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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現況及其相關問題之探討

二、我國身障者「定額進用制度」實施情形檢討 日期:107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現況及其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郁棻

定額進用制度乃政府為保障身障者之工作權與促進其就業機會,期讓身障者得以發揮所長、融入社會。我國於79年開始實施,規範公、私立單位員工總人數達一定規模者,須進用一定比率具工作能力之身障者,未足額進用單位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又為提升身障者就業機會,於96年修正身權法第38規定,降低進用門檻,將公、私立單位員工總人數分別降至34人及67人以上(原50人及100人以上),並提高公立單位進用比率至3%(原2%),並自98年實施。

(一)107年3月底仍有1,583個公私立單位未足額進用身障者

定額進用身障者制度迄今已實施27年餘,惟於107年3月底未足額進用義務單位仍有1,583個(占9.24%),當月繳納之差額補助費為2,290人、6,889萬1千元(公立145萬6千元、私立6,743萬5千元),近年(104-106年度)平均每年約繳納5.3億餘元至各縣市政府身障者就業基金專戶(詳附表8),作為身障者就業促進之經費來源。

附表8:104年底至107年3月底我國未足額進用身障者之公私立單位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次;人

單位

年度/項目

公立單位

私立單位

全國

合計

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

公立學校

合計

民營事業

私立學校

團體

合計

104

全年度

差額補助費

9,378

1,550

6,128

17,056

496,019

4,566

12,782

513,367

530,423

不足人次

476

78

311

865

25,261

233

653

26,147

27,012

月平均

差額補助費

781

129

511

1,421

41,335

381

1,065

42,781

44,202

不足人數

40

6

26

72

2,105

20

54

2,179

2,251

105

全年度

差額補助費

8,582

700

5,959

15,241

482,244

3,521

8,946

494,712

509,953

不足人次

522

60

397

979

24,201

301

642

25,144

26,123

月平均

差額補助費

715

58

497

1,270

40,187

293

745

41,226

42,496

不足人數

44

5

33

82

2,017

25

54

2,095

2,177

106

全年度

差額補助費

5,942

609

4,730

11,280

530,381

3,711

6,775

540,866

552,147

不足人次

349

36

247

632

24,310

340

532

25,182

25,814

月平均

差額補助費

495

51

394

940

44,198

309

565

45,072

46,012

不足人數

29

3

21

53

2,026

28

44

2,099

2,151

107

(3月)

1至3

月合計

差額補助費

2,613

154

971

2,613

148,781

694

2,089

151,564

155,302

不足人次

155

9

45

209

6,410

78

143

6,631

6,840

月平均

差額補助費

871

51

324

871

49,594

231

696

50,521

51,761

不足人數

52

3

15

70

2,137

26

48

2,210

2,280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本報告整理。

2.107年度數據為截至3月底資料。

(二) 107年3月底仍有40個政府機關(單位)未依規定足額進用身障人士,實應積極檢討

107年3月底未足額進用身障人士之政府機關(單位)共計40個(詳附表9),包括中央政府13個、地方政府19個及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8個,當月計繳納136萬4千元之差額補助費;其中中央政府機關部分,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進用不足18人為最高,其次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進用不足2人。

為符合法律規定並配合政府政策,各級政府機關及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允應率先依法辦理,惟迄今仍有40個機關(單位)未足額進用,估計一年約需繳納1,636萬餘元之差額補助費,實待檢討改進。

附表9:我國107年3月未足額進用身障者之政府機關、單位(含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 人)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 單位:個;人;元;%

投保單位名稱

單位數

法定進用人數

實際進用人數

不足人數

應繳納差額

補助費

一、中央政府機關

13

367

336

31

682,000

1.中央政府各機關

7

59

51

8

176,00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

10

8

2

44,0000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1

1

0

1

22,000

國立臺灣史前博物館

1

2

1

1

22,00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

15

14

1

22,000

國立故宮博物院

1

17

16

1

22,000

監察院

1

13

12

1

22,000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1

1

0

1

22,000

2.國立高中及大專院校

2

45

43

2

44,000

國立虎尾高級中學

1

4

3

1

22,000

國立陽明大學

1

41

40

1

22,000

3.國營事業機關

2

4

2

2

44,000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氣事業部

1

3

2

1

22,000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公司

1

1

0

1

22,000

4.政府依法設立之行政法人

2

259

240

19

418,000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1

256

238

18

396,000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交響樂團

1

3

2

1

22,000

二、地方政府機關

19

97

76

21

462,000

1.各縣市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

6

46

38

8

176,000

2.各縣市公立國小、國中及高中

13

51

38

13

286,000

三、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

8

18

8

10

220,000

生物技術開發中心等8個財團法人

8

18

8

10

220,000

合計40個

40

482

420

62

1,364,000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本報告整理。

(三)部分義務機關長期未足額進用身障者,另內政部及衛福部尚未研定獎勵及輔導所轄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辦法,勞動部皆應積極協調改善

我國機關(構)定額進用身障者制度迄今雖已實施27年餘,近年整體進用比率皆已超過140%,惟仍有部分義務單位長期未足額進用身障者,依勞動部106年底統計,3至5個月未足額進用有538家義務單位,缺額達642人;6至11個月未足額進用者達411家,缺額為501人;連續未足額進用12個月以上者有1,078家,不足人數為1,615人;超過5年以上未足額進用者225家,不足額431人。其中不乏上市或上櫃公司,勞動部雖責請地方政府加強輔導、訪視及勸導,惟成效不彰,建議參採日本經驗,要求未足額義務單位限期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或法國方式,對長期未足額進用義務單位訂定更嚴苛之罰則,以落實定額進用制度。

另依身權法第38條之1規定,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障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20%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障者應予獎勵與輔導。前項投資額、僱用身障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即政府為鼓勵企業發揮社會責任,創造更多身障者就業機會,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並且該關係企業僱用身障者比率達法規規定20%以上,事業機構可與其關係企業合併計算身障者進用人數,藉以提供身障者更多工作機會。

經查迄107年3月底止,經濟部、文化部、金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交通部已依規定訂定輔導獎勵辦法,環保署已於102年10月8日以環署廢字第1020086702號函復勞動部,業管事業機構已適用「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該署不另行訂定輔導獎勵辦法。其他仍有內政部及衛福部尚未依上揭規定訂定輔導獎勵辦法,允應積極依規定辦理。

(四)我國義務進用比率較部分先進國家為低,且私立機關(構)目前實際進用身障者人數相對法定應進用人數之比率超過140%,進用比率容有調升之空間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3年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私立定額進用義務機關進用身障者勞動狀況調查」所述,我國與法國、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定額進用比率及門檻規定比較(詳附表10) ,我國進用單位規模明顯較他國高,而進用比率卻較其他國家低。

附表10:我國與他國機關(構)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單位規模及進用比率之比較

國家別

公、私性質

單位規模(人)

義務進用比率(%)

法國

公、私

20

6%

德國

公、私

20

5%

日本

43

2.2%-2.3%

50

2%

我國

34

3%

67

1%

若以我國近年實際進用身障者人數相對法定應進用人數之比率觀之(詳附表11),103年至107年3月底整體進用比率,除103年為137.70%外,其餘年度均超過140%,而私立機關(構)自100年開始超過140%,皆反映公私立機關(構)進用身障者意願逐年提高,我國機關(構)實施定額進用身障者制度已具成效,且鑑於103年至106年我國身障者人數已從114萬餘人增至116萬餘人;身障人口總數占全國人口總數之比率則從94年之4.12%上升至106年之4.95%,惟規定之進用比率從98年修法迄今,近10年均維持不變,實有檢討研修之必要。

附表11:103年底至107年3月底我國定額進用身障者情形 單位:個;%;人

區別

義務機關數

未足額進用義務機關數

進用人數及比率

公立

私立

合計

公立

私立

合計(占比)

法定人數

實際人數

進用率

103年底

4,366

12,035

16,401

43

1,524

1,567

(9.55)

54,039

74,411

137.70

104年底

4,361

12,270

16,631

40

1,522

1,562

(9.39)

54,757

79,809

145.75

105年底

4,360

12,521

16,881

26

1,470

1,496

(8.86)

56,079

81,984

146.19

106年底

4,389

12,791

17,180

33

1,544

1,577

(9.18)

57,620

84,184

146.10

107年3月底

4,370

12,746

17,116

33

1,550

1,583

(9.24)

56,959

83,223

146.11

103-107年平均值

4,369

12,473

16,842

35

1,522

1,557

(9.24)

55,891

80,722

144.37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本報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