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方政府允依相關法令及身障者服務之評估需求妥編公務預算,另勞動部應於規定期限內撥付身障者就業基金,以避免影響基金之收支運用
日期:107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現況及其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郁棻
依身權法第12條規定,各地方政府編列公務預算及身障者就業基金為各地方政府身障福利經費之主要來源,近年由於未足額進用身障者人次逐年減少,致地方政府可收取之差額補助費亦隨之遞減,惟15歲至64歲身障者就業人口數近年已較往年明顯成長,為有效落實推動身障者就業促業相關服務業務,地方政府應依身權法第12條規定及身障者應提供之服務需求確實編列公務預算;另勞動部多年未於規定期限內撥付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影響各地方政府就業基金之收支運用,亦應檢討改進。
