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審議流程
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首應由中央各主管機關基於所管,事先全面考量、通盤規劃後,分別通知其所屬各計畫主辦機關擬定中長程個案計畫,並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始得提報先期作業。另各主管機關對於計畫主辦機關所提計畫,於報送國發會進行審議前,並應就各評估事項先行加註具體初評意見。
復國發會對各機關所提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進行先期作業審議時,應邀集行政院各業務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有關機關,就其主管業務共同審議,並得於審議時邀請有關主管機關派員列席,就送審計畫提出說明並交換意見;必要時亦得邀請學者、專家會同審議或進行實地查證,最後則由國發會彙整審議結果陳報行政院。以108年度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說明如圖2-2-1。
圖2-2-1:108年度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流程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所屬各機關108年度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編審原則」,本報告彙整製圖。
(二)近5年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審議結果
1.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審議核列原則
國發會為使各機關辦理年度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有所依循,每年皆依據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訂定先期作業之編審原則,規範項目包括提報要項、編審方式與時程等,其中提報要項內容即為該先期作業之審核重點,規範各該年度各項計畫所需經費優先核列、非優先核列(暫匡列)及不予審議之要件。依據該會所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108年度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編審原則」,經費核列優先順序之原則如附表2-2-1。
附表2-2-1:108年度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審議經費核列優先順序表
優先順序
適用情況
優先核列
1.依據總統治國理念與行政院施政重點,積極推動建設國家五大施政目標(文化臺灣、綠能矽島、智慧國家、公義社會、幸福家園)研擬之個案計畫。
2.因應社會發展趨勢(如少子女化、高齡化社會等)研擬之個案計畫。
3.計畫若屬特殊情形,確有編列之急迫性,並經審議會議討論通過者。
非優先核列(暫匡列)
1.新興計畫於107年4月底前尚未奉行政院核定者。
2.屬延續性應修正計畫,業經國發會要求修正,皆未提報者。
3.凡國發會歷年先期作業審議結果要求須核定後始得動支之計畫,於未奉核定前即已動支且未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者。
不予審議
1.未符合實施要點所定額度規定。
2.新興計畫尚未函報行政院者。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所屬各機關108年度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編審原則」,本報告彙整製表。
2.近5年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審議情形
國發會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於辦理各機關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時,基於整體社會現況、發展趨勢及社會發展政策需要,針對須由計畫總額度支應之已核定新興重要社會發展計畫,與正執行中之延續性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依上開先期作業編審原則重行評估檢討各項計畫之優先順序及計畫金額,並將審議結果陳報行政院。
經檢視近5年(103-107年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審議情形,以機關提報情形可窺知社會發展計畫所需經費逐年增加,且個別計畫之平均規模亦漸擴大,103年度各機關提報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及經費需求為35項計畫共369.58億元,至107年度增加為85項、1,103.12億元,總經費需求增加近2倍(詳附表2-2-2),每項計畫平均需求數亦由103年度之10.56億元,增加至107年度之12.98億元。至核列結果,優先核列之經費占總提報經費皆逾5成,如排除暫不匡列及不予審議之計畫,則105年度及106年度之優先核列率更達8成至9成餘。由此可窺,近年來各項重要社會發展計畫經費需求大幅增加,為確保政府各項重大社會發展政策得以成功推展,有限資源之配置更顯重要。
附表2-2-2:近5年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審議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機關提報情形
核列結果
優先核列
暫核列(保留)
暫不匡列
不予審議
計畫數
提報數
計畫數
核列數
計畫數
核列數
計畫數
提報數
計畫數
提報數
103
35
36,958,345
22
18,936,937
8
2,817,321
1
331,000
4
581,743
10445
49,747,856
28
26,947,967
7
897,089
1
612,881
9
7,549,979
105
71
89,520,894
54
75,440,779
5
176,864
6
837,243
5
6,344,303
106
67
92,768,958
40
66,494,691
12
3,817,381
6
1,659,840
8
10,598,928
107
85
110,312,386
63
62,397,510
10
19,655,434
5
1,641,484
7
15,652,506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103年度至107年度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審議結果彙編,本報告彙整。
2.機關提報計畫數及金額均含基金。
3.每年度各計畫核列優先順序均依國發會訂定之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編審原則而有所不同。
4.105年度及106年度審議結果各含一件審議後未核列預算之計畫,列為「其他」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