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院中長程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及預算編審暨執行相關議題之探討

二、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提報先期作業之管控未臻確實,且將非營業基金排除於審議範圍,恐難有效盤點並整合各機關資源配置狀況 日期:107年8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中長程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及預算編審暨執行相關議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中長程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及預算編審暨執行相關問題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文煌 陳燕玲

重要社會發展計畫為期程逾2年、總經費3億元以上之中長程個案計畫,依行政院規定,其於年度概算編列前應辦理先期作業並經國發會審議始得編列年度預算。然部分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涉及跨部會業務,年度預算又分散編列於多個主辦機關,計畫執行進度及年度概算配置之妥適性,有賴先期作業之落實審查,然國發會對該等涉跨機關業務計畫是否提報先期作業卻未有效管控,又將審議對象侷限於編列公務預算部分,由非營業基金支應部分則不予審議,此作法恐難有效盤點並整合各機關資源之有效配置。經查:

(一)部分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涉及跨部會資源整合與運用,然國發會對其是否提報先期作業卻未管控

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全程經費總額3億元以上者為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除需依規定完成計畫編審及報核程序外,年度經費亦需提報國發會先期作業審議,始得編列年度預算。依國發會說明,社會發展計畫年度經費係各機關由獲配基本運作需求經費容納支應,該會並未管控各機關是否確依規定,逐案將計畫提報先期作業審議。然部分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涉及跨部會業務,年度預算又分散編列於多個主辦機關,計畫執行進度及年度概算配置之妥適性,有賴國發會先期作業之落實審查,然該會容許機關得選擇性提報審議之作法,除不利跨部會資源整合與運用之有效管控外,亦易致部分未提報先期作業計畫,在過往預算執行率偏低情況下,仍於次年度編列高額預算之情事。舉例說明如次:

1.衛福部雖為「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主管機關,然該計畫主要預算卻由教育部編列,其為跨部會合作計畫,然在衛福部未提報先期作業審議下,國發會恐難綜整檢視兩部會執行成效及預算配置妥適性。又該計畫106年度預算1億6,100萬元,因實際申請人數僅2,925人,遠低於1萬人之目標數,致預算執行率僅22.30%,107年度卻仍依原規劃編列3億1,135萬6千元,難謂已落實經費需求檢討作業。

2.教育部「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所需經費分由教育部及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106年度預算3億5,300萬元,執行率亦僅17.18%(詳附表3-2-1),在此偏低之執行率下,107年度預算卻不減反增為10億7,500萬元,增幅達204.53%,財政資源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亦待商榷。

附表3-2-1:教育部「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106年度及107年度預算及決算數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主辦機關

計畫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預算數

教育部

就學、就業及創業準備金

123,000

11,737

9.54

225,000

勞動部

穩定就業津貼

105,000

17,203

16.38

425,000

訓練指導費

125,000

19,976

15.98

425,000

合計數

353,000

60,653

17.18

1,075,000

※註:1.資料來源,教育部及勞動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2.勞動部經費係編列於「就業安定基金」中。

(二)將審議對象侷限於編列公務預算之計畫,排除以非營業基金為財源之計畫,恐不利預算資源配置之通盤檢討

依105年度至107年度國發會提報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審議結果,各年度均有部分計畫因其預算係編列於非營業基金而被排除審議(詳如附表3-2-2)。按中長程個案計畫辦理先期作業之目的,係在檢討各計畫過往執行成效,進而評估次年度概算額度之妥適性及合理性,同為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公共建設,無論以公務或基金預算支應,均應提報先期作業審議。而部分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雖以非營業基金為財源,年度預算動輒數十億元以上,部分甚為行政院列管計畫,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國發會卻將該類非以公務預算為財源之計畫,未列入先期作業審議範圍,其妥適性恐待商榷。以「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為例,該計畫期程為106-115年,總經費達4,761億6,800萬元,106年度及107年度均被行政院選為院管制計畫,衛福部雖曾將107年度計畫經費辦理先期作業並提報國發會審議,然在該會決議其「經費來源為基金」而不予審議後,108年度概算已未再提報先期作業審議;揆該計畫為近年國家重大政策項目之一,業務內容涉及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及退輔會等多個機關,除經費需求龐大外,預算又涉跨機關、跨基金編列,尤需藉由先期作業機制,檢視各機關計畫執行進度及次年度概算額度之妥適性,然卻遭排除於先期作業審議範圍之外,恐難謂妥適允當。

附表3-2-2:105年度至107年度先期作業排除審議之重要社會發展計畫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主管機關

計畫名稱

年度提報經費需求

審議結果

105

衛生福利部

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

2,000,000

不予審議(基金)

第三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

4,080,545

不予審議(基金)

農委會

豬隻死亡保險業務計畫

171,306

不予審議(基金)

106

衛生福利部

第三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

3,998,798

不予審議(基金及科發預算)

充實國家疫苗基金及促進國民免疫力第二期計畫

3,790,955

不予審議(基金)

經濟部

臺灣產業形象廣宣計畫

830,000

不予審議(基金)

107

衛生福利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計畫

71,710

不予審議(計畫未報院)

第三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

4,880,300

不予審議(經費來源為基金)

充實國家疫苗基金及促進國民免疫力第二期計畫

731,210

不予審議(經費來源為基金)

長期照顧十年2.0計畫

9,551,156

不予審議(經費來源為基金)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各年度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審議結果彙編,本報告整理。

2.本表僅列「經費來源為基金」之由,而排除審議之計畫。

3.第三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約31億元,僅789萬3千元為公務預算,爰其經費仍以基金預算為主。

(三)部分計畫經費分由公務及非營業基金編列,然先期作業卻僅核列公務預算,形同僅就部分計畫項目進行檢討

部分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所需經費分散由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列支,爰無論計畫之事前審議、年度執行成效檢討或概算額度核列,均應就整體計畫通盤檢視,不宜因預算來源不同而有所差異。惟依國發會先期作業審議結果,其對於年度經費分散於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之計畫,僅核列公務預算部分,非營業基金編列額度之妥適性則未置可否,致部分計畫公務預算雖經檢討減編,然基金預算卻依原規劃編列,甚或有提高額度之情事(詳如附表3-2-3),如衛生福利部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107年度公務預算編列數3億5,595萬4千元雖低於計畫需求數6億5,100萬元,然非營業基金編列3億4,527萬2千元,反高於原計畫數3億1,000萬元。按該計畫雖就各推動項目明列經費來源,然各執行項目間多具關聯性,執行進度、成效及次年度概算配置之妥適性實不宜切割檢視,國發會先期作業審議僅核列公務預算之作法,形同僅檢討部分計畫內容,難達資源管控之效。

附表3-2-3:部分經費分散於公務及基金預算之計畫106年度及107年度預算核列狀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主管機關

計畫名稱

年度

經費需求數

先期作業核列數

年度預算數

公務預算

基金預算

公務預算

基金預算

公務預算

基金預算

衛生福利部

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

106

528,218

75,685

-

-

522,643

66,820

107

941,050

66,080

649,630

0

511,362

66,080

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

106

0

300,000

0

0

0

300,000

107

651,000

310,000

355,954

0

355,954

345,272

農委會

新農民培育計畫

106

101,800

306,750

-

-

62,608

353,450

107

107,800

396,850

107,800

0

58,178

683,429

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

106

--

-

-

25,000

624,306

107

25,000

585,750

25,000

0

24,000

585,750

※註:1.資料來源,各主管機關提供,本報告整理。

2.農委會「新農民培育計畫」及「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並106年度未提報先期作業。

3.衛福部「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106年度經費需求,因先期作業審議當時,計畫尚未奉核定,爰未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