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運用現況之檢討

二、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運用作業程序 日期:107年8月 報告名稱: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運用現況之檢討 目錄大綱:貳、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運用之相關規定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如慧

(一)申請對象、時間及程序

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檢具計畫書、最近2年服務績效書面報告及向其他機關團體申請經費補助情形等資料,於會計年度開始6個月前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 (監督管理辦法第7條及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

(二)審查人員、時間及程序

1.受理申請案後,由檢察機關執行秘書進行資格審查,檢視申請計畫內容與檢附文件完整與否,及除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犯保協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以下簡稱更生保護會)外,申請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其申請計畫之自籌款是否符合逾申請計畫總款項之20% (監督管理辦法第11條及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

2.檢察機關設置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除犯保協會、更生保護會外之申請補助計畫,每季舉行一次會議為原則,並就受補助對象及其受補助金額列冊。審查會由檢察機關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主任檢察官擔任主席,並由該檢察機關、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代表等各1-3名比例組成,任期1年(監督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3.各檢察機關審查會應於申請當年之會計年度終了前,完成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年度計畫審查,且核定補助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計畫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通知地方自治團體列入其地方預算(補助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

(三)補助款之請撥及核銷程序

申請案件經審查會決定後,檢察機關應將審查結果及請款方式通知受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受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1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機關陳報支用明細等執行情形;受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如尚有賸餘款,應於計畫執行完竣日起1個月內及會計年度終了1個月前,依補助比例繳回檢察機關(監督管理辦法第12條及補助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

(四)督導考核人員、時間及程序

檢察機關檢察長得指派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專責督導相關人員成立補助款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評估補助款依執行計畫書所定計畫使用,並應提報審查會,以為續予補助之審查依據;檢察機關因業務繁忙、人力短絀或無專業查核能力,無法自行籌組查核評估小組時,得聘請律師、會計師、社工師或具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團體等組成之(監督管理辦法第13條及補助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

(五)資訊公開

各檢察機關應於其全球資訊網站公開審查會委員名單、審查會之會議紀錄、受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名稱、受補助計畫名稱、計畫要旨、補助金額與查核評估結果等資訊,並每季更新其內容 (監督管理辦法第15條及補助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有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運用作業流程請詳圖1)。

圖1: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運用作業流程圖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檢附計畫方案

提出申請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列冊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陳報執行情形,如有賸餘款依補助比例繳回

補助款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執行查核

執行情形

檢查機關每季更新公開審查會、受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名稱及查核評估

結果等資訊

※註:1.資料來源,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本中心整理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