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於民國99年2月核定「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以「3大城市區域、7個區域生活圈」為國土規劃藍圖,並推動縣市改制,陸續完成直轄市升格,期帶動周邊區域整體發展,107年5月行政院會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經查:
(一)資源集中6都,每人可支配所得最高縣市為最低縣市1.76倍
6都土地僅占全國之3 成,惟102年度至106年徵起稅收均逾全國之77%(詳附表8),渠等人口占全國比重亦從96年度之67.96%提高至106年度之69.17%(詳附表9),足徵直轄市之磁吸效果。
再者,我國各縣市每人每年可支配所得差距頗大,以105年度為例,每人每年可支配所得前5名依序為臺北市44萬餘元、新竹市37萬餘元、連江縣34萬餘元、新北市及桃園市之32萬餘元,後5名則分別為嘉義縣及南投縣之25萬餘元、屏東縣26萬餘元、雲林縣及彰化縣之27萬餘元,其中每人可支配所得最高之臺北市為最低嘉義縣之1.76倍(詳附表10)。
可支配所得較高縣市會吸引人潮遷入,以近20年(87年度至106年度)淨遷入人數最多之縣市(離島除外)為例,桃園市、新北市、臺中市、新竹縣及新竹市淨遷入人數分別達35萬餘人、22萬餘人、18萬餘人、7萬餘人及3萬餘人,該5縣市105年度每人可支配所得為全國前7高。至於可支配所得最高之臺北市,106年度第4季房價所得比達14.99倍,遠超過全國平均之9.16倍,由於居住成本高及其他因素,致淨遷出12萬餘人。
至於苗栗以南及花東等非都會區則為人口淨遷出,人口不僅負成長,且該等縣市老年人口比率亦有偏高情形(詳附表10),106年度老年人口比率前3高縣市為嘉義縣(18.46%)、雲林縣(17.55%)及南投縣(16.52%),不易蓄積賦稅動能。
附表8: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簡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年度
102
103
104
105
106
新北市
2,040
2,211
2,466
2,468
2,368
臺北市
6,610
6,984
7,618
7,607
7,286
桃園市
1,709
1,848
1,960
1,930
1,807
臺中市
1,438
1,534
1,600
1,730
1,827
臺南市
628
672
742
843
1,049
高雄市
1,473
1,641
1,715
2,001
2,164
16縣市小計
3,473
3,799
4,137
4,513
4,862
總計(未含關稅)
17,371
18,690
20,239
21,091
21,363
6都占全國比重(不含關稅)
80.01%
79.67%
79.55%
78.61%
77.24%
※註:1.資料來源,102年度至106年度財政統計年報。
2.本表因億元以下四捨五入之故,存有尾數差異。
附表9:各縣市人口分布一覽表 單位:人
縣市別
96年
106年
土地面積
(平方公里)
人口數
結構比%
人口數
結構比%
新北市
3,798,015
16.54
3,986,689
16.91
2,053
臺北市
2,629,269
11.45
2,683,257
11.38
272
桃園市
1,934,968
8.43
2,188,017
9.28
1,221
臺中市
2,606,794
11.35
2,787,070
11.82
2,215
臺南市
1,870,061
8.15
1,886,522
8.00
2,192
高雄市
2,764,868
12.04
2,776,912
11.78
2,952
宜蘭縣
460,398
2.01
456,607
1.94
2,144
新竹縣495,821
2.16
552,169
2.34
1,428
苗栗縣
560,163
2.44
553,807
2.35
1,820
彰化縣
1,314,354
5.72
1,282,458
5.44
1,074
南投縣
533,717
2.32
501,051
2.13
4,106
雲林縣
725,672
3.16
690,373
2.93
1,291
嘉義縣
551,345
2.40
511,182
2.17
1,904
屏東縣
889,563
3.87
829,939
3.52
2,776
臺東縣
233,660
1.02
219,540
0.93
3,515
花蓮縣
343,302
1.50
329,237
1.40
4,629
澎湖縣
92,390
0.40
104,073
0.44
127
基隆市
390,397
1.70
371,458
1.58
133
新竹市
399,035
1.74
441,132
1.87
104
嘉義市
273,075
1.19
269,398
1.14
60
金門縣
81,547
0.36
137,456
0.58
152
連江縣
9,946
0.04
12,880
0.05
29
總計
22,958,360
100.00
23,571,227
100.00
36,197
※註:1.資料來源,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縣市重要統計指標之人口概況。
2.人口數係戶籍登記人口數,土地面積係2017年資料。
附表10:每人可支配所得、人口增加率及老年人口比率簡表
縣市別
105年度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新台幣元)
106年度老年人口比率(%)
106年
人口增加率(‰)
淨遷入人口數(遷入-遷出 )
(87年-106年)
新北市
(4)326,152
12.60
1.88
(2)220,699
臺北市
(1)440,278
16.37
-4.62
-122,757
桃園市
(5)325,471
10.79
18.74
(1)358,326
臺中市
322,806
11.50
7.17
(3)185,417
臺南市
286,254
14.38
0.26
3,250
高雄市
304,104
14.22
-0.88
-23,843
宜蘭縣
311,624
15.34
-2.03
-27,617
新竹縣
322,158
11.99
8.56
(4)72,926
苗栗縣
292,560
15.41
-9.62
-36,178
彰化縣
275,692
14.78
- 3.64
-117,280
南投縣
253,356
16.52
-8.14
-55,659
雲林縣
270,909
17.55
-6.48
-74,937
嘉義縣
250,329
18.46
-8.03
-61,158
屏東縣
263,519
15.83
-7.00
-86,267
臺東縣
277,633
15.56
-5.72
-32,359
花蓮縣
308,024
15.33
-5.06
-29,720
澎湖縣
315,671
15.54
7.84
10,483基隆市
314,446
14.81
-1.73
-16,483
新竹市
(2)379,313
11.51
8.68
(5)34,138
嘉義市
315,559
14.16
-1.76
-5,404
金門縣
297,811
12.24
17.33
76,093
連江縣
(3)345,070
10.57
22.63
3,065
總計
323,490
13.86
1.33
274,735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縣市重要統計指標之人口概況及家庭收支。
2.老年人口比率,指年齡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比率。人口增加率(‰)指一特定期間人口增加數對前期人口數之比率,又稱人口成長率。
3.本表由本研究自行整理。
(二)行政區劃法草案雖提供行政區合併法源,然達成共識之難度不低
行政區劃係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為解決行政區劃未與時俱進,所產生資源分配失衡問題,行政院會於107年5月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賦予各級政府辦理行政區劃之法源依據。據行政院說明,因部分鄉鎮人口少於1萬人且不斷減少,爰提供調整縣市的鄉鎮或行政區之法源,以增進效率。然行政區調整涉及政治版圖變遷,亦影響資源分配,難度甚高。
至於未來縣市可能合併之樣態,單就財政角度觀察,恐以財政能力相當縣市合併機率較高,至於財政能力較佳縣市,倘合併後未增加資源,恐乏誘因與財政能力較差縣市結盟,除非採「由上而下」模式。至於中央未介入,由地方鄉鎮市區啟動行政區劃(由下而上)之模式,較可能造成富鄰結盟、窮縣聯姻,不但未達縮小城鄉落差、健全地方財政目的,反恐衍生窮縣愈窮、富都愈富現象。
(三)行政區劃法迄未完成立法,倘依合理規模整併直轄市行政區,可節省鉅額行政支出
目前地方治理除直轄市磁吸效應,致周邊區域面臨邊緣化危機外,直轄市亦有各「區」規模歧異,不利衡平發展問題。按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105年底6都共計158個行政區,其中133個行政區人口數低於20萬人之合理行政區人口規模;另排除山地原住民區後,各行政區人口數最高之新北市板橋區55萬餘人,與最低之臺南市龍崎區4千餘人,差距逾100倍。
行政院曾於98年核定改制直轄市計畫函敘明,俟行政區劃法完成立法後,應以20萬人至30萬人為1區之原則(山地鄉或偏遠地區除外),進行直轄市各區之整併。依該原則估算,6都合理行政區數應介於53區至81區,且推估101年度至105年度6都合理行政支出約介於208億餘元至319億餘元,遠低於實際之468億餘元。換言之,5年度估計可節省149億餘元至259億餘元行政支出(詳附表11),每年節省29億餘元至51億餘元。
考量行政區合理人數僅為原則規範,未納入107年5月行政院版行政區劃法草案條文,即便完成立法,是否可強制要求直轄市據以整併行政區,恐仍有疑義。
附表11:6都行政支出總額暨依合理規模估算預計可節省行政支出簡表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年度
實際行政區 數
5年(101-105)行政支出總數
合理規模下6都5年每區行政支出
依行政院合理規模行政區劃
行政區數
行政支出總額
節省行政支出
20萬人/區
30萬人/區
20萬人/區
30萬人/區
20萬人/區
30萬人/區
臺北市
12
2,934
393
3
13
9
5,121
3,545
-2,186
-611
新北市
28
14,490
20
13
7,878
5,121
6,611
9,368
桃園市
12
7,479
11
7
4,333
2,757
3,146
4,721
臺中市
28
9,520
14
9
5,515
3,545
4,005
5,974
臺南市
37
3,108
9
6
3,545
2,363
-437
744
高雄市
35
9,30414
9
5,515
3,545
3,789
5,758
合計
152
46,836
81
53
31,909
20,879
14,927
25,957
※註:1.資料來源,引用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該報告整理自各直轄市政府提供資料)。
2.行政支出係指凡綜合性之政策規劃、研考、法規、主計、人事行政、資訊、政風等支出均屬之(依預算編列之「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定義」)。
3.依行政院民國98年8月27日核定改制直轄市計畫函,應以20萬人至30 萬人為1區之劃分原則,將各直轄市總人口數除以20萬人及30萬人計算,得出各直轄市合理規模行政區數。
4.合理規模行政區行政支出計算,係以各直轄市行政區人口數介於20萬人至30萬人間,統計民國101至105年度行政支出總數後加以平均,得出每一合理規模行政區近5年度行政支出經費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