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財政紀律,公債法修正增訂各級政府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設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而依財政部所訂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該委員會除需審查地方政府公共債務預警制度之實施外,尚負有審議中央政府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及自償性財源喪失之任務;據國庫署提供中央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自償性債務計畫情形顯示,迄107年3月底計審查18件案件,均係非營業基金預計舉借之債務(詳附表3-6),至有關自償性財源喪失案件之審議,成立以來尚未辦理。
(二)依上開審議規則第2條規定:「…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起,每年於總預算案編列自償性公共債務(以下簡稱自償性債務)之舉借,應由計畫主辦機關編製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於4月30日前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基此,國庫署表示103年以前經本院審議通過之自償性債務舉借案及續借案,不需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另非營業基金之短期債務因被定位為基金之財務調度,該等債務之舉借亦無需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惟自償性債務之審議排除已舉借債務之續借及短期債務之舉借,恐有漏失;如:民營化基金自90年成立以來以財務調度為由,舉借短期債務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近10餘年因釋股收入預算未能順利執行,導致債務快速增加,只得以續借或舉新還舊方式一再借款;而安置基金代榮民公司舉借債款,於97年起即舉借短期借款73億餘元並以舉新還舊方式續辦至今。此二基金短期債務多年來一再以續借或舉新還舊辦理,債務屬性實已趨近長期借款,卻因帳列短期債務,排除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之審議,現行審議機制有待加強。
(三)另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第4條規定:「…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關經檢討其自償性債務有喪失自償性償債財源之虞時,應檢送修正計畫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惟國庫署表示,非營業基金之短期債務不適用上開規定;如:民營化基金償債財源係當年度釋股收入及其保留數,而各年底重新評價釋股標的後,僅106年度大於現有債務數,償債財源難謂穩定且近期難以執行,有不足之虞,惟其係非營業基金之短期債務,非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範疇,仍得由管理機關全數認定為自償性債務。此與實際狀況背離之情形,恐亦未洽。
附表3-6:中央政府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自償性債務案件情形
單位:件
年度
案件數
說 明
103
4
1.中興大學校務基金-女生宿舍誠軒大樓新建工程
2.台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新建研究生宿舍計畫
3.安置基金-承接榮民工程公司土地計畫
4.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彰濱工業區、台南科技工業區、花蓮和平工業區未售土地承購計畫
104
6
1.中興大學校務基金-興大男生宿舍新建工程
2.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
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雲林新興區、彰濱工業區、台南科技工業區、花蓮和平工業區及斗六擴大工業區未售土地長期墊款
4.高鐵基金-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
5.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計畫
6.國發基金-參與台銀、土銀現金增資計畫
105
6
1.台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第一學生宿舍重建工程
2.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服務升級計畫
3.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跨域加值計畫
4.台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公館校區學生宿舍大樓新建工程
5.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雲林新興區、彰濱工業區、台南科技工業區、花蓮和平工業區及斗六擴大工業區未售土地長期墊款
6.國發基金-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投資計畫
106
2
1.國發基金-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投資計畫
2.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雲林新興區、彰濱工業區、台南科技工業區、花蓮和平工業區及斗六擴大工業區未售土地長期墊款
合計
18
※註:1.資料來源,國庫署提供,迄107年3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