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法庭運作前,法官、檢察官之懲戒案件量及受懲戒處分種類情形
職務法庭乃係法官法制定後建立之新制度,於法官法施行前,法官、檢察官之懲戒案件,係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之;經統計職務法庭受理案件前,於90年度至101年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之懲戒案件情形(詳附表4-3-1),可悉12年間經議決之法官、檢察官共計75人次,其中受懲戒者64人次(占比85.33%),法官、檢察官各為35人次、29人次。受懲戒者中,以懲戒較重之降級17人次、撤職14人次分占第1、3位,第2位為記過16人次。
附表4-3-1:90年度至101年度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結果統計表 單位:人次
議決結果
法官
檢察官
合計
人次
比率
人次
比率
人次
比率
撤職
8
18.60%
6
18.75%
14
18.67%
休職
6
13.95%
4
12.50%
10
13.33%
降級
6
13.95%
11
34.38%
17
22.67%
減俸
0
-
0
-
0
-
記過
10
23.26%
6
18.75%
16
21.33%
申誡
5
11.63%
2
6.25%
7
9.33%
受懲戒小計
35
81.39%
29
90.63%
64
85.33%
其他(不受懲戒、免議)
8
18.60%
3
9.38%
11
14.67%
合 計
43
100.00%
32
100.00%
75
100.0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網站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查詢資料。
2.表內之比率數據因四捨五入,致有尾差。
(二)職務法庭運作後,法官、檢察官之懲戒案件量減少約三成,且受懲戒處分較輕者增加,似未達成提升發動懲戒程序功能及懲戒手段之成效
據司法院網站公告之職務法庭案件說明略以: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前涉有應付懲戒之違失行為者,自法官法施行後,其懲戒案件雖仍由職務法庭依法官法之程序審理,惟懲戒案件之實體規範部分,因法官法中有關懲戒處分種類等,均與行為時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不同,究應適用法官法或公務員懲戒法有關懲戒處分之種類,由職務法庭於具體訴訟個案中認定。亦即,於職務法庭運作後,法官、檢察官之懲戒種類除法官法明定之5種外,尚包含行為時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休職、降級、減俸及記過等4種懲戒處分。合先敘明。
由職務法庭自101年7月6日設置運作起至107年6月底止之懲戒案件判決結果以觀(詳附表4-3-2),6年間經判決之法官、檢察官共計24人次,其中受懲戒者21人次(占比87.50%),法官、檢察官各為10人次、11人次。對照前開職務法庭運作前,懲戒案件量由12年之75件滑落至運作後6年之24件。整體而言,平均懲戒量未增反降,且減少逾三成,司法院所稱提升發動懲戒程序之功能,似未能彰顯。
又以職務法庭運作後之懲戒處分輕重觀察,雖新增免除職務及轉任他職等處分較重種類,惟實際懲戒結果僅各乙件,且經比較受懲戒處分人次前3者(詳附表4-3-1、4-3-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結果,以懲戒效果相對較重之降級、撤職分占第1、3位,反觀職務法庭判決結果,以懲戒效果較輕之申誡5人次、罰款4人次分占第1、2位,恐令人質疑弱化懲戒手段,難以發揮設置職務法庭之目的。
附表4-3-2:101年7月6日起至107年6月底止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判決結果統計表 單位:人次
判決結果
法官
檢察官
合計
人次
比率
人次
比率
人次
比率
撤職
1
9.09%
2
15.38%
3
12.50%
休職
1
9.09%
2
15.38%
3
12.50%
降級
2
18.18%
1
7.69%
3
12.50%
減俸
19.09%
0
-
1
4.17%
記過
0
-
0
-
0
-
申誡
2
18.18%
3
23.08%
5
20.83%
免除職務
0
-
1
7.69%
1
4.17%
轉任他職
1
9.09%
0
-
1
4.17%
罰款
2
18.18%
2
15.38%
4
16.67%
受懲戒小計
10
90.91%
11
84.62%
21
87.50%
其他(駁回)
1
9.09%
2
15.38%
3
12.50%
合 計
11
100.00%
13
100.00%
24
100.0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提供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查詢資料。
2.表內懲戒案件包含再審案件。又法官2人之罰款案件,其中1件為再審案件,判決結果為「原判決廢棄。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
3.表內灰底部分係法官法新增之懲戒種類。又比率數據因四捨五入,致有尾差。
(三)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之平均終結所需日數近200日,超逾同期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5倍,允宜加強審理效率
觀察職務法庭近5年審理懲戒案件之平均每件終結所需日數變動情形(詳附表4-3-3),102年度為218.40日,雖103年度及104年度降至150日左右,然其後大幅成長,105年度、106年度分別達376日、279.50日,而同期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結案速度介於28.45日至59.78日之間,兩相比較,職務法庭結案日數實屬偏高,且5年間職務法庭終結懲戒案件平均1件所需日數為197.86日,高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36.60日)之5.41倍,恐因審理延宕而衍生另類保護傘疑慮。
此外,司法院為考核各級法院執行審判業務績效,訂定各級法院辦案列管事項及管考標準,例如104年至106年針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議)事件之列管標準均為結案速度50日,惟職務法庭尚未列入管考內,允宜強化管考機制。
附表4-3-3:102年度至106年度職務法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終結件數及結案速度一覽表 單位:件;日
懲戒案件
終結年度
終結件數
平均結案日數
職務法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職務法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5
394
218.40
41.50
103
6
368
147.33
36.17
104
6
721
147.17
28.45
105
1
361
376.00
34.24
106
4
214
279.50
59.78
小 計
22
2,058
197.86
36.60
※註:1.資料來源,依司法院提供資料及106年公務員懲戒統計年報,自行計算整理。
2.表內懲戒案件包含再審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