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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之探討-以退休給付及退場機制為例

三、近年法官、檢察官之退休情形及加給退養金變化,暨職務法庭之運作成效 日期:107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之探討-以退休給付及退場機制為例 目錄大綱:貳、法官、檢察官之退休給付及退場機制相關規範暨運作成效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惠雯

(一)退養金新制施行後,加給退養金及退休人數之變化

於法官法施行前,法官、檢察官之退養金給與相關事項係依「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按自願退休年齡給與5%、10%、140%之退養金;退養金新制後,改依法官、檢察官之年資及年齡,按所定標準給與退養金。經比較退養金新制104年1月6日施行前、後之給與標準(詳附表2-1),大致可歸納為:1.任職年資未滿10年者無退養金;2.年滿70歲以上仍給與5%;3.65歲至未滿70歲如年資低於30年者,減少退養金比例;4.其餘情況提升退養金比例(20%至140%之間)。

附表2-1:退養金新制施行前、後之給與標準比較表

年齡

新制施行前

退養金新制(104年1月6日起)

未滿10年

10-未滿15年

15-未滿20年

20-29年

30年以上

未滿55歲

5%

0

20%

30%

55-未滿60歲

5%

0

20%

40%

50%

60-未滿65歲

10%

0

20%

40%

60%-132%註2

140%

65-未滿70歲註3

140%

0

20%

40%

60%-132%註2

140%

70歲以上

5%

5%

※註:1.資料來源,依法官法第78條第1項、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及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等規定,自行整理。

2.依法官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60歲以上未滿70歲者,任職年資滿20年者,其滿20年以上之年資,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4%,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給與8%。

3.另考量法官法施行前年滿65歲者,於年滿70歲前辦理自願退休時,原給與140%退養金,為保障該等法官已取得之權利,於法官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但書明定維持給與140%退養金。

又由近5年法官及檢察官退休人數變化情形觀之(詳附表2-2),102年度至103年度法官及檢察官之退休人數分別為29人及34人,其後退休人數增至104年度之97人、105年度之67人,106年度略趨於穩定降至44人,惟仍高於退養金新制施行前。

附表2-2:102年度至106年度法官、檢察官之退休人數及比較表

單位:人

年度

退休人數

與102年度比較

法官

檢察官

合計

法官

檢察官

合計

102

20

9

29

(基期)

(基期)

(基期)

103

18

16

34

-2

+7

+5

104

64

33

97

+44

+24

+68

105

51

16

67

+31

+7

+38

106

32

12

44

+12

+3

+15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之資料。

(二)職務法庭之運作成效

據司法院說明,法官法制定職務法庭新制,對於法官、檢察官之懲戒,在功能上有明顯之助益,包括:「法官及檢察官懲戒手段之加強」、「提升法官、檢察官評鑑發動懲戒程序之功能」、「強化監察院於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中之原告地位」及「懲戒事由更明確,賦予『法官倫理規範』法律地位」4項。

經統計,職務法庭自101年7月6日迄107年6月底,共計受理38件(詳附表2-3),其中懲戒案件29件(占比76.32%,含再審案件4件)、職務案件9件(占比23.68%),計終結32件,包括23件懲戒案件(含4件再審案件)及9件職務案件。

附表2-3:職務法庭案件受理件數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受理件數

案件類別

舊收

新收

小計

懲戒案件

職務案件

101(7/6-12/31)

0

5

5

3

2

102

4

9

13

4

5

103

4

9

13

9

0

104

5

4

9

4

0

105

34

7

4

0

106

6

4

10

2

2

107(至6/30)

4

3

7

3

0

合計

-

38

-

29

9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提供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