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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策宣導費編列及執行情形之探討

一、預算法規定及本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政策宣導所作決議 日期:107年7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策宣導費編列及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政策宣導之相關規範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玉清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本院於100年1月26日三讀通過修正增訂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規定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另本院近年度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對政策宣導費所作通案決議如下表:

年度

通案決議內容

95

(一)各機關統刪項目如下:…2.政令宣導費用:除退輔會外,其餘統刪30%。

96

(一)各機關統刪項目如下:…9.政令宣導費用:除消防署、退輔會外,其餘統刪20%。

100

(一)各機關統刪項目如下:…10.宣導經費:除外交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10%,其中總統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十八)鑑於長期以來「各級政府置入性行銷」問題衍生社會諸多討論及爭議,行政部門不論中央或地方固有政令宣導之必要,但仍應遵守以下原則:第一、避免政府廣告強調個別首長;第二、政府政策性文宣應標示為廣告;第三、政府對政策宣導不得購置業配新聞及政治性的置入性行銷。基此,建議行政部門應研議訂定「各部會(或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不得進行含有政治目的的置入性行銷」之相關修法,儘速送立法院審議,將「廣告」、「節目」、「新聞」明確加以區分,以免混淆閱聽大眾。

101

(四)立法院審議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時,通過決議:「…預算執行時有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定『政策宣導』之『廣告』者,應由各該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按月將預算動支情形…予以彙整透過網際網路予以公開,…」,惟部分單位並未遵照辦理;為利國會及社會大眾之監督,自101年度起,…均應按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中單獨列示公布,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季彙整送立法院。另請審計部自100年度起,專案查核各機關單位辦理政策宣導、廣告等相關預算執行情形,併同於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

102

(十一)各機關統刪項目如下:…5.政策宣導費:除警政署及所屬不刪外,其餘統刪10%;各機關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均應按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中單獨列示公布,以供國人檢視,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季彙整送立法院;103年度起,各機關(含附屬單位)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以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

103

(十)依據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過去政府辦理政令宣導採購,曾發生未編有專項預算,逕由相關科目勻支經費辦理(如由各工作計畫之業務費支應等),…各項工作計畫之業務費支應辦理廣告或宣導,勢將排擠其他業務支出,值此政府財政困難之際,為能有效監督控管執行成效,允宜透過編列專項預算方式,明確列示各機關辦理廣告或宣導之計畫,俾有效監督控管。102年度立法院審議預算亦通過決議要求「103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以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103年度起,除依立法院要求妥適表達編列之專項宣導經費,除突發事件所需外,不得動支任何經費進行宣導。

107

十、通案決議51項如下:(一)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通刪如下…3.政策宣導費:統刪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