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權法將身障者權益劃分為六大範疇規範,分別為保健醫療權益、教育權益、就業權益、支持服務、經濟安全及保護服務等,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保健醫療權益方面:不論是先天或後天致障之身障者,從早期療育,身障鑑定,至醫療復健等,就醫需求均較一般民眾相對為高。依105年身障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 (以下簡稱105年調查報告)指出,身障者需定期就醫者占74.83%,需接受復健治療者占17.94%,顯示其就醫需求殷切。依規定目前政府應提供之保健醫療服務有:
1.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障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定期舉辦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檢查結果提供追蹤服務,另依身障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服務。
2.依各類別身障者人數及需求,設立或獎助設立醫療復健機構及護理之家,提供醫療復健、輔具、日間及居家照護等服務。
3.在補助方面有:(1)補助尚未納入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2)補助身障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之訓練費及交通費(詳附表6)。
(二)教育權益方面:為保障身障學生之受教權,目前設有特殊教育學校及特殊教育班。另目前為保障身障學生之具體措施有:
1.各項補助、減免及奬勵:提供身障學生獎補助金、幼兒學費補助、交通費補助、正規及非正規課程學費減免等(詳附表3)。
2.對身障學生及其家庭之支持服務:依特殊教育法第33條及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視身障學生需求提供相關支持服務,包括:(1)教育輔助器材。(2)適性教材。(3)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4)復健服務。(5)家庭支持服務。(6)校園無障礙環境。(7)宣導活動。
3.其他:圖書館提供身障者可接觸之圖書資源及相關服務、公立幼兒園及課後照顧服務優先收托身障兒童、獎助民間幼兒園及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障兒童等。
附表3:我國提供身障者各項教育補助、減免或獎勵之情形
項目
補助對象、內容、額度
法令依據
1.獎、補助金
補助對象為繼續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身障學生:
1.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或參加國際性競賽展覽獲得前5名,發給獎學金。
2.學業平均成績70分以上未滿80分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或參加國內競賽展覽獲得前3名,發給補助金。
1.身權法第32條。
2.特殊教育法第32條。
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2.身障幼兒學費補助及幼兒園獎勵
1.就讀立案私立幼兒園或機構之身障幼兒,每人每學期補助7,500元(當年度9月1日滿2歲至入國小前,經鑑定安置就讀者為限,亦不得重複申領其他幼兒就學費用補助)。
2.提供學前特殊教育之幼兒園、機構,每招收身障幼兒1人,每學期獎助5,000元。
1.身權法第31條。
2.特殊教育法第32條。
3.就讀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3.身障學生及身障人士子女學費減免
依家庭經濟條件及障礙程度不同優惠就學費用,減免基準為:極重度及重度者就學費用全免、中度者減免7/10就學費用、輕度者減免4/10就學費用。
1.身權法第29條。
2.特殊教育法第32條。
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4.公立課後照顧班免費
公立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身障兒童,並免予收費。
1.身權法第31條。
2.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5.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
1.依障礙程度分別補助費用,極重度及重度全額補助、中度補助7/10、輕度補助4/10。
2.每人每年以補助6,000元為限。
1.特殊教育法第30條。
2.終身學習法第20條。
3.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6.交通費補助
身障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
1.身權法第27條。
2.特殊教育法第33條。
7.學生團體保險費減免
重度以上身障學生及重度以上身障人士子女,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第 7條。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全國法規資料庫及98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本報告整理。
(三)就業權益方面:為增進身障者就業機會,我國積極辦理各項促進政策,包括實施「定額進用制度」、開辦「身障者就業基金」、舉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並由各級勞工主管機關設置服務窗口,提供身障者「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我國目前身障者主要就業權益如下(另將各項補助彙整於附表4):
1.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及輔導評量:由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置服務窗口提供就業轉銜、諮詢、評估等服務,並協調整合當地身障者職業重建資源網絡,使身障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完善之服務。
2.職業訓練:提供融合式職業訓練(與一般民眾共同參與)及身障者專班職業訓練,並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詳附表4)。
3.職場見習:提供失業身障者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並於參加期間得申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4.就業服務:依身障者競爭能力分別提供不同之就業服務,包括:(1)一般性就業服務。(2)支持性就業服務。(3)庇護性就業服務。(4)視障按摩業輔導。
5.職務再設計:依身障者狀況及需求,提供雇主進行職場無障礙工作環境及機具設備改善、調整工作內容、提供工作協助等,並提供補助(詳附表4),以協助身障者排除工作障礙,增進工作效能。
6.創業輔導:提供身障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創業諮詢及指導、創業知能研習等服務及補助。
7.其他:諸如技能檢定補助、臨時工作津貼等。
附表4:我國為保障身障者就業權益提供各項補助之情形
項目
補助對象、內容、額度
法令依據
1.職訓生活津貼
1.於職業訓練期間,補助身障者生活津貼使其安心接受訓練。
2.每月按基本工資之60%發給,最長發給1年。
1.就業服務法第24條。
2.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2.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
為協助身障者重返職場,提供此2項津貼,每次最長補助3個月;屬智能障礙等障別者得延長至6個月,補助標準分別如下:
1.身障者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正常工時者每人每月核給2萬0,008元,部分工時者每小時核給120元且每週不得超過35小時。
2.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進用正常工時者每人每月補助5,000元,進用部分工時者每人每小時補助25元且每週不得超過35小時。
1.就業服務法第24、27條。
2.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3.臨時工作津貼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從事臨時性工作之身障者,得發給臨時工作津貼,每人每月最高176小時,每小時120元,最長以6個月為限。
1.就業服務法第24條。
2.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4.失業給付
15歲以上65歲以下身障勞工,非自願離職並辦理退保(勞工保險),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14日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者,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最長發給9個月。
就業保險法第10、11、16條。
5.技能檢定補助
全額補助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費用,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各補助項目最多補助3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1次為限。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6.創業補助
提供身障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房租或設備補助等。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7.視障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
1.視障者穩定就業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萬元,以12個月為限。
2.視障者職場協助補助:領取穩定就業補助滿12個月後,得領取職場協助補助,每人每月補助6,000元,以12個月為限。
1.身權法第46條。
2.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
8.視障按摩業營運補助
經營視障者按摩之視障者、法人或團體,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營運所需設施(備)、按摩用品、人力協助、房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補助。
1.身權法第46條。
2.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9.職務再設計
1.補助對象:身障者雇主、身障自營作業者、公私立職訓機構等。
2.職務再設計項目:改善工作環境、設備、條件、購買就業輔具等。
3.補助項目:(1)個案補助費:雇主每進用1名身障者、每名自營作業者或受僱之身障者個人,每年補助最高10萬元為限。(2)輔導委員服務費用。(3)個案改善費,最高以10萬元為限。(4)地方政府之宣導、訓練研習、查核輔導等相關行政配套措施。
1.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2.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及98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本報告整理。
(四)支持服務方面:為提高身障者之生活品質,促進其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我國目前對身障者之支持服務主要有下列幾項:
1.生涯轉銜服務:由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以身障者意願及最佳利益為考量,針對其不同生涯階段,設計個別化之轉銜服務計畫,於轉銜服務完成後,並持續追蹤6個月。
2.個人支持及照顧服務:包括居家照顧、生活重建、心理重建、社區居住、婚姻及生育輔導、日間及住宿式照顧、家庭托顧、課後照顧、自立生活支持及其他個人照顧服務。
3.家庭支持及照顧服務:包括臨時及短期照顧、照顧者支持、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等。
4.設立身障福利機構:為提供身障者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等服務,我國政府結合民間資源廣設身障福利機構,截至107年3月底身障福利機構共有271所,實際安置人數1萬8,501人(詳附表5)。
5.無障礙環境:包括無障礙運輸服務、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道路設置無障礙標誌、身障者專用停車位、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復康巴士、公共資訊無障礙等。
6.協助參與社會:為協助身障者參與社會,除前述無障礙環境外,政府應提供之服務尚有休閒文化活動、體育活動、公平之政治參與、法律諮詢及協助、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等。
附表5:107年3月底我國身障福利機構設立概況及安置人數 單位:人;所
區別
總安置人數
全 國
總所數
按辦理方式分
按機構性質分
按機構類型分
預定
實際
公立
私立
公設
民營
夜間型
住宿
全日型
住宿
日間
服務
福利服
務中心
生活
重建
生活
照顧
福利服
務中心
衛福部直轄
4,819
3,723
17
3
11
3
-
17
-
-
1
16
-
直轄市(6都)
10,997
9,673
164
5
103
56
6
88
58
12
4
148
12
臺灣省(14縣市)
6,515
5,004
88
6
68
14
1
62
16
9
1
78
9
福建省(金門及連江縣)
164
101
2
-
1
1
-
2
-
-
-
2
-
合計
22,495
18,501
271
14
183
74
7
169
74
21
6
244
21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本報告整理。
(五)保護服務方面:為保護身障者人身安全,身權法第75條規定,對身障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強迫或誘騙結婚等行為,一旦發現有前列情形,各相關服務人員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並依危害程度給予安置及保護。另為保障身障者之財產安全,鼓勵金融單位開辦身障者財產信託。
(六)經濟安全方面:由於身障者在經濟上相較一般民眾弱勢,政府為保障其經濟穩定提供生活補助費、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醫療費用、居家照顧費用、輔具費用等補助(詳附表6);此外,身障者及其家庭尚享有賦稅減免與優惠(諸如所得稅身障特別扣除額、繼承遺產每人得再加扣500萬元免徵、車輛使用牌照稅全免等)、公益彩券經銷商資格及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享半價優待等。
附表6:我國為保障身障者經濟安全提供各項補助之情形
項目
補助對象及內容
補助額度/基準
法令依據
1.生活補助費
補助經濟狀況在一定條件以下且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生活所需費用。
按障礙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每月核發3,628元、4,872元、8,499元不等(105/1/1調整後金額)。
1.身權法第71條。
2.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2.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對於經政府轉介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社區居住提供單位之身障者,其所需照顧費補助。
依身障者年齡、安置人數、家庭經濟狀況等,按機構收費標準提供不同額度之補助,補助比例為25%至100%。
1.身權法第71條。
2.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3.醫療保健費用補助
(1)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
(2)身障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補助尚未納入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目前補助項目:1.電動拍痰器等16項醫療輔具。2.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費等醫療費用。
對已通報各縣市政府通報轉介中心之發展遲緩兒童,提供早期療育服務費用補助。
依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之規定補助。
補助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5,000元,一般家庭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
1.身權法第71條。
2.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
2.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4.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1)居家護理
(2)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
(3)送餐服務
(4)居家復健
除健保給付2次外,經評估仍有需求者,每月得再增加補助居家護理2次。
按障礙程度輕度、中度及重度,分別補助最高25、50及90小時。
每人每天補助1餐。
每週最多補助1次,1年以6次為原則。但經各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可增加補助次數,並以6次治療為限。
1.每次以補助1,300元為原則。
2.按家庭經濟狀況等,補助比例為70%至100%。
1.每小時補助180元為原則。
2.按家庭經濟狀況等,補助比例為70%至100%。
1.每餐補助50元為原則。
2.按家庭經濟狀況等,補助比例為90%至100%。
1.每次以補助1,000元為原則。
2.按家庭經濟狀況等,補助比例為70%至100%。
1.身權法第71條。
2.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5.輔具費用補助
提供生活輔具補助,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使用年限、補助對象等,依身障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
按家庭經濟狀況補助50%至100%,補助款以最高補助金額為上限,並以實際購買金額為限。
1.身權法第71條。
2.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6.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提供房屋租金補貼及購置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兩項只能擇一辦理(利息差額補貼不受一生1次之限制)。
按家庭經濟狀況等條件補助:
1.租金補助:按月每坪最高33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2.利息補貼:優惠貸款額度最高220萬元、貸款年限最長30年,補助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1.身權法第71條。
2.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7.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且為車輛所有人並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同時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並已貸款購買停車位,或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3個月者,可申請補貼。
1.利息補貼:按貸款年限補助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依家庭經濟狀況補助50%至100%。
2.租金補助:按承租期間補助,依家庭經濟狀況補助25%至50%,且每月補助不得超過1,000元。
1.身權法第71條。
2.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8.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年滿20歲,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未滿2年,家庭總收入符合條件者可申請補助。
1.租金補貼:每人每年最高24萬元,不得超過租金之80%。
2.低利貸款:額度最高160萬元,不得超過總價80%,最長30年。
1.身權法第67條。
2.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9.國民年金保險給付
(1)身障年金給付
(2)身障基本保證年金
於加保期間因傷害或罹病,致重度以上身障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按月給付年金至死亡為止。
加保前已為重度以上身障,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得按月請領年金,於年滿65歲時改領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身障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得再請領身障年金給付)
1.每月給付金額為保險年資每滿1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3%。
2.計算後倘未達基本保障,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872元,惟需無欠費不計入年資及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等情形。
被保險人請領前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相關條件(無接受全額補助收容安置等),得按月請領基本保證年金4,872元。國民年金法第33-35、54-1條。
9.社會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
依障礙程度補助國民年金保險、勞保、公保、農保、健保等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1.極重度與重度者全額補助。
2.中度者補助1/2。
3.輕度者補助1/4。
1.身權法第73條。
2.國民年金法第12條。
3.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10.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
身障者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費用補助,享有14項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用電優惠。
在優惠用電度數內,每度電費按表燈非時間電價(非營業用)第1段單價計收。
電業法第65-1條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報告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