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宜納入債務續借及短期債務舉借項目,俾有效審議自償性債務
日期:107年7月
報告名稱:非營業特種基金債務舉借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歐婉如
公債法第5條明文規定:「‥具自償性財源喪失時,所舉借之債務應計入。‥」鑒於目前民營化基金及安置基金之短期債務多年來一再以續借或舉新還舊辦理,債務屬性實已趨近長期借款,卻因帳列短期債務,排除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之審議,有規避公債法之虞。是以,現行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所訂,103年以前經本院審議通過之自償性債務舉借案及續借案及非營業基金之短期債務無需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乙節,宜考量近年執行實況予以改進,俾自償性債務審議機制更趨完善。
(分機:8655 歐婉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