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為財團法人重要決策中心,其組成攸關職能發揮及忠實義務可達成程度。惟查部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會之組成,未盡妥洽,謹分述如下:
(一)部分政府捐助金額累計逾50%之財團法人官派董事未達半數以上
以政府捐助比率累計超過50%之111家財團法人而言,截至107年4月底止,官派董事未達半數以上者計18家(詳附表3.1.1)。
附表3.1.1:政府累計捐助逾50%財團法人官派董事席次未達半數情形彙總表
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
內政部
臺灣營建研究院
陸委會
海峽交流基金會
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
經濟部
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中國生產力中心
衛福部
病理發展基金會
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
農委會
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
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
農業工程研究中心
臺中環境綠化基金會
曹公農業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
維謙基金會
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
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
水利研究發展中心
文化部
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
外交部
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二)部分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董事選舉制度高度內部化,致無官派董事制衡,衍生爭議情事
部分政府捐助逾50%之財團法人囿於捐助章程選舉制度,致官派董事與捐助比率不相當,衍生爭議情事。茲以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為例,說明如下:
1.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
政府捐助比率100%,106年度政府補助收入1,434萬2千元及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辦理勞工健檢特定項目之檢驗收入165萬8千元,占當年度總收入之5.46%。據衛福部提供資料顯示:
(1)依其捐助章程,第2屆以後董事由董事、監察人提名委員會提名,核與衛生福利部主管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業務監督要點第24點第1項規定未合(詳附表3.1.2),致該基金會截至107年4月底止,尚無官派董事(更有1名董事連任9次,1名董事連任7次,1名董事連任5次),政府難以透過官派董事發揮制衡效用。
(2)該基金會曾援引所屬台北病理中心工作規則,經董事會決議核發董事長退職酬勞金80個基數,擬於董事長職務卸任(106年11月30日)後1次發給1,440萬元並函報衛福部,經該部於103年及104年函復略以,法人董事長不屬該中心員工,不得以其工作規則作為支領依據,且董事長與該基金會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僱傭關係,爰其所得為報酬,無退職酬勞金之適用,未予核准;惟107年6月28日經洽詢衛福部醫事司表示,該基金會已於106年底如數發給董事長陳○○退職酬勞金。
2.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政府捐助比率100%,依其捐助章程,第2屆以後董事由董事會遴聘,核與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未合(詳附表3.1.2),致該院截至107年4月底止,尚無官派董事(且有2名董事連任4次,1名董事更連任高達8次),難以促其配合政府監理需求,如自103年起,內政部已多次函請該院儘速將獎金發給規範納入其管理規定,惟迄至107年5月止,尚未配合改善。
附表3.1.2:部分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董事選舉制度與主管機關規定對照表
財團法人
捐助章程條文
主管機關規定
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
其捐助章程第9條:「本法人董事會及監察人之組織、職權、董事、董事長、監察人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由本法人另以章則定之,並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該條文授權之組織及議事章則第5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本法人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監察人之候選人,由董事、監察人提名委員會提名之。」、「董事會應就董事、監察人提名委員會提名之候選人,選聘董事與監察人。」
衛生福利部主管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業務監督要點第24點第1項:「財團法人應依捐助章程置董事,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構)有關業務人員。二、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三、社會公正人士。四、原捐助或捐贈之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推薦(派)之人員。」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其捐助章程第6條:「本院設董事會,…。第2屆以後之董事,由董事會遴聘之。」
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5點第1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機關應指派若干董事;其所占全體董事名額之比例,依捐助機關捐助基金占第1次登記財產總額時之基金總額比例為之,並不得少於全體董事名額1/2。」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綜上,部分政府捐助金額累計逾50%之財團法人官派董事席次未達半數,其中更有部分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現任選舉制度高度內部化,尚無政府置喙參與餘地,無從派任董事,難以代表監督重要行為決策,甚而發生董事長支領退職酬勞金與主管機關意見殊異,所訂規章與政策未合等爭議情事。爰此,相關部會允宜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未來施行後財團法人法第48條等規定研處,進而使政府派任董事得達成合理比率,俾杜絕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財產面臨私有化之可能性,並落實本院決議及公益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