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結論與建議
日期:107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之探討-以退休給付及退場機制為例
目錄大綱:肆、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惠雯
司法改革乃強調司法為民之落實,並體現在人民對於司法體系之信賴,而無論是法官、檢察官獨有之退養金制度,抑或淘汰不適任者之退場機制等,攸關司法改革核心議題,最終目的亦均在保障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本報告經針對退養金制度及退場機制等相關規範予以比較,並向司法院、考試院、法務部蒐集資料,綜整探討實務運作情形後,發現下述亟待檢討改善情事:一、於年金改革後,法官、檢察官之退休所得之調降效應將遞延數年,且影響程度明顯較低;二、現行退養金制度引發資深法官、檢察官提早離退,恐衍生人力斷層問題;三、職務法庭設置後,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之量能均下降,且結案效率偏低;四、現行法官法所定懲戒處分容有規範密度不足之虞,且職務法庭之組織架構及運作亦迭生爭議。
爰此,提出相關建議事項如下,俾供未來研修相關規範及制度之參考,並適度回應各界對司法改革之期待:
一、基於政府一體及衡平合理性,法官、檢察官之退休給付上限容有進一步檢討調整之空間,建議宜與相同退休條件之公務員間,維持同比例之退休所得差距(如以試算案例來看,年金改革前、後,二者之差距宜維持為1.73倍),俾具體實踐年金之改革。
二、針對退養金制度引發之反淘汰及人才斷層問題,亟待妥謀改善對策,並建議參採85年之前例,調降部分退休年齡層之退養金給與標準。
三、現階段於職務法庭制度未調整前,宜針對其辦案績效,建立管考機制,並研謀提升審理效能。
四、司法院應儘速改革退場機制,研修現行法官法關於懲戒處分之規範,期發揮淘汰不適任者之實效,並同時審慎檢討職務法庭制度之功能及組織架構,以提升公信力。
(分機:8660 黃惠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