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公務人力訓練機構財務面投資及成本問題探討,鑑於部分訓練機構(或訓練課程)具特殊性,所需訓練設備(如飛行模擬機、各類火災模擬訓練場)、材料(如射擊訓練槍彈)各異,在無客觀且可作為跨機構比較之指標下,擬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機訓練機構績效評鑑實施計畫」之人均訓練成本進行探討。由各訓練機構近3年(104年度至106年度)平均訓練成本觀之(詳附表11),每人天之平均訓練成本介於291元至6,910元間,各訓練機構之訓練成本差異大。以組織型態區分,有獨立預算機關(綠色)每人天之平均訓練成本介於1,169元至6,914元間,高於無獨立預算之內部單位或任務編組(橘色)291元至2,105元。另從趨勢來看,計有法官學院等9處訓練場所(紅色)人均訓練成本呈增長趨勢。
在固定成本(如人事費、建築設備維護費)投入不變下,若實訓量(容訓率)不高,則人均訓練成本易增加,由近3年(104年度至106年度) 人事費用占年度辦理訓練業務總費用比率觀之,計有公務人力學院南投院區等8所(藍色)訓練機構人事費用比率皆高於50﹪,其中外交學院(106年度人均成本[以下同]3,038元)、司法官學院(6,362元)、民航訓練所(無法計算)及衛福訓練中心(1,330元)平均容訓率未達8成(紫色),恐致其人均訓練成本偏高,允宜檢討改善。
綜上,各訓練機構近3年平均訓練成本差異大,有獨立預算機構之平均訓練成本高於無獨立預算之內部單位或任務編組。另部分訓練機構人均訓練成本呈增長趨勢,或人事成本偏高,復以容訓率偏低,恐致其人均訓練成本偏高,允宜檢討改善。
附表11:各訓練機構近3年度(104年度至106年度)之平均訓練成本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元
訓練機構別/年度
人均訓練成本
人事成本比率
平均容
訓率
104
105
106
104
105
106
法官學院
2,355
2,489
2,620
38.31%
40.99%
39.91%
95.47%
文官學院
台北
1,775
1,568
1,313
31.12%
31.13%
34.08%
66.76%
南投
1,169
1,259
1,983
38.02%
36.53%
27.71%
64.47%
公務人力學院
台北
2,614
2,610
2,698
40.84%
43.93%
44.93%
69.36%
南投
1,683
1,589
2,812
60.27%
60.72%
60.07%
81.90%
外交學院
3,810
3,859
3,038
60.26%
60.33%
62.52%
73.21%
財政訓練所
1,590
1,180
1,200
50.05%
46.09%
42.64%
71.51%
司法官學院
6,131
6,914
6,362
67.78%
59.80%
62.50%
54.26%
調查訓練所
4,706
4,930
5,334
69.14%
67.89%
73.24%
95.06%
民航訓練所
註5
52.58%
52.99%
51.08%
62.63%
環保訓練所
1,090
940
797
24.54%
27.17%
33.39%
81.52%
海防訓練中心
322
422
663
63.81%
68.24%
75.80%
83.70%
消防訓練中心
557
465
291
19.99%
28.72%
31.08%
88.96%
警大推廣訓練中心
624
855
676
21.09%
20.01%
19.55%
114.16%審計訓委會
641
618
522
62.15%
61.66%
59.54%
97.27%
主計訓練中心
1,696
1,572
1,774
31.21%
32.91%
32.58%
76.08%
廉政研習中心
982
1,000
907
25.15%
26.93%
27.76%
62.11%
矯正訓練中心
548
524
548
22.30%
15.17%
13.70%
78.64%
經濟研究中心
2,026
2,105
1,810
45.50%
41.78%
46.22%
74.37%
衛福訓練中心
1,532
1,490
1,330
63.81%
68.24%
75.80%
68.89%
※註:1.資料來源,各單位提供,本報告整理。
2.每位學員平均訓練成本=年度辦理訓練業務費用(包含:人事費用、設備【設施】費用及折舊、場地租借或權利金收益及行政費用等,惟場地租借或權利金收入採收支併列編列預算者,不列入訓練成本統計)/實訓量。實訓量=實際參訓人天。如因機構屬性或業務性質特殊,得視實務運作情形,敘明具體理由,酌予彈性調整計算公式。此計算方式係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機訓練機構績效評鑑實施計畫」。
3.法官學院表示,因100年至103年新建辦公廳舍,訓練業務費用含該年度興建房屋支付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另105-107年度則包含補提以前年度及當年度折舊,為計算基準之一致性,其每位學員平均訓練成本僅計算經常性成本=年度辦理訓練業務經常性費用(包含人事費、業務費,不含一次性之設備費、折舊、律師轉任法官研習期間津貼、圖書購置計畫等經費)/實訓量。
4.文官學院表示,按「年度辦理訓練業務費」包含設備費用,南投院區106年因辦理教學大樓及宿舍耐震補強工程,致費用較高;另廳舍整修容訓量受限,故「實訓量」較其他年度低,致「學員平均訓練成本」較其他年度高。
5.民航人員訓練所表示,該所彙整民航局所屬各單位所提訓練需求內容,依程序陳報民航局核定後實施,並由民航人員訓練所依據訓練計畫內容統籌編列預算支應。其統計之實訓量係各年度於所內實際開班情形計算填列,年度辦理訓練業務費則為各年度統籌之執行數(含各單位於訓練所場地以外辦理訓練費用),故上開平均訓練成本之計算公式無法反映實務運作情形。
6.消防訓練中心表示,各項防救災專業訓練所須經費不同,復以各項防救災班級係依委託機關之需求客製化,故每班辦班成本不同,本報告為求一致可比較性,表內人均訓練成本,係以其所提供各該年度人事費及訓練業務費合計數/實訓人天數。
7.表內於104年度至106年度組織型態屬內部單位或任務編組之訓練機構(橘色)(環保訓練所及海防訓練中心詳附表4之註4及註5),因無獨立預算,受限於資料可取得性,訓練業務費用僅包含人事費(估列)及實際訓練業務費。
8.人事成本比率=年度人事費用/年度辦理訓練業務費用(詳註2)。
9.平均容訓率為102年度至106年度之平均容訓率(詳附表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