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結論與建議
日期:107年8月
報告名稱: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運用現況之檢討
目錄大綱:伍、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如慧
為改善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運用缺失,103年6月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及第455條之2規定,及104年度增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及「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105年度起各地檢署始將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收入及補助款全數納編公務預算。經比較修法前後運用狀況,相關問題簡要整理如下:
一、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提撥金額占歲入預算之比率偏低,實際執行金額及比率更低,補助款規模成長受限。
二、105年度起補助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金額遽減,其中以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之補助金額占比減少最遽。
三、為支付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法務部已設收容人勞作金及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2個提撥專戶,惟105年度起卻以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為主要經費來源,恐有扞格,允宜審酌衡平配置,以達經費最佳運用效益。
四、逾半數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預算執行率欠佳,且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及行政管理費合計占收入之比率偏低,不利資源有效運用。
五、各地檢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之資訊公開,其公開期間及公開格式差異甚大,不利查閱與比較。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提撥補助款係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挹注法務部所轄3大公益團體之主要經費來源,亦為其他公益或地方自治團體之重要財源,允宜審酌各資金用途及各受補助團體,其對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資源之相關程度與需求急迫性,審慎分配補助資源並提高執行率,俾合理配置有限資源及提升補助款運用效益。 (分機:1932 陳如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