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酌以前年度緩起訴金支付國庫之比例,104年7月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各檢察機關各年度編列前項補助款及必要行政管理等業務費用之歲出預算,不得高於同年度該檢察機關所編列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歲入預算50%。」105年度起各地檢署將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收入及補助款全數納入公務預算,惟容有以下課題值予注意:
(一)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提撥金額占歲入預算之比率偏低
揆105年度至107年度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預算金額(詳附表2),收入分別為16.7億元、16.8億元及15.6億元,補助款分別為7億元、7.3億元及6億元(占收入之比率為41.89%、43.36%及38.63%),行政管理費皆為1,000餘萬元(約占收入之1%);據此,補助款及行政管理費合計金額占歲入預算之比率分別為42.89%、44.33%及39.61%,尚符合不高於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歲入預算50%之規定,惟低於法定上限之9成,107年度提撥比率甚未及法定上限之8成。
附表2:105年度至107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收入、補助款及行政管理費預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科目
105年度預算數
106年度預算數
107年度預算數
金額
占收入%
金額
占收入%
金額
占收入%
收入
1,671,311
100.00%
1,681,395
100.00%
1,561,913
100.00%
補助款
700,053
41.89%
729,024
43.36%
603,432
38.63%
行政管理費
16,713
1.00%
16,418
0.98%
15,238
0.98%
補助款及行政管理費合計
716,766
42.89%
745,442
44.33%
618,670
39.61%
※註:1.資料來源,法務部。
(二)執行情形欠佳,補助款規模成長受限
檢視105年度及106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實際執行情形(詳附表3),決算數分別為5億1,564萬8千元及4億9,479萬2千元,106年度較105年度減少2,085萬6千元(減幅4.04%);相較預算數7億5萬3千元及7億2,902萬4千元,執行率分別為73.66%及67.87%(106年度執行率減少5.79個百分比),致補助款及行政管理費合計決算數僅占收入之31.94%及33.44%,遠遜於預算數之42.89%及44.33%(各少10.95及10.89個百分點),顯示因補助款執行率欠佳,致補助款規模成長受限,補助資源恐未達充分運用。
附表3:105年度至106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收入、補助款及行政管理費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科目
105年度決算數
106年度決算數
金額
占收入%
金額
占收入%
收入
1,661,410
100.00%
1,520,973
100.00%
補助款
515,648
31.04%
494,792
32.53%
行政管理費
14,982
0.90%
13,809
0.91%
補助款及行政管理費合計
530,630
31.94%
508,601
33.44%
※註:1.資料來源,法務部。
綜上,105年度及106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收入約15至16億餘元,惟提撥補助款及行政管理費合計決算數約5億餘元,提撥比率遠低於法定上限50%。按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提撥補助款係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觀護及更生保護機構等辦理保護業務之主要財源,亦為公益及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弱勢族群、婦幼保護及毒品防制等犯罪防治業務之重要財源,且經費既來自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收入之專款,應發揮其運用效益與能見度,俾達成原補償犯罪侵害之法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