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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運用現況之檢討

壹、前言 日期:107年8月 報告名稱: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運用現況之檢討 目錄大綱:壹、前言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如慧

由於社會多元發展,刑事審判負擔日益嚴重,如何以有限司法資源,解決數量龐大之刑事案件,已成為各國刑事訴訟制度之重要課題。按刑事訴訟程序目的在於保障人權、發現真相以實現國家刑罰權,惟需耗用眾多人力、時間及成本,目前各國對此問題之主要解決方式包括:微罪不舉、司法外處遇、簡易程序判決處刑、緩起訴制度與認罪協商等,以求於刑事案件依案情輕重及當事人有無爭執而異其程序,俾利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91年2月及93年4月分別增訂實施緩起訴及認罪協商制度,依其時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及第455條之2規定,檢察官得命令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然由於指定予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部分,未納入公務預算編列,且對運用及監督管理等規範不足,致龐大資源之分配、運用與監督,缺乏整體規劃,並屢經審計部提出審核意見在案,爰103年6月修正發布前揭規定,將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由檢察官指定支付對象,改為全數向國庫支付並統籌運用; 104年度續訂定發布「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及「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據此,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相關收支預算及法制作業漸趨完備,惟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運用現況仍有若干問題,本文擬予檢討並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