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性質,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保訓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以外之公務人員在職訓練與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另定辦法之必要者,由各該機關以命令定之。」復參照保訓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組織法,我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業務現行分工概如附表2。培訓業務採用部會分權制度,惟不似前揭美、法、日等先進國家由中央單一機構統籌規劃、主導與協調。
附表2:我國公務人訓練進修業務分工表
業務類別
訓練辦理機關
訓練執行機關
協辦機關
事關全國一致性質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項
保訓會
-
-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
人事總處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行政院所屬訓練機(構)校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保訓會
國家文官學院
各訓練機關(構)學校
升官等訓練
保訓會
國家文官學院
各訓練機關(構)學校
行政中立訓練
保訓會
國家文官學院
各主管機關
高階公務人員之中長期培訓事項
保訓會
國家文官學院
-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
人事總處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
專業訓練
各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及所屬訓練機關(構)
各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般管理訓練
各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及所屬訓練機關(構)
各訓練機關(構)學校
進用初任公務人訓練
各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及所屬訓練機關(構)
-
人事人員訓練
保訓會
國家文官學院(辦理行政院以外機關人員訓練)
-
人事人員訓練
人事總處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辦理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員訓練)
-
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
各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及所屬訓練機關(構)
國家文官學院(辦理行政院以外機關人員訓練)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辦理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訓練)
其他訓練
各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及所屬訓練機關(構)
各訓練機關(構)學校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考試院強化文官培訓功能規劃方案修正版第23頁(101年5月10日考試院第11屆第187次會議通過)。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業奉總統於106年4月19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106年7月7日施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整併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按現行中央政府公務人員訓練機關(不含國營事業機構及地方政府訓練機構)共有19所(詳附表3),就地理位置分布,集中座落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及南投縣。依其組織型態大致可歸為3類:一、獨立機構(2級至4級機關):依據組織法規設置,具獨立預算及員額配置,包括司法院法官學院(下稱[以下同]法官學院)、考試院國家文官學院(文官學院)、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公務人力學院)、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外交學院)、財政人員訓練所(財政訓練所)、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調查訓練所)、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民航訓練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環保訓練所)及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海防訓練中心)等10個機構。二、內部單位:未訂立單位組織法,係機關內部建置單位之一,有員額配置,但無獨立預算,包括國家安全局訓練中心(國安訓練中心)、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消防訓練中心)及中央警察大學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警大推廣訓練中心)等3個單位。三、任務編組:無組織法規,亦無獨立預算及員額配置,係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包括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審計訓委會)、主計人員訓練中心(主計訓練中心)、廉政署廉政研習中心(廉政研習中心)、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矯正訓練中心)、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經濟研究中心)及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衛福訓練中心)等6個編組。
若以訓練對象觀之(國安訓練中心以事涉機敏未提供),除外交學院、消防訓練中心、經濟研究中心、衛福訓練中心及環保訓練所等5所之訓練對象包括民間人士(企業)外,其餘13所訓練對象主要為公務人員。
附表3:中央政府公務人力訓練機構-以組織型態分類統計表
序號
機構名稱
所在縣市
主管機關
設置依據
組織層級
預算編列
訓練對象
1
法官學院
台北市
司法院
法官學院組織法
2級機關
法官學院單位預算
法官及司法院所屬司法同仁
2
文官學院
臺北市/南投縣
考試院
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3級機關
國文官學院及所屬單位預算
公務人員
3
公務人力學院
臺北市/南投縣
人事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
3級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單位預算
公務人員
4
外交學院
臺北市
外交部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3級機關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單位預算
新進外交領事及行政人員、友邦及友好國家外交人員、外交部與行政院相關涉外事務機關人員、駐華機構官員暨眷屬等
5
財政訓練所
臺北市
財政部
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4級機關
財政部單位預算-財政人員訓練所單位分預算
財政部暨所屬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稅稽徵機關人員及其他機關財政人員
6
司法官學院
臺北市
法務部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3級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單位預算
司法官、法務部所屬人員
7
調查訓練所
新北市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4級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單位預算-一般行政
調查局特考及格之受訓人員及該局在職人員
8
民航訓練所
臺北市
交通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4級機關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
民用航空局暨所屬機構人員
9
環保訓練所
桃園市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3級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單位預算
環保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事業機構相關環保從業人員等
10
海防訓練中心
臺北市、桃園市
海洋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組織規程
4級機關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海岸巡防業務
海巡署公務人員(文職)及軍職人員
11
國安訓練中心
機敏資訊
國家安全局
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第24條
內部單位
國安局單位預算-情報行政
機敏資訊
12
消防訓練中心
南投縣
內政部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2條
內部單位
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
現職消防同仁、民間企業、義勇消防人員、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系(科)學生
13
警大推廣訓練中心
桃園市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3條第1項第9款
內部單位
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高級警察教育、一般行政
警政署、消防署、海巡署、移民署、國安局等現職公務人員及警察、消防三等特考合格之人員。
14
審計訓委會
新北市/台北市
審計部
審計部組織法第15條
任務編組
審計部單位預算-一般行政、中央政府審計
公務人員
15
主計訓練中心
新北市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第20條第1款
任務編組
行政院主計總處單位預算-主計訓練業務
全國主計人員
16
廉政研習中心
新北市
法務部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6款
任務編組
法務部廉政署單位預算-廉政業務、一般行政
公務人員
17
矯正訓練中心
桃園市
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8款
任務編組
法務部矯正署單位預算-矯正業務、一般行政
公務人員
18
經濟研究中心
新竹市
經濟部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任務編組
經濟部單位預算-一般行政
公務人員為主,另接受公、民企業員工
19
衛福訓練中心
南投縣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設置要點
任務編組
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綜合規劃業務、一般行政
公務人員、民間團體或基金會人員、私立醫療機構與私立社福機構從業人員、社區發展協會人員、NGO團體人員、社會役役男等
※註:1.資料來源,各單位提供,本報告整理。
2.公務人力學院臺北院區大樓設施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由民間機構(福華大飯店)營運管理,教學、會議及其附屬設施,以提供人力學院自行辦理之教育訓練、會議研習使用為優先,並提供社區、其他機關、團體及公民營教育訓練單位利用。
3.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署組織法業奉總統於104年4月19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107年4月28日施行,其訓練機構為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表示,原海巡署訓練機構包括海岸巡防總局人員研習中心及海洋巡防總局人員研習中心(皆為2級機關之任務編組),組改後,原海洋巡防總局人員研習中心改為艦隊分署第二海巡隊駐地,原海岸巡防總局人員研習中心之興達分部,改為東南沙分署駐地,原海岸巡防總局人員研習中心之至善本部及海湖分部則納入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