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人力現行培訓業務,不似前揭美國、法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由單一機構主導與規劃,而係由考試院及行政院分工,各自獨立,不相統屬。依前揭訓練業務分工表(詳附表1),實際訓練業務則由保訓會、人事總處及各主管機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構)辦理,然保訓會與人事總處對各訓練機關並無直接指揮監督權限,致現行訓練體系分工有餘,惟通盤規劃、督導及整合不足,訓練資源與訓練經驗恐無法有效共享,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報未能充分發揮功能
為加強各訓練機之溝通連繫,期發揮訓練資源整合與分享之功能,保訓會與人事總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3條規定,訂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報設置及實施要點」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並輪流擔任召集機關。按協調會報常易流於徒具協調形式,實質上缺乏通盤規劃、督導、考核等缺失。由101至106年實際協調會報辦理情形觀之(詳附表6),實際召開次數皆僅符合該實施要點之最低召開次數之要求,而由最近2次(105年第2次及106年)提報議案內容觀之,多屬執行性、細節性居多(詳附表7),顯未能充分發揮協調會報之功能。
附表6: 101年度至106年度召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報統計表
項次/年度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召開總次數
2
2
2
2
2
1
人事總處召集
0
2
0
2
0
1
保訓會召集
2
0
2
0
2
0
※註:1.資料來源,人事總處及保訓會提供,本報告整理。
附表7:105年度第2次及106年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報提案討論事項統計表
年度(編號)
提案單位
提案內容
105(1)
新竹縣政府
有關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調訓比例,建議縣市政府與直轄市政府應有不同比例以符落實訓用合一,遴拔最具潛力及陞遷可能性之人員參加訓練,有效運用訓練資源。
105(2)
臺東縣政府
建議修訂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9 條,以活化公務機關人力資源,鼓勵久任公務人員進取、轉化職能。
105(3)
嘉義市政府
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於召開訓練進修相關說明會、宣導會或發表會等會議性質較為單純者,採錄影方式進行,並於會後上傳至公開平臺供相關業務人員參考運用。
105(4)
財政部、屏東縣政府
建議行人事總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人事單位」及「學習資訊維護」項下新增相關查詢功能。
106(1)
嘉義市政府
建請研議「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訓練」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調整訓練班期,部分課程採取合班方式辦理,強化實務與學習深度與廣度之可行性。
106(2)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高雄榮民總醫院
建請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開設南部班期,並通盤考量中高階主管班期以在地化訓練為原則,建議增設南部授課地點,俾維護參訓人員權益及整合訓練資源。
106(3)
嘉義市政府
建請公部門數位學習資源整合平臺提供行動學習版服務,課程可結合時事、新增紀錄片或宣導短片等方式,並將多元型態之學習管道(如電子書及影音短片)納入終身學習時數認證機制,俾提升學員學習意願及深化學習效果。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人事總處及保訓會提供之會議紀錄影本。
(二)部分訓練機構辦理或開設類似訓練課程,恐難避免訓練資源重複投入之質疑,培訓資源有待整合
公務人力訓練由於缺乏單一機構通盤主導、集中管理與統籌規劃,各訓練機關在各自獨立,各自為政下,常易開設相似訓練課程,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第2項一般管理訓練為例,依前揭分工明細表係由各主管機關及所屬訓練機(構)辦理,18個訓練機構中,106年度計有12個訓練機構開設該課程(詳附表8),合計366班期數,訓練1萬2,654人次,4萬115人天數,其中以公務人力學院238班期數、7,146人次、1萬6,869人天數最多,鑑於該學院係以全國公務人員為訓練對象,在無相關檢核篩選機制下,恐無法避免機關重複派訓或學員重複參訓(例如已參與主管機關所屬訓練機構之課程,又參與公務人力學院課程)等浪費訓練資源之情事。此外,在缺乏通盤整體規劃下,亦無法衡量一年366班期數, 1萬2,654訓練人次是否為公務人力所需之一般管理訓練適當配置。
另從非核心業務(外交學院除外)之語言或外語訓練課程觀之, 106年度計有8個訓練機構開設相關課程(詳附表9),合計85班期數,訓練3,453人次,4萬9,336人天數,其中以財政訓練所48班期,1,362人次最高,但訓練人天數則以文官學院3萬7,156人天最高,語言方面則以英語訓練最普遍。在缺乏通盤整體規劃下,尚無法衡量各訓練機構辦理語言訓練之妥適性。另民間英語訓練機構普及,由公務訓練機構辦理之必要性亦值得探討。然值得注意是106年度外語總訓練4萬9,336人天數高於法定之一般管理訓練之4萬115人天數,培訓資源配置之妥適性有待商榷。
綜上,我國公務人力培訓業務,係由考試院及行政院分工,各自獨立,不相統屬,復以公務人訓練進修協調會報未能充分發揮功能,在缺乏縱向主導、規劃、統合功能,且橫向溝通聯繫機制尚未彰顯之情形下,訓練資源與訓練經驗無法達有效共享。此外,各訓練機構各自為政,致多數訓練機構開設相似課程,在無相關檢核篩選機制下,恐無法避免機關重複派訓或學員重複參訓等浪費訓練資源之情事。
附表8:106年度辦理一般管理訓練課程之訓練機構統計表
訓練機構別
班期數
訓練人次
訓練人天
比率
法官學院
4
78
200
0.42%
文官學院
2
92
359
0.14%
公務人力學院
238
7,146
16,869
19.09%
財政訓練所
29
1,325
3,831
6.17%
環保訓練所
32
1,429
1,935
11.90%
警大推廣訓練中心
3
200
7,960
10.08%
審計訓委會
8
497
978
8.53%
主計訓練中心
4
234
2,472
19.97%
廉政研習中心
1
30
450
3.62%
矯正訓練中心
1
51
102
0.20%
經濟研究中心
35
1,094
3,827
13.87%
衛福訓練中心
9
478
1,132
5.00%
合計
366
12,654
40,115
※註:1.資料來源,各單位提供,本報告整理。
2.表內比率為該課程訓練人天數占各該機構年度實際總訓練人天數之比率。
附表9:106年度辦理語言(外語)訓練課程之訓練機構統計表
訓練機構別
班期數
訓練人次
訓練人天
比率
語言種類
法官學院
3
94
465
0.98%
英語、日語、德語
文官學院
4
946
37,156
14.83%
英語
公務人力學院
3
59
880
0.99%
英語、越語、泰語
外交學院
7
604
5,738
22.71%
英語、西語、日語、法語、德語、泰語、馬來/印尼、越南語等
財政訓練所
48
1,362
2,894
4.67%
英語、日語
司法官學院
12
144
360
1.06%
日語、英語、法語、德語
海防訓練中心
4
148
912
1.17%
英語、越南語
經濟研究中心
4
96
931
3.38%
英語
合計
85
3,453
49,336
※註:1.資料來源,各單位提供,本報告整理。
2.表內比率為該課程訓練人天數占各該機構年度實際總訓練人天數之比率。
3.據法官學院表示,除上列於學院辦理之語言類課程外,為讓法官更瞭解國際司法潮流、各國學說及實務見解,以拓展國際視野,增進審判績效,學院另於各法院規劃辦理法官在院法學英文、德文、日文及其他法學外文課程。
4.表內數據不含前海洋巡防總局人員研習中心106年度2班期、40訓練人次、200訓練人天之英、日語訓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