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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之探討-以退休給付及退場機制為例

三、職務法庭設置已逾6年,惟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之量能均下降,恐弱化懲戒手段,難以達成退場機制淘汰不適任者之立法意旨;又平均審結日數近200日,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5倍餘,結案效率恐有偏低,允宜加強審理效率 日期:107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之探討-以退休給付及退場機制為例 目錄大綱:參、法官、檢察官退休給付及退場機制執行成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惠雯

(一)職務法庭運作前,法官、檢察官之懲戒案件量及受懲戒處分種類情形

職務法庭乃係法官法制定後建立之新制度,於法官法施行前,法官、檢察官之懲戒案件,係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之;經統計職務法庭受理案件前,於90年度至101年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之懲戒案件情形(詳附表4-3-1),可悉12年間經議決之法官、檢察官共計75人次,其中受懲戒者64人次(占比85.33%),法官、檢察官各為35人次、29人次。受懲戒者中,以懲戒較重之降級17人次、撤職14人次分占第1、3位,第2位為記過16人次。

附表4-3-1:90年度至101年度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結果統計表 單位:人次

議決結果

法官

檢察官

合計

人次

比率

人次

比率

人次

比率

撤職

8

18.60%

6

18.75%

14

18.67%

休職

6

13.95%

4

12.50%

10

13.33%

降級

6

13.95%

11

34.38%

17

22.67%

減俸

0

-

0

-

0

-

記過

10

23.26%

6

18.75%

16

21.33%

申誡

5

11.63%

2

6.25%

7

9.33%

受懲戒小計

35

81.39%

29

90.63%

64

85.33%

其他(不受懲戒、免議)

8

18.60%

3

9.38%

11

14.67%

合 計

43

100.00%

32

100.00%

75

100.0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網站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查詢資料。

2.表內之比率數據因四捨五入,致有尾差。

(二)職務法庭運作後,法官、檢察官之懲戒案件量減少約三成,且受懲戒處分較輕者增加,似未達成提升發動懲戒程序功能及懲戒手段之成效

據司法院網站公告之職務法庭案件說明略以: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前涉有應付懲戒之違失行為者,自法官法施行後,其懲戒案件雖仍由職務法庭依法官法之程序審理,惟懲戒案件之實體規範部分,因法官法中有關懲戒處分種類等,均與行為時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不同,究應適用法官法或公務員懲戒法有關懲戒處分之種類,由職務法庭於具體訴訟個案中認定。亦即,於職務法庭運作後,法官、檢察官之懲戒種類除法官法明定之5種外,尚包含行為時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休職、降級、減俸及記過等4種懲戒處分。合先敘明。

由職務法庭自101年7月6日設置運作起至107年6月底止之懲戒案件判決結果以觀(詳附表4-3-2),6年間經判決之法官、檢察官共計24人次,其中受懲戒者21人次(占比87.50%),法官、檢察官各為10人次、11人次。對照前開職務法庭運作前,懲戒案件量由12年之75件滑落至運作後6年之24件。整體而言,平均懲戒量未增反降,且減少逾三成,司法院所稱提升發動懲戒程序之功能,似未能彰顯。

又以職務法庭運作後之懲戒處分輕重觀察,雖新增免除職務及轉任他職等處分較重種類,惟實際懲戒結果僅各乙件,且經比較受懲戒處分人次前3者(詳附表4-3-1、4-3-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結果,以懲戒效果相對較重之降級、撤職分占第1、3位,反觀職務法庭判決結果,以懲戒效果較輕之申誡5人次、罰款4人次分占第1、2位,恐令人質疑弱化懲戒手段,難以發揮設置職務法庭之目的。

附表4-3-2:101年7月6日起至107年6月底止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判決結果統計表 單位:人次

判決結果

法官

檢察官

合計

人次

比率

人次

比率

人次

比率

撤職

1

9.09%

2

15.38%

3

12.50%

休職

1

9.09%

2

15.38%

3

12.50%

降級

2

18.18%

1

7.69%

3

12.50%

減俸

19.09%

0

-

1

4.17%

記過

0

-

0

-

0

-

申誡

2

18.18%

3

23.08%

5

20.83%

免除職務

0

-

1

7.69%

1

4.17%

轉任他職

1

9.09%

0

-

1

4.17%

罰款

2

18.18%

2

15.38%

4

16.67%

受懲戒小計

10

90.91%

11

84.62%

21

87.50%

其他(駁回)

1

9.09%

2

15.38%

3

12.50%

合 計

11

100.00%

13

100.00%

24

100.0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提供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查詢資料。

2.表內懲戒案件包含再審案件。又法官2人之罰款案件,其中1件為再審案件,判決結果為「原判決廢棄。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

3.表內灰底部分係法官法新增之懲戒種類。又比率數據因四捨五入,致有尾差。

(三)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之平均終結所需日數近200日,超逾同期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5倍,允宜加強審理效率

觀察職務法庭近5年審理懲戒案件之平均每件終結所需日數變動情形(詳附表4-3-3),102年度為218.40日,雖103年度及104年度降至150日左右,然其後大幅成長,105年度、106年度分別達376日、279.50日,而同期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結案速度介於28.45日至59.78日之間,兩相比較,職務法庭結案日數實屬偏高,且5年間職務法庭終結懲戒案件平均1件所需日數為197.86日,高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36.60日)之5.41倍,恐因審理延宕而衍生另類保護傘疑慮。

此外,司法院為考核各級法院執行審判業務績效,訂定各級法院辦案列管事項及管考標準,例如104年至106年針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議)事件之列管標準均為結案速度50日,惟職務法庭尚未列入管考內,允宜強化管考機制。

附表4-3-3:102年度至106年度職務法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終結件數及結案速度一覽表 單位:件;日

懲戒案件

終結年度

終結件數

平均結案日數

職務法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職務法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5

394

218.40

41.50

103

6

368

147.33

36.17

104

6

721

147.17

28.45

105

1

361

376.00

34.24

106

4

214

279.50

59.78

小 計

22

2,058

197.86

36.60

※註:1.資料來源,依司法院提供資料及106年公務員懲戒統計年報,自行計算整理。

2.表內懲戒案件包含再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