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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國政府大數據政策與經費執行之探討

四、資訊開放法制良善環境尚未健全,致機關資料釋出主動性不足,尚待政府研謀對策,以平衡個資保護與產業創新發展 日期:107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我國政府大數據政策與經費執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政府大數據政策推動及相關問題分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高振源

我國於2013 年以行政院院會決議作為推動政府資料開放之依據,國發會即於2013年發布政府資料作業原則,明訂政府機關釋出資料時需遵循之開放原則與注意事項,提供政府機關進行資料開放作業之依循,並保留部分彈性空間予各政府機關。除此之外,就資料開放之平台及資料集管理亦訂有規範。經查:

(一)開放能量主動性不足,致機關資料釋出品質不一

觀諸我國進行政府資料開放之法源依據,各機關主要遵循《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資料開放作業(詳附表4-7)。然各部會與相關機關雖已具資料開放概念,惟開放能量之主動性尚有不足,似歸咎於官僚體系僵化、依法行政保守文化、對於政令不信任感等因素,且開放資料經常是在原有業務上新增負擔,使得開放資料未能改善行政效率。由於資料開放業務可能增加機關人員之業務量,或相關人員資訊素養不足,以至於對資料開放詮釋有誤等因素,造成機關釋出資料品質不一,影響開放資料應用。

附表4-7:現行適用公務機關資訊開放及個人隱私保護法規一覽表

法規名稱

位階

主管機關

政府資訊公開法

法律

國發會

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

國發會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

行政規則

國發會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

行政規則

國發會

檔案法

法律

國發會

檔案法施行細則

法規命令

國發會

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律

法務部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命令

法務部

著作權法

法律

經濟部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國發會網站http://www.ndc.gov.tw。

(二)資訊開放法制環境尚未健全,恐影響大數據產業創新發展

因應科技發展,各種新興服務之推陳出新,惟科技應用之便利性與個人資料隱私侵害性恰成正相關,而個人資料保護方式及程度不僅對企業商機造成障礙,亦恐成為新興服務大數據產業之推展阻力。目前全球先進國家推動大數據產業資料隱私狀況,尚無為大數據另行制定資料隱私專法之先例,大多是繼續沿用過去之資料隱私法制做為法制框架,而我國現行法規對於數據應用,包含數據隱私管理、數據分析與利用、數據管理,甚至新產生之數據所有權,皆無可依循之專法,僅能透過個資法與資安法規作為依循依據,尚無法針對其應用有整體管理之法制架構。是以,政府推動大數據產業創新發展之際,允宜完善我國資訊開放之法制環境。

綜上,我國資訊開放法制良善環境尚未健全,恐影響大數據產業創新發展,政府允宜儘速完善我國資訊開放之法制作業,並兼顧相關產業之發展與個人資料保護,以利民間與政府資源之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