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宣導費允宜專列用途別科目或於預算書說明欄加註經費類別及預算數,並參照捐助、派員出國計畫等項目於預算書列表分析,以確實掌握預算數之正確性,並利外界了解
日期:107年7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策宣導費編列及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結論及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玉清
政策宣導費若列為用途別科目,則外界可由預算書清楚了解預算編列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亦可透過「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簡稱GBA系統)」,藉網際網路以正確及迅速產出各機關相關預算案數及刪減金額等資料。惟若因技術性問題無法增列政策宣導費用途別科目,允宜修正「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規定,增列各單位預算機關有編列政策宣導費者,應於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欄加註政策宣導費及金額,並參照捐助、派員出國計畫等項目列表分析,以利外界了解其編列情形,並避免部分機關(基金)預算編列時未覈實估列政策宣導費之缺失,俾符合本院「妥適表達政策宣導經費編列情形」之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