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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策宣導費編列及執行情形之探討

一、政策宣導費未專列用途別科目或於預算書說明欄加註經費類別及預算數,除外界難以了解編列情形外,主計總處亦無法掌握預算數之正確性 日期:107年7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策宣導費編列及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策宣導費編列及執行情形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玉清

本院審議95、96、100、102及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對政策宣導費均有通刪之決議,惟政策宣導費未專列用途別科目或於預算書說明欄加註經費類別及預算數,致無法掌握預算數之正確性。經查:

(一)主計總處無法掌握政策宣導費預算數之正確性,致通刪金額亦可能連帶產生謬誤

為了解本院審議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通刪政策宣導費3%之處理過程及結果,本中心於107年5月25日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107年度各單位預算機關政策宣導費預算案數及法定預算數,據復略以:「審議當時雖有洽請各單位預算機關提供107年度政策宣導費預算案數,惟政策宣導費並未專列用途別科目,而係散見於各計畫項下,因難以複核其提供數據之正確性,爰無法提供。」顯示該總處無法確認各機關政策宣導費預算數之正確性,致通刪金額可能連帶產生謬誤。另政策宣導費大多編列於各分支計畫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或委辦費等科目,因本院於審議預算時常對該等科目決議通刪,故可能造成政策宣導費重複刪減。

(二)部分機關未能於預算書表內,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與本院決議及相關規定不合

1.本院審議102及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均決議要求各機關(含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以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四、(一) 18.規定,各機關預算涉及政策宣導部分,應於單位預算書表內,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另「各機關編製107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2點規定,各機關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

2.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含校務基金以外之非營業基金)提供政策宣導費之編列及執行情形,104至107年度計有123個單位預算機關或非營業基金編列政策宣導費,預算數合計分別為14億8,905萬元、14億9,359萬5千元、15億1,819萬5千元及15億3,985萬3千元,104至106年度決算數合計分別為13億3,688萬1千元、13億9,635萬5千元及13億5,618萬2千元(詳附錄)。部分機關於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欄加註政策宣導費及金額,如工業局107年度預算「工業技術升級輔導-發展新興與高科技產業」說明欄加註「含政策宣導經費220萬5千元」;行政院107年度預算「新聞傳播業務-法令政策溝通-業務費-一般事務費」說明欄「(1)針對國家總體施政計畫及政策,策製文宣品、刊播平面及電子等多元媒體廣告,增進民眾對政府政策瞭解863萬5千元(政策宣導經費)。」故外界可由預算書了解編列情形。

3.惟部分機關預算書未妥適表達,如衛福部107年度預算「醫政業務」說明欄未加註政策宣導費及金額,致無法了解其編列情形,嗣經該部函復,計有「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委辦費」科目項下編列政策宣導費1,000萬元及500萬元等;另客家委員會107年度「傳播行銷推展-推動客家整合行銷傳播業務-業務費」項下列有「辦理國內平面媒體通路刊登」等5項宣導計畫共7,657萬2千元,惟因未加註政策宣導費及金額,經洽該會後始確認該科目項下之一般事務費編列政策宣導費5,447萬元;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館務業務活動」項下各分支計畫雖加註「含政策宣導經費」,惟未列示金額,故仍須洽該館始得確認政策宣導費預算數計64萬元。此外,故宮博物院、內政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社會及家庭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水利署、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業金融局、農糧署、教育部、體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勞動部、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法務部、廉政署、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機關107年度預算亦有類似情形。

(三)部分機關(基金)編列預算時未覈實估列或區分政策宣導費,事後再以執行結果反推

政策宣導費主要編列於各分支計畫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或委辦費,惟一般事務費科目包括押金、印刷、獎牌製作、廣告、環境布置、清潔、保全、接待外賓、訴訟、制服、駐外人員裝費、員工健康檢查及雜支等,政策宣導費僅為其中一部分,部分機關並未個別估算,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國立台灣博物館及原民會等機關編列預算時並未予區分,俟本中心洽請提供相關預算數時,始以執行結果推估,致104至106年度預算數與決算數均相等,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7年度預算數因未予估算而以截至4月底執行數表示、國立台灣博物館則無預算數,顯有未妥。另經濟作業基金項下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亦有類似情形,均與本院決議應於預算書表內妥適表達政策宣導費編列情形之規定不合。

綜上,本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雖決議通刪政策宣導費,惟因主計總處無法掌握政策宣導費預算數之正確性,致各機關相關刪減金額可能連帶產生謬誤,允欠妥適。另公務預算第1級或第2級用途別科目並未專列政策宣導費科目,相關編製規範亦未規定預算書說明欄應加註經費類別及預算數以利區分,致難以評估是否符合「各機關編製107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2點「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之規定,外界亦無法由預算書了解預算編列情形,與本院決議及相關規定未合,均待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