舉借,高鐵基金如以債務保留數舉借與預算用途不同之債務,恐有另覓融通管道規避自償性債務審議之虞,宜檢討債務保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