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結論與建議
日期:107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雲霞 張峻萍
各主管機關對所轄財團法人雖已訂有監督機制,惟經本研究調查發現,部分政府派任董事比例未過半且選舉制度高度內部化、部分財團法人薪資加計獎金金額偏高或薪資結構未盡合理、若干財團法人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士、部分財團法人自籌財源目標值訂定過低或實際自籌情形欠佳、財團法人歷來退場情形不彰;再者,持續追蹤發現仍有若干財團法人未審酌董監事會議開會次數及討論事項繁簡程度仍支給較高兼職酬金或出席費、規模不經濟或業務績效欠佳而無存續必要、預算書迄未完成審議或於會計年度開始前議決等情事。
茲彙總建議應予全面清查之改善事項如附表4.1,亟待各主管機關強化監督機制,並督促所轄財團法人切實檢討改善,俾落實財團法人設立之公益性宗旨。
附表4.1:建議全面清查事項一覽表
事項別
建議內容
辦理機關
董事會
妥謀董事會之最適組成,全盤檢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內容。
各主管機關
董監事兼職酬金及出席費,以及從業人員薪資及獎金
進行董監及從業人員之酬金、薪資及獎金等給與之全盤檢討改進。
行政院、各主管機關
身障者進用
宜妥善配合政府政策,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俾維護其就業權益。
各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
退場情形不彰
通盤檢視任務屬性,訂定退場基準,並針對爭訟案例預為綢繆因應。
行政院、各主管機關
規模不經濟或業務績效欠佳
全面清查財團法人營運情形,對規模過小及主要業務雷同者,予以整併或解散。
行政院、各主管機關
自籌財源
行政院宜制定包括自籌財源定義及未達目標之因應措施等相關規範,俾利各主管機關依循;各主管機關應督促各財團法人(除屬性不適合自籌財源者)加速開源節流,強化財務自主,降低對政府補助之依賴。
行政院、各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
預算書審議
積極發揮國會職能,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完成審議。
本院
(劉雲霞 分機:1911
張峻萍 分機:19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