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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之探討-以退休給付及退場機制為例

二、現行退養金制度引發資深法官、檢察官提早離退,並衍生人力斷層問題,恐與各界對司法改革之期待背道而馳 日期:107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之探討-以退休給付及退場機制為例 目錄大綱:參、法官、檢察官退休給付及退場機制執行成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惠雯

(一)現行退養金給與制度,助長資深法官、檢察官提早退休

以近5年法官、檢察官之退休情形觀之(詳附表4-2-1),在104年1月6日退養金新制實施後,法官、檢察官之退休人數明顯倍增,其中法官之離退效應較檢察官顯著;且退休平均年齡及平均年資均呈同步滑落現象,於106年度退休法官、檢察官之平均年齡分別下降至61.63歲、58.75歲,渠等平均年資亦減少至31.56年、28.85年。

進一步觀察退養金新制實施前、後3年,法官及檢察官之退休年齡與年資變化(詳附表4-2-2、4-2-3),101年度至103年度退休法官及檢察官中,以65-69歲之72人、年資35年以上之70人為最多(占比約八成),而退養金新制實施後3年之104年度至106年度,65-69歲之退休人數未增反減,而60-64歲退休者則由2人驟增至111人,且年資為30-34年及25-29年者,退休人數各增加36人及25人,成長幅度甚大,顯見退養金新制之實施,不僅引發退休潮,更導致經驗豐富之資深法官、檢察官提早退休,並衍生人力斷層問題。

附表4-2-1:102年度至106年度法官、檢察官之退休人數及平均年資概況表 單位:人;歲;年

年度

退休人數

退休平均年齡

退休平均年資

法官

檢察官

合計

法官

檢察官

法官

檢察官

102

20

9

29

67.35

66.89

34.40

34.59

103

18

16

34

65.67

65.56

34.44

34.32

104

64

33

97

62.91

62.45

33.81

35.53

105

51

16

67

62.49

63.69

33.12

34.41

106

32

12

44

61.63

58.75

31.56

28.85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之資料。

附表4-2-2:退養金新制實施前、後3年,法官及檢察官之退休年齡區間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年齡

年度

未滿55歲

55-59歲

60-64歲

65-69歲

70歲以上

合計

101-103

4

9

2

72

1

88

103-106

9

21

111

67

0

208

比較

+5

+12

+109

-5

-1

+120

※註:1.資料來源,依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之資料,自行計算整理。

附表4-2-3:退養金新制實施前、後3年,法官及檢察官之退休年資區間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年資

年度

未滿20年

20-24年

25-29年

30-34年

35年以上

合計

101-103

0

1

7

10

70

88

103-106

0

3

32

46

127

208

比較

0

+2

+25

+36

+57

+120

※註:1.資料來源,依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之資料,自行計算整理。

(二)85年間曾基於司法官培養不易及避免人才斷層起見,大幅調降部分年齡層之退養金標準,其修正緣由與當前背景相似,可資借鏡

按退養金制度自63年實施後,曾多次修正退養金給與標準(詳附表4-2-4),雖多為提高給與比例,惟於85年間有同時增加及調降情事,考其修正緣由乃因當時法官多請求優遇而不願退休,為鼓勵「65歲以上未滿70歲」法官自願退休,將該年齡層之退養金給與標準由100%提高為140%,同時並考量法官培養不易及避免人才斷層,不希望法官太早退休或年滿70歲而優遇,大幅度調降其餘年齡層之退養金標準,其中「未滿60歲」及「70歲以上」退休者,由20%減少為5%;「60歲以上未滿65歲」退休者,更由80%大幅調降至10%。

附表4-2-4:歷年退養金給與標準適用時點及變動情形一覽表

適用年月日

未滿60歲

60-未滿65歲

65-未滿70歲

70歲以上

備註

未滿55歲

55-未滿60歲

63.6.19

20%

50%

80%

20%

核定發布

73.5.18

20%

80%

100%

20%

司法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

85.8.21

5%

10%

140%

5%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會同修正發布

104.1.6

20%-30%

20%-50%

20%-140%

20%-140%

5%

法官法施行

如年資未滿10年者不加發退養金

※註:1.資料來源,依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歷年修正及法官法規定,自行整理。

又由附表4-2-3之退休法官及檢察官年資區間資料,尚無年資未滿20年者自願退休,對照上開附表2-1及4-2-4退養金給與標準,可知悉就實務操作面而言,退養金新制係放寬退養金給與標準及提高加發比例。復以,因年滿60歲及年資30年以上者,給與比例由10%大幅增至140%,如前述(一)分析,此已肇致資深者提早退休、人才斷層危機之負面效應,亟待研謀解決對策。衡酌現階段與85年間調降退養金標準之背景相類似,實有援引參照及檢討減發退養金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