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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之探討-以退休給付及退場機制為例

一、法官、檢察官之退休所得雖隨公務員年金改革而減少,惟其調降效應將遞延數年,且相較於公務人員,影響程度明顯偏低,未盡衡平合理 日期:107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之探討-以退休給付及退場機制為例 目錄大綱:參、法官、檢察官退休給付及退場機制執行成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惠雯

(一)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於107年7月1日全面施行

按106年8月9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全文共95條),除第7條第4項及第69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重點規定如下:

1.調降替代率上限(採10年調降):以任職年資35年為例,自107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先調降至75%,其後每1年降1.5%,降至118年1月1日以後之60%;任職年資35年至15年間,每1年替代率相差1.5%。

2.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採2年半歸零):自107年7月1日至109 年12月31日止,調降至9%;110年1月1日以後調降至0%。

3.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逐年拉長平均俸(薪)額計算基準,至118年以後為最後在職往前15年平均俸(薪)額。

(二)依試算結果,於年金改革後,法官、檢察官退休所得之調降效應遞延至113年,且最終每月退休所得仍可逾16萬元

為瞭解年金改革對於已退休及現職法官、檢察官之月退休所得變化,且據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已退休者相關資料,支領方式以全月退、退養金比例以140%、年資以35年以上者為多數,爰以800俸點一級、支領月退休金及任職年資35年者為試算基準。

經試算結果(詳附表4-1),年金改革前之107年1至6月,法官、檢察官月退休所得18萬4,922元,改革後渠等退休所得仍相同,直至113年1月起才開始有變化,當年度每月略減少467元、退休金18萬4,455元,其後以每年約2.22%速度逐年調降,最終至118年1月起之16萬3,959元,減少2萬963元、扣減比率11.34%。由此可悉,法官、檢察官退休所得雖隨公務員年金改革而減少,惟調降效應將遞延5.5年,且最終每月退休所得仍甚高,年金改革之影響尚屬有限。

附表4-1:法官、檢察官與相同退休條件之最高常任文官,於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實施前後之月退休所得比較表(以800俸點一級、支領月退休金及任職年資35年者試算) 單位:元

年度

法官、檢察官

最高常任文官

月退休所得

比較

=(/(

月退休所得

(

扣減金額

扣減金額占改革前月退休所得比率

月退休所得

(

扣減金額

扣減金額占改革前月退休所得比率

改革前

107.1-

107.6

184,922

(基期)

(基期)

106,818

(基期)

(基期)

1.73倍

改革後

改革後

107.7-

108.12

184,922

0

0.00%

85,395

21,423

20.06%

2.17倍

109

184,922

0

0.00%

83,688

23,130

21.65%

2.21倍

110

184,922

0

0.00%

81,980

24,838

23.25%

2.26倍

111

184,922

0

0.00%

80,272

26,546

24.85%

2.30倍

112

184,922

0

0.00%

78,564

28,254

26.45%

2.35倍

113

184,455

467

0.25%

76,856

29,962

28.05%

2.40倍

114

180,355

4,567

2.47%

75,148

31,670

29.65%

2.40倍

115

176,256

8,666

4.69%

73,440

33,378

31.25%

2.40倍

116

172,157

12,765

6.90%

71,732

35,086

32.85%

2.40倍

117

168,058

16,864

9.12%

70,024

36,794

34.45%

2.40倍

118及以後

163,959

20,963

11.34%

68,316

38,502

36.04%

2.40倍

※註:1.資料來源,依銓敘部之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之資料,自行計算整理。

2.行政院調增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基於比較基準之一致,改革前之月退休所得僅列示107年1月至107年6月。

3.依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之說明,因「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尚待修正,且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爰該試算系統僅先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提供月退休金試算功能。是以,在公教人員保險法尚未修正施行前,表內數據亦適用於現職法官、檢察官,併予敘明。

(三)與相同退休條件之最高常任文官比較,年金改革前法官、檢察官月退休所得約為前者1.73倍,改革後二者退休所得差距逐年擴增,113年及以後更高達2.40倍,未盡合理公平

基於瞭解身分別不同之退休所得差距及變化,爰以相同退休條件之最高常任文官(即中央部會常務副首長層級),做為法官、檢察官之比較對象;經試算結果,在年金改革前之107年1至6月,法官、檢察官月退休所得(18萬4,922元)為最高常任文官(10萬6,818元)之1.73倍,於年金改革實施後之107年7月起,最高常任文官之退休所得驟降至8萬5,395元(扣減比率20.06%),而法官、檢察官之月退休所得仍維持不變,達最高常任文官之2.17倍(詳附表4-1),其後二者之差距更逐年擴大至113年及以後之2.40倍,有欠合理。

又由年金改革對二者之退休所得影響程度(詳附圖2),於年金改革後,最高常任文官月退休所得之減少金額,最低為2萬1,423元(扣減比率20.06%),最終扣減金額增至3萬8,502元(扣減比率36.04%),而法官、檢察官最高扣減金額僅2萬963元、扣減比率11.34%,遠低於前者,似未盡公平。

附圖2:年金改革對法官、檢察官與最高常任文官之月退休所得之扣減影響及比較圖

※註:1.資料來源,依附表4-1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