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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公務人力訓練機構資源運用成效之檢討

貳、國外公務人力訓練機制之簡介 日期:107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公務人力訓練機構資源運用成效之檢討 目錄大綱:貳、國外公務人力訓練機制之簡介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廖來第

自1980年代之後,隨著私部門績效導向、顧客導向及競爭導向等管理價值所形成之新公共管理思潮,大多數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國家開始進行中央部會人力資源管理改革,文官制度及培訓制度也逐漸採用部會分權制度,以保持用人彈性。另一方面為避免部會分權所造成文官體系缺乏核心運作價值、部會各自為政之缺失,亦漸建立由中央政府統籌規劃、運作及培訓高級文官制度。然各國公務人員培訓模式,仍受其憲政制度、政治文化、國情生態與官僚文化影響,而發展出不同之制度設計,有些國家採政府強力主導培訓制度,有些則傾向市場導向之培訓機制,以下僅就培訓機制採分權制美國、採集權制法國及鄰近日本之公務人力訓練機制(詳附表1)作摘述簡介:

一、美國

美國聯邦政府訓練制度採分權制,主要法律依據為美國聯邦法典第5 篇(U.S. Code Title 5),其中並以第 3 部 C 項第 41 章(Part III>Subpart C>Chapter41)為主,聯邦人事管理局(U.S. 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以下簡稱OPM)為聯邦公務員訓練主管機關,主要職責聚焦於訓練政策與架構之訂定,以及制定相關政策指引及依循規範。基於此原則,各機關辦理訓練之主要工作包括:1.訓練重點集中於基層主管、中階管理者、高階行政者三類職務,並建立由低層至高層循序漸進之訓練發展路徑。2.訓練應與擔任職務之核心職能相結合。3.訓練也應結合受訓者之生涯規劃。

美國訓練體系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用人機關、聯邦政府訓練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與民間訓練機構。三者所提供之訓練內容與對象均有重疊,除了受訓者有充分選擇空間外,各訓練機構間也形成相互競爭關係,亦即訓練機構必需不斷精進提升,以爭取受訓者與認同。

相對執行上分權,訓練成果評估則是採集權方式辦理,同時為達標準化、可分析性等活化運用需求,評估除了採用統一表格方式(SF182表)外,亦採用線上填報方式,使每一欄位資料可以直接轉換成資料庫內容,俾有助於直接進行統計分析。

二、法國

法國屬中央集權國家,因此無論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之任用、在職及升遷相關訓練皆由政府主辨。法國公務人員依其層級高低可初分為A類、B類、C類等三級,其中A 類人員係屬高階文官,其訓練是由法國國家行政學院(’Ecole Nationale d’Administration, ENA)負責,而地方公務員部分則是「大區行政訓練所」(les instituts régionaux d’administration)(目前共有5 所,分別在 Lille,Metz,Nantes,Lyon,Bastia)。

法國行政暨公職總署(La Direction générale de l’administration et de la function publique,DGAFP)為法國最高人事行政機關,直屬於總理之下,負責公務人員所有之政策與法規(如公務人員勞動法),跨部會之協商以及不同部會之人力資源管理。法國3類型國家公務員皆隸屬於其管轄,亦負責監督國家行政學院以及5個大區行政訓練所。

法國國家文官學院是法國政府於1945年所創建之公共培訓機構,性質為機關型學校,隸屬於總理府,層級上等同於二級機關。這所專門培養法國高階文官之學校,以其獨特之辦學體制和培訓方法,以及在法國中央政府體系中之獨特地位,引發世界各國行政培訓機構深厚興趣與關注,英國及中國大陸高階文官訓練制度基本上亦是模仿法國體制設置(呂育誠,2015)。該學院專職培育高階文官,並可單獨賦予學位。法國國家行政學院之訓練在性質上屬高階文官「職前訓練」,課程設計則是「大學後教育」型態,實務與理論並重,訓練時間為 27 個月,分兩階段實施,包括第一階段實習和第二階段之專業學習。第一階段係為期1年「在職訓練」,包括8個月在地方及海外實習,3至4 個月在中央政府機構實習。學院將視學生特性及實習職缺,分派學生至省區、中央部會、海外、大使館實習,並建立實際、客觀之實習考評制度。第二階段係為期1年之學業課程,包括共同科目、選修科目及3個月之公私企業實習。課堂教學方式包括個別教學與團體教學。高階文官訓練課程設計核心在於:國家改革與現代化、公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優質公共服務計劃、公務政策管理與評估、變革領導、歐洲與國際事務、法律與立法諮詢、優質治理以及預算規劃等。

三、日本

日本公務員分為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兩種,國家公務員之研修由內閣所轄之人事院公務員研修所及各省廳辦理,而地方公務員則由地方自治團體透過自治大學校(都道府縣)、中央訓練所(市町村)、全國國際文化研修所等管道辦理。

日本有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規定分別散見在國家公務員法、地方公務員法、人事院規則中。公務員研修之主要負責機構為人事院,在訓練方面負責推動、協調、監督及研究改進等事項。人事院設有公務員研修所負責辦理訓練,各部會亦設有訓練機構辦理各種訓練,但由人事院統一協調。

日本無論是中央或地方公務員都被賦予為民服務之深切期望,因此政府在訓練課程設計與師資安排上顯得相當用心,不僅依職級別舉行不同階段訓練,課程內容多元,授課方式多樣化,除了著重專業知識之提升與能力之開發,亦注重公務員心理層面和品格養成,尤其以實地參訪和現場訪問結合實務,使高階公務員能深入瞭解社會現況與問題。至於民間研修派遣則係政府部門有計畫且長期性派遣公務員到民間研修之一種措施,由於年資採計不中斷,不但不會引起公務員反彈,還可以透過公私部門雙方交流,強化對彼此組織特質之理解,有助於各級公務員日後制定相關政策或推行政策時之參考。

附表1:美國、法國及日本公務人員訓練制度比較表

項次

美國

法國

日本

基本理念與制度特色

1.基於分權與專業原則,進行訓練業務與執行之分工。

2.兼顧人員生涯發展與職務需求

3.納入政府內部訓練機構與外部資源(如學校或民間組織)。

1.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訓練皆是由政府主辨。

2.高階文官之考試、進用及訓練有獨立機關負責。

1.訓練重點集中於提升公務員問題解決能力、創造能力及改善行政效率。

2.注重公務員心理層面和品格養成。

3.針對不同年資及職務內容提供差異化訓練方式。

訓練體系與組織

1.分別由用人機關、聯邦政府訓練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與民間訓練機構。

2.三者功能具有重疊性,以提供選擇並營造良性競爭。

1.高階文官訓練:國家行政學院。

2.地方公務人員:5個訓練地方公務人員之大區行政訓練所。

3.上層監督機制:DGAFP負責監督高階文官訓練、國家行政學院以及5個訓練地方公務人員之大區行政訓練所。

1.分別由中央人事院、地方機關訓練機構、委託訓練機構、國內外研究員制度組成。

2.政府機構雖受限於師資、場地,但非政府機構可彌補其不足。

訓練執行

1.由 OPM 主導。

2.以配合組織工作需求,以及培育領導者二大目標為基礎。

3.採分權及多元方式進行。

4.賦予受訓者或用人機關選擇空間。

5.公務人員定期應重新參加訓練。

6.訓練成果均要以統一格式呈報 OPM 彙整分析。

1.以實務為核心。

2.跨學科訓練。

3.理論與實務結合:分為單位實習與在校上課兩階段訓練。

4.以個案教學為主。

1.由人事院統一負責協調,有關訓練業務乃是由「人才 局」和「公務員研修所」掌理。

2.均以配合「研修制度」之5大目標為基礎。

3.訓練課程分為中央公務員及地方公務員。

配套作為

1.訓練是為了具備擔任特定職務所需職能而參與。

2.只有訓練合格,或是通過具備特定職能之認證人員才有被進用或升遷之資格。

封閉多軌模式:進入低階軌或中階軌之初任者,在其公務生涯的中間階段,仍可跨過某種門檻進入精英軌道。

1.訓練是為了具備擔任特定職務所需職能而參與。

2.為因應國際化發展、行政複雜化,有派遣研修制度之設置。

訓練成果評估

1.採用統一表格方式(SF182 表)評估。

2.評估結果直接轉換成資料庫內容,以利統計分析。

3.重視參訓直接成本(如學分費)、間接成本(如交通費),以及其他成本(如作業費)。

4.受訓者成績是由直接監督人、上級監督人,以及訓練機構負責人共同認可決定。

1.每學期都由學院之獨立評審委員針對每位學生 考試、評分。

2.所有學生皆要按分數高低排名。

3.畢業生可根據自己分數高低之先後順序依序挑選職位,從而激發學員的積極創造力。

1.評估方法包含筆試、書面報告、技能報告、面試、召開反省會或檢 討會等。

2.為鼓勵參加訓練者,依薪資法相關規定成績特別優異者予以加薪。

※註:1.資料來源,呂育誠、林淑馨、郝培芝、陳耀祥(2015),「公務人進用及升遷訓練制度之跨國比較研究」,保訓會委託研究報告第91-94頁。本報告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