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發展計畫之意涵及內容
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社會發展計畫指為預防、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發展所研擬之具體計畫,且具有前瞻性、新興性及重大性等3項特性,如依其屬性可分為6大類別,分述如下:
社會發展計畫之特性:
(1)前瞻性:具有展望未來社會發展之議題。
(2)新興性:具有創新且非屬經常性或延續性辦理之議題。
(3)重大性:具有對社會發展層面產生重大影響之議題。
社會發展計畫之分類及其內容:
(1)環境空間類別:自然資源之保育與利用、環境空間營造、環境及能源危機管理等。
(2)社會安全類別:公共安全、就業、人口及家庭等。
(3)衛生福利類別:社會福利保險體制、衛生福利制度、衛生福利資源開發與運用、醫療照護體制、衛生醫藥發展策略及健康促進等。
(4)教育文化類別:教育、文化及觀光休閒等。
(5)財政經濟類別:人力資本、財政金融、公平交易及產業發展等。
(6)其他類別:不屬於前五款類別之社會發展屬性計畫。
(二)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定及審議
1.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範疇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係指期程2年以上,並依據行政院施政重點、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各機關中長程施政計畫及其他重要施政事項所擬定者,計畫內容分為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3類。
2.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
中長程個案計畫應以國家發展計畫為其上位指導原則,並依據各機關施政計畫,參酌各機關資源能力,事前進行整體資源盤點,瞭解內外環境變遷趨勢及市場供需情形後,設定具體目標,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據以訂定實施策略、方法、分期(年)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又為期於有限資源下有效達成計畫目標,應於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訂之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進行個案計畫之編擬,並應加強財務規劃,研擬完整之財務計畫。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審議
各機關擬定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各該機關副首長召集相關單位進行自評後,報請該機關首長或行政院核定;其中報行政院之社會發展計畫,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會同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針對計畫需求性、可行性、協調性、計畫效果(益)性及對國家安全、社會經濟、自然環境之影響等,就政策面、整合面、資源面等做綜合性及方向性考量,並對同類型計畫排定優先順序或做統整性之建議後報由行政院核定(詳圖2-1-1)。
圖2-1-1: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流程
※註:1.資料來源,國發會網站 https://www.ndc.gov.tw/cp.aspx?n=F1B6571AD92E1D71&s=381C0FFC23133654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範疇
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計畫期程2年以上、全程經費總額達3億元以上為重要社會發展計畫(詳附表2-1-1),需依行政院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相關規定完成報核程序,且除為各機關經常性或事務性業務外,均須提報先期作業,始得編列年度預算,並據以執行。
附表2-1-1:現行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範疇
項目
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範疇
金額
1.計畫之全程經費總額達3億元以上。
2.計畫之全程經費總額未達3億元,惟屬因應重大政策、具創新及特殊需求,而經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者。
計畫擬定依循之規定
1.總統、院長指示或交辦事項。
2.行政院核定之各項重要方案、計畫或措施。
3.重要會議決議須由各有關主管機關執行之工作。
4.依據民意機關或社會輿情反映或業務發展需要,經審慎政策評估後,決定必須辦理之工作。
5.依據國家發展計畫及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應規劃辦理事項。
排除項目
1.國防計畫。
2.公共建設計畫。
3.科技發展計畫。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104年3月5日行政院院授發社字第1041300308號函修正,本報告彙整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